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南京事业单位癌症病人怎么报销
这个问题我听治疗过的癌症病人说要申办个大病医保,这样报销起来就有据可依了。
B. 在职工人得了癌症后,国家事业单位有何规定
没有什么具体规定。
有病看病,在职都有医保;
没钱看病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大病救助;
因病无法上岗工作可以申请提前退职、退休。
C. 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工龄21年,患癌病休期间工资是怎么发放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是干部身份,
但事业单位按财政区分有三种,即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拨款。
D. 事业单位的职工患癌症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和 优厚待遇优厚
事业干部(非工勤)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是不同的概念。
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满版45周岁,工龄十年以上,权经医院确诊是恶性癌症且经过治疗不见好转,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基本工资比例较高80%左右,另外享受正常的生活性补贴2000元左右根据级别。
因病退职:50周岁以下,基本上是40%左右的基本工资。
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回复
E. 事业单位职工患大病后,应享受国家什么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医复疗保险对于制癌症病人有什么特殊待遇么?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另外还可以申请得到一些补贴。你也不用太担心了,现在癌症是可以得到治愈的,而且也是早期,没有什么的。最后希望你的父亲早日康复,我们期待你的好消息。
F. 事业单位职工患癌症病逝后应享受哪些待遇
虽然是事业单位,复但都制是在社保拿钱,而且平时所得工资中相当一部分都是所谓的生活补贴,只管生前不管生后的。所以实际享受待遇就是丧葬费和抚恤金=基本工资(很多人实际都不满1000)*30个月(成都市的哈)。单位效益好的会额外以单位的名义给家属一部分慰问金,其他的就没有了。
G. 事业单位人员得癌症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期,若是重大疾病,应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深圳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H. 事业单位职工患癌症会扣工资吗国家劳动法有无规定
扣工资是不会扣你的,但是上峰会不会要下属流血又流汗那又是一回事啦!保重!
I. 事业单位 长期病假可以最多请多少时间的
24个月,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根据职工在公司的在职时间,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医疗期,所以职工病假最长可以请24个月,但是必须由医院出具病假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试用期需提前3天跟公司提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9)患有癌症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