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企的退休职工能否作为法人自办公司
国企的退休职工能作为法人自办公司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❷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要退休,能否继续担任求解
【裁判要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批准退休后,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即无权再代表企业作出民事行为,或代表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装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
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证,塑料公司账目显示是借款而非投资款。××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三、××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丧失。在企业权益受损时,不应剥夺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四、案涉房产是孙德鹏投资以××公司名义建设的,××公司的诉权不能得到保障,孙德鹏和××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是不公正的。五、孙德鹏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1.在工商登记上孙德鹏依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非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不应由主管单位决定,且主管单位已经同意与××公司脱钩,因此,黑龙江省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轻工联合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是无效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给法院的函也是无效的。2.清算组的成立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公司是孙德鹏的个人独资公司,塑料公司无权组织清算组。3.关于清算组的效力问题,法院终审裁定之间是矛盾的。二审认定清算组的效力,排斥孙德鹏法定代表人权利。但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798号民事裁定认定清算组没有主体资格,该终审裁定与本案二审裁定互相矛盾。4.塑料公司组织的清算组不具有合法性,应认定××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应由原法定代表人孙德鹏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塑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目前的法律状态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被行政处罚,已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二、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民法通则等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责任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需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企业诉讼,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公章收缴不得继续使用,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解散后擅自处置公司资产的,要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清算阶段企业法人财产与该企业出资人资产具有同一性。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剩余资产归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执照,债权债务清算早已结束,假如办公楼为××公司所有,也应当归属于塑料公司。四、关于××公司的所有权性质。1.××公司为国有企业,虽然政府部门下达了脱钩文件,但是工商登记中关于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及出资人为塑料公司,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二轻总会的记载均未变更,企业也从未进行改制。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德鹏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孙德鹏在该刑事判决中供认××公司为国有企业,并承认挪用了××公司的国有资产。因此××公司的国有性质是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孙德鹏认可的。五、清算组具有合法性。××公司清算组是由省轻工联合会批准成立的,是合法的。吊销执照后,孙德鹏无权代理企业进行诉讼。六、关于孙德鹏的诉讼主张。孙德鹏主张××公司是其个人独资公司,孙德鹏是利用××公司提起个人追索财产之诉,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孙德鹏现为加拿大国籍,并且为刑事犯罪人员,主管部门早已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孙德鹏利用手中××公司公章,假借××公司名义,控制公司财务账目,导致至今不能办理注销手续。综上,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对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裁定和××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以及塑料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孙德鹏是否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1993年塑料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塑料公司委任,其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公司自设立至今,隶属关系虽发生变化,但××公司并未进行企业改制,其企业性质和出资主体并未改变。2007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作出《同意孙德鹏同志退休的批复》,孙德鹏退休时间从2002年4月算起,其行政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孙德鹏退休及职务自然免除的决定对××公司及孙德鹏具有约束力。2007年11月23日,省轻工联合会作出《关于“成立哈尔滨市××装饰公司清算小组的请示”批复》,同意塑料公司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暂接管××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孙德鹏进行离任审计。2017年7月8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复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公司的资产清理由清算组负责,公司原领导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企业进行诉讼。同时孙德鹏已经被免职,不能代表公司作出民事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因此,××公司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因孙德鹏已经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资格,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是否进行诉讼应当由清算组决定。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孙德鹏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诉讼主体不适格,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冯小光
审 判 员骆电
审 判 员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 记 员张丹
来源:民事审判
❸ 公务员退休后是否可以做企业法人
可以。
如果是领导或特殊行业的公务员是有某些限制的,而且某些地区有地方法规限制( 比如上海),具体限制参见公司法和公务员法以及你所在地区的相关法规。
(3)退休职工可以返聘为企业法人吗扩展阅读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体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❹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后还可当法人代表吗
公司法人没有最高年龄限制,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❺ 事业单位改企后,原单位负责人(改制后退休),能返聘为改制企业负责人吗
如果原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产权全部退出,改制为纯民营性质的企专业。对民营企业的属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年龄,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年龄超过18周岁(上没有封顶),本人身体允许,股东信任,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担任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题主说的具体情况,只要该负责人原干部主管部门没有限制性规定,任改制后的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可以的。
❻ 企业领导退休后返聘可以吗
法律分析:退休后可以返聘。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