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2015年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篇一:
国有企业自改制以来,自觉探索走科学发展之路,技改和新项目开发逐步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职工收入逐年提高。但是,在机构调整、理顺关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进程中,一些历史形成的和新产生的矛盾化解难度大,各种利益群体诉求各不相同,特别是离退休职工中一些历史形成的问题不断暴露,在某种程度上又影响了社会的政治稳定和企业的改革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这些不稳定因素的成因,正确认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一、离退休职工思想不稳定因素的成因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生活福利方面大锅饭的状况逐渐消失,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推进,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焦点,在接受能力较差和心理不平衡的状态下,逐渐形成了一些离退休职工思想不稳定因素。
一是由于前些年企业在转型过程中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涉及到职工的一些利益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加之多年积累下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不尽完善,还有许多不配套的方面,而目前企业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使离退休职工产生了一种埋怨心理。
二是前些年离退休的职工,是在工资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的,因此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对较低。目前企业实行新的岗位结构工资制,在岗职工的收入和离退休职工的收入形成强烈的反差,使离退休职工产生一种失落感。
三是对政策的理解不足,与行业之间攀比。随着企业、行业间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上行业之间的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等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特别是离退休职工在养老金、医疗费、贫困救助等方面差异较大,使离退休职工特别是贫困职工在心理上非常不平衡。
四是对这部分职工的管理仍属于粗放型,而对企业政策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也相对不够,使离退休职工对一些政策和管理制度不理解,仍然用计划经济的观点来要求企业给予方方面面的照顾,片面地把社会上其他行业的情况与本企业相比,因而产生了一种对抗心理。
二、控制不稳定因素增加的措施
对于离退休职工中的不稳定因素,只能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而发展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局面,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要保持稳定的局面,控制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对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改制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宣传力度,让广大的离退休职工了解政策、吃透精神、熟悉规定、减少积怨。
二是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网络系统,在内部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预防、预警工作机制。在离退休职工中,有目的地选择部分威信高、活动能力强、能真实反映问题的同志作为信息员和宣传员,一方面能把离退休职工中的问题随时反映出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他们把企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等及时宣传出去。
三是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在上下左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能及时解决一些涉及离退休职工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除坚持正常的信息报告制度外,应建立每季一次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企业内部,可由片区牵头召开,提出问题,做出分析,拿出意见;也可由上级组织召开,定期分析和研究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真正做到反映问题有渠道,解决难题有办法,重大事项有见解,关键时刻有主张。对企业外部的政府部门、其他行业、社区组织等可采取平时定期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随时沟通协商的办法,随时掌握涉及离退休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的颁布和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实际,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处理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健全困难离退休职工帮扶机制,切实为困难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一是要设立困难帮扶机构,努力搭建平台,让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有地方反映困难、有地方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实行有效帮扶,必须把落实帮扶资金作为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社区管理,实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帮扶资源社会化。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扶台账。由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工作部门进行核实,并确定困难类别和帮扶标准及要求。四是加强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在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过程中,有一些是因为有的干部或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不高、工作作风粗暴、互相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的。这就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直接工作的干部和相关人员,首先要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规范行为,公道正派;其次是认真转变工作作风,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第三是要做好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第四是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必到,做好说服疏导工作;第五是处理问题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既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企业的承受能力,也要适当考虑离退休职工的综合承受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尽量避免在处理一件事时又引发新的矛盾。
篇二:
为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百日安全排查整治活动,及时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状况,确保离退休队伍思想稳定,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7月26日,我所召开离退休老同志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研究当前我所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状况,进一步组织引导离退休老同志在活动中得到启迪,在学习中接受教育,用新的思想、新的理论丰富晚年精神文化生活,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健康的心态、跟上时代的发展。
与会的领导和老年支部支委听取了退管科工作汇报。同时结合上半年离退休老同志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对当前我所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我所离退休人员心情舒畅,思想积极,健康向上,队伍稳定。特别是新一届党委对老同志思想上重视,生活上关心,精神上关怀。定期组织老年支部支委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经常走访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干部身边;组织老同志外出旅游参观、生日送蛋糕、生病住院及时看望,老同志们非常感动。他们说:“虽然退休离开了工作岗位,但所党委并没有忘了老同志,感谢党委对老同志的关心和照顾。我们一定要好好生活,从思想上、行动上和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关心理解支持党委的工作,为二所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余热,贡献力量。
党委书记、所长胡怀德、党委副书记刘信庆、副所长刘国立等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胡所长就老同志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与老同志进行了座谈交流。
B. 退休后原单位还管吗
1、员工退休以后的管理服务,仍由原单位负责。退休员工退休工资,移交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那只是国家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所采取的统筹管理办法,根本不影响退休员工是原单位退休员工的组织属性。而医疗保障也是采取统筹管理,更不影响退休人员是原单位退休员工的组织属性。至于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转移到自己居住地党组织,这是各级组织部门为方便退休人员管理的一种好办法,更不影响退休人员是原单位退休员工的组织属性。
2、退休员工的福利待遇,虽然与在岗员工的待遇不一样,但是,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政策规定,退休员工的福利待遇还是有一些内容的,比如说,可以利用工会会费,每年度逢年过节,可以给退休员工购买发放一些慰问物品,至于发放的标准,由各省自行决定。另外,退休人员每个月发放相应的物业补贴,每年发放第十三个月基本工资补贴,每年发放精神文明奖励等,还有就是每年原单位都支付一定经费,给离退休人员进行年度体检。
3,员工退休以后的看望慰问,仍由原单位负责。员工退休后的看望慰问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特别是每到春节前夕,各地各部门都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而慰问的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单位重点走访慰问离退休老劳模、老领导、老党员、老干部。有的单位重点慰问离退休的特困职工。有的单位集中组织退休员工开展春节联欢活动。总之,形式灵活,多种多样,充分体现原单位组织的温暖。
4、员工退休以后的重大困难,仍由原单位负责。退休员工在生活中,遇到某种特殊困难,导致生活难以支撑,原单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也会组织一些相关救助活动。有的安排少量党费救助退休特困党员,有的安排工会少量会费救助特困退休员工,有的安排在岗员工开展扶危济困捐款献爱心活动,有的安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总之,通过各种途径,充分体现原单位组织的温暖。
职工退休会后,在社保部门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1.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以后,可以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目前我国养老金已经实现16连涨,平均涨幅在5%左右。
2.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以后,医疗保险缴满当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享受终身医保待遇。生病住院,可享受80~95%的医保报销待遇。同时,根据年龄的不同,每月还有一定金额的医保费用划入个人账户。一般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不含补贴部分)的3%~6%的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可领取1000~2000元左右。
3.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以后,对于认定过工伤,且评定等级的人员,自己可以选择1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因工伤发生的后续费用,可以在定点医院进行报销,享受退休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C. 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丧葬费领取流程具体如下:
1、带上相关资料,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具体资料如下:
(1)户口本;
(2)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所提供的单据给当事人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D. <1999>8号文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查和纠正
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E. 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有关工资待遇的有关文件
和原来一样,悄搜退休人员领的不是工资,是退休生活费或养老金,缓刑人员可以继续领取退休生活费。
供参考:
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册则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2、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其他相应待遇。
5、启姿历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法院判决书中是否判决扣工资?单位职工退休后,已经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人民法院判决,单位对退休金不宜做处理。
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这两类人员退休判刑后的待遇法律并无规定,仅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一个复函和监察部的一个通知中进行了规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对领取保险金的,在服刑期间及刑满后的发放。
2001年3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实践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服刑完毕予以恢复。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酌,服刑期间还应发养老金及享受相关政策的规定,理由是:1、养老保险金属于财产所有权范畴,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2、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3、我国刑罚体系中也没有因犯罪而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但却没有规定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发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笔者赞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自判处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 *** 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没有带工资上学的说法(岗位培训除外),都是定编定岗(定岗就是工作岗位,需要上班)。
规定是如此,如上脱产、函授教育,本人自己与单位协调。
缓刑也是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所谓工资待遇
如果存在其他情况可能需要你详细补充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病假工资待遇,请参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如下规定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 *** 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 *** 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 *** 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待遇与岗位以及岗位级别有关。岗位和岗位定级又和学历及职称有关。因此可以说和学历有关。
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是: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1.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
宣告缓刑后释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
是对被判刑的一种考验期满。如果被判刑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徒刑不再执
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78)法办研第11号)。
2.被判处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