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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23-12-19 15:26:32

㈠ 昆明医保新政策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中断、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欠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照在职职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特殊人才引进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换前已经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已缴费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新生儿等享受待遇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的设定和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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