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离退休人员死亡伤葬费是多少怎么算的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回补助费和直系亲答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可以打12333进行咨询,或者去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咨询。
B. 我父亲是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安葬费应该给多少
按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带着死亡证明,带着直系亲属的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服务中心登记,会给于当地当年10个月的社平工资丧亡补助。
C.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伤葬费怎么申领
楼主说的离退休人员是什么身份呢?这个身份不同,丧葬费差额可大着哩!
如果你指的是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即离退休公务员或指以前称呼为国家机关干部的离退休人员),而且是在2011年8月1日之后病故的,那我来帮你算一下丧葬费和抚恤金!
从2011年8月1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抚恤金有新标准了。这个新政策新标准是民政部颁布执行的。
里面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或者退休人员病故的,由财政拨发给死者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为火化丧葬费发放的)。据查,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万多元,假设死者生前基本离退休费是2000元,则总共可拿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12.4万多。
如果是在职公务员死亡,则死亡形式有因公牺牲和病故两种。
病故的抚恤标准和上面的标准一样,但如果死因是“因公牺牲”,则一次性抚恤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为火化丧葬费发放的)。如果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是2000元,则总的抚恤费为46.6万多元。
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改,规定亡者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
如果是2011年8月以前就病故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则按旧标准执行,标准是:总共23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旧标准比新标准会少很多钱。
不过,这个新标准虽然是在2011年8月1日颁布施行,但直到现在仍有很多地方因财政拮据未实施这个新标准。话又说回来,即使现在未实施,仍按旧标准发放,将来总有实施新标准的时候,到那时,会补齐这个差额给死者遗属的。
希望能帮到您.
D. 退休老人去世后怎么领取丧葬费
1、企业退休职工在家死亡的亲属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
(4)西安市退休人员葬费扩展阅读:
丧葬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
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E. 退休工人死亡后安葬费是怎么补助的
关于你所咨询问题,各省市规定各不相同,同一个省市的不同地区标准也有区别,所以建议你咨询当地劳动局。
F. 退休职工伤葬费的计算
退休人员死后享有丧葬费,这个丧葬费的标准在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地区的政策为准。如无特殊规定,丧葬费计算公式如下: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西安市退休人员葬费扩展阅读:
退休教师去世后其配偶待遇(以孟州市为例):
退休教师死亡后,配偶有固定收入的,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孟州市目前执行的标准是每人每月补助192元。
办理退休教师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退休证、火化证、享受遗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遗补申领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为:办理减员手续,填写牺牲病故工作人员登记表,填写遗属补助审批表,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到社保部门申领。具体由退休教师原所在单位人事干部负责办理。
G. 退休职工的伤葬费标准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答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若有余额可以继承。具体结算方式和金额同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来确定。
H. 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葬费是多少个月
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百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
2、如:《专广东省属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度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知。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道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回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I. 企业退休人员的安葬费如何算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
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
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
(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
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
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
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
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
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
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亡待遇
(一)丧葬费=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
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
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
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亡需提供:
(1)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
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
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
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
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
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
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者原单位报
告,原单位获得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
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
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
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
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