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湖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未参加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2007年11月14日 来自:作者:
湘劳社政字[2007]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林业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林业系统国有林场、苗圃(农户型国有林场另文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的正式职工(原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招收的干部、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自愿,可按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组织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单位和职工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可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可按规定补缴。未缴纳的期间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单位中2007年9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已核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要按以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计个人账户至退休时止,其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及其他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其他涉及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认真审核认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保后的退休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八、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湘办发[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凡单位自愿按本办法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统一组织、整体参保,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不再按本办法办理参保。
十、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单位可在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选择按《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统一组织参保。
十一、参保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业事业场圃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待国家林业体制改革实施后再根据确定的单位性质予以调整。其中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可按本参保办法选择整体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和原来用于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② 退休后再就业如何交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四条 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专规定发给干部、职工退休工属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文件明确规定,“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减免税的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离退休人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人员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退休人员从事个体、开办企业,到目前为止税法没有退休人员再就业有减免税。应依照现行税法申报缴纳税款。
③ 农场职工退休后土地是否收回
法律分析:如果农垦职工退休以后,作为土地承包的家庭再没有其他人属于农垦职工了,便应该将承包土地退还给农垦农场。如果这个家庭还有其他人员,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