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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离退休人员任职

发布时间:2023-09-18 22:57:50

❶ 如何利用社区社团社会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中组发〔2010〕24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从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队伍、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等方面研究具体措施,制定相应制度,切实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一)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丰富老干部的精神生活。网络信息是共享的社会资源,极其丰富,应有尽有,可以让广大老干部足不出户,方知天下事,不仅能及时接受时政资讯、进入政治学习阵地,同时能有效学习新知识,加强人际交流,撰写人生经历,或发表建言献策,评击社会弊端,升华正能量,实现文化养老知识养老。建议在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新增设一个网宣办,并増拨一定财政经费,会同当地网宣部门,文明创建部门加强培训丶指导和服务,让成千上万的老干部成为知网懂网用网的能手,成为老有所为的网络宣传传播者。总之,老干部网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一项创新型工作,甚至比其它已存在的老年科协丶老年体协丶老年大学等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广泛作用,希望从中央到地方,由上而下有这样一种组织形态出现。与此同时, 还应广泛联合社会各相关协会组织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打开老干部参与文化活动的社会化新局面。
(二)依托社区服务平台,提升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株洲市行业办公室离退老干部的亲身体验,当前最好的形式是,以“老干部门为主导、单位负主责、社区为主线、家庭为主力”的“四位一体”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就大多数老干部而言,一般都是留守老人,迫切希望有高水平高服务职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干部就近参加政治学习、看病就医、参与文化活动、或家政服务。但目前社区势单力薄,无能为力,也没有办法整合和创建这种环境条件和提供服务。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认真硏究,出台政策,切实让基层社区有条件有能力满足老干部这种需求。
在这里我想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国家政策不明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决不能过早提出将老干部的管理社会化。而应该明确还没有时间表。还应看到,观念难统一。社区成员素质参差、群体构成复杂;社区内各单位间的人、财、物及场所设施存在差异,当政府(社区)没有一定的物质或经济给予时,资源充足的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积极参与的单位又缺少人、财、物等资源。同时协调难。“单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资源的有效协调。街道虽是政府机构,但其强制要求辖区单位的资源面向社区全面开放的法理依据不足;社区居委会虽是社区的核心组织,但仅仅是群体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级别,更无权支配社区内单位;单位有其中心工作,也不会主动协调。
(三)鼓励兴办民营老干医疗养护中心,使之成为服务老干部的新队伍。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由民营组织运行的医疗养护院将在老干部养老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国家注重加以引导、发展,并给予重点扶助。
(四)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保障和方便老干部老有所医。在实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的长株潭,建议实施长株潭同城离休干部丶老干部医疗统筹制度或一卡通;各卫生医疗机构普遍特设窗口和老干部病床,优先方便老干部就诊,让老干部充分享受优质的健康养老服务。
(五)在大专职业技术院校开办老干部护理保健专业,加大老干部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这方面的实用人才缺口和需求很大。建议国家很有必要加以硏究和重视,并着眼于长远。
(六)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老干部服务管理是一个新的命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由于借助社会力量为老干部服务的经验还不够丰富,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和惯例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力量并不均衡,社团组织尤其是民间服务较为薄弱;服务对象有所泛化,在联合社会资源组织的活动中老干部与社会老人合流共同成为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还需区别;服务机构有待甄选,各单位服务能力参差,需市场进一轮筛选和实践的考验等,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抅。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关人丶财丶物和社会资源丶社会力量主管领导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均设在各级老干部局。首要的是营造一种氛围。形成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的社会共识和集体认知,凝社会之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老干部服务的积极性。

❷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领导干部不可以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是由内社会团体负责人(例如会长、容主席)来担任。而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以本职工作为重,不能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这里的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等

❸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❹ 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离退休干部符合规定,可以担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❺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界定

有明确界定。

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

社团工作人员范围包括:

1、行政、工资关系均在社团的工作人员。

2、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

3、社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未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5)社团离退休人员任职扩展阅读:

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社团对工作人员的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团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向部社团办提出聘任报告,并附上《职务聘任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团办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

3、经部社团办批准后,由社团办理聘任手续。慧御

经批准具有中层及其以下干部人事管理权的社团,可自行聘任,报部社团办备案。

社团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社团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团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团应参照部前胡岩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订社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并报做掘送部社团办备案。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作为社团工作人员岗位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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