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享受什么待遇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现在办理退休的话,能够领取的待遇还是比较多的,除了基本的养老金之外,还可以领取职业年金的待遇,住房公积金、医保返还金也是可以领取的,部分退休人员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Ⅱ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新规定
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目前政策下,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普遍低于男性,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女性社会资源的一大损失,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随着社会发展,大批女工人,普遍受过高等教育,精力充沛,爱岗敬业,勤恳吃苦,完全适应目前工作要求,统一延期至55周岁退休符合目前国家现实状况。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年龄:男性均为60岁退休,女性干部为55岁退休,工人为50岁退休。事业单位工人退休年龄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一、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五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或工龄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Ⅲ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
一、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金计发办法,其退休费用由财政统发,不再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劳扰历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享受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闭颂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缓态搜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Ⅳ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规定
以下是事业单位 退休年龄 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 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 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 养老保险 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 工资 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 护理费 ;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 医疗保险 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休后的安置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补贴和 医疗费 ,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 第五章退休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较多、较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 深圳 事业单位 退休工资 改革方案 享受按月领取 养老金 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 社保 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Ⅳ 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什么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Ⅵ 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拓展资料:目前来看,明确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只有公务员,但公务员也不是想提前退休就能提前退休的,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公务员工龄满30年或者工龄满20年,但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这里要明白的是,工龄满30年可以申请,不是必然,还要经过单位和任免机关的批准,如果单位和任免机关不同意,也是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