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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退休违法通报

发布时间:2023-08-19 02:23:10

① 官员退休几年后仍被查,释放什么信号

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退休绝不意味着“平安着陆”,触犯了党纪国法,迟早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对惩治腐败,党中央态度明确,即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在职也好,退休也罢,只要违纪违法,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追究。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一退了之”,只是违纪违法者一厢情愿为自己构筑的海市蜃楼。

国有企业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查处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危害性高,国企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结合“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带头查摆问题,严肃抓好整改,恪守清廉底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做到对经济发展有作为,对民生福祉有贡献,对社会责任有担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1)国有企业领导退休违法通报扩展阅读

近年来,官员退休多年后被查处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谭丽群2014年被立案查处时已退休11年;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以及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刘泽臣,均在退休近8年后受到查处。

仅十九大以来,已有天津市原副市长陈质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等多名中管干部是在退休几年后被通报接受审查调查。

据媒体分析,从退休官员受到查处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任时以权谋私,退休后问题暴露;二是退休后“发挥余热”,利用在任时的关系和影响力谋取私利,最终咎由自取。

② 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退休待遇有哪些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最近我们看电视,上网都会发现,对于部分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宣布他们的处分时,对于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最后都会附上一句,取消退休待遇。

目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人员,主要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人员,那么哪些人员属于监察法监察的范围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 体育 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凡是以上六类人员,监察机关都会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在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时,涉及到需要取消退休待遇的,一般都是属于开除公职的处分,才会有取消退休待遇之说。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退休的的公职人员,只要符合开除处分条件的,除了给予党纪处分以外,一般最严重的就是取消退休待遇。那么退休待遇分为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两个方面。政治待遇上,取消退休前相应的级别待遇,比如出席会议、阅读相应密级的文件,相关的车辆使用、住房待遇,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保健检查等;经济待遇主要是取消退休金的发放。最主要的还是从此没有了退休金,比一般的老百姓更惨。由于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很多都不是依靠缴纳养老保险来办理的退休,他们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所以取消的是他们的退休金。当然以后随着退休全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制度,那时如果公职人员取消退休待遇的含义,和现在是有所区别的,比如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但是不能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

综上所述,取消退休待遇,主要针对的是退休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或是企业职工,如果属于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养老金会停止发放,但是服刑期满结束以后,养老金待遇还是可以恢复的,但是作为一般的公职人员,如果判刑以前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或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刑满释放以后,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

是这样的,在处理违法人员时有一项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主要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后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包括公务员、吃“财政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那么,退休待遇有哪些呢?通常来讲,一个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生活待遇;工作待遇;福利待遇。这些待遇,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可以全部享受,退休以后除了一部分待遇不能享受以外,相当部分待遇也是可以享受到的。比如,在政治待遇上还可以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进行参政议政;在经济待遇上还享受着领取退休金的待遇;在生活待遇上还享受着医疗服务和保健方面的待遇等等。

而如果公职人员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被取消退休待遇后,上述这些方面的待遇就统统取消了,包括退休金也没有了。说的形象一些,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名什么待遇都没有的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违法人员时取消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等,涉及对象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这些待遇具有很强的身份标识,取消退休待遇,不可以继续继续享受。比如,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职工的医疗待遇。但是,由于个人违法违纪,被取消退休待遇,医疗待遇自然不能享受了。

退休养老金作为生活待遇的一部分,与其他待遇有所不同。

2014年10月,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纳职工社保,变更为:用人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举个例子,某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准8000元/月,每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28%,即每月2240元。2014年10月之前,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014年10月之后,用人单位承担1600元/月、个人承担640元/月。

因此,2014年10月后退休职工被取消退休待遇,其养老金待遇可以从两个方面剖析:

一是,2014年10月前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缴纳。被取消退休待遇,不再享受这部分权益,主要体现在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导致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大为缩短,从而影响职工养老金额。

二是,2014年10月后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等同于个人权利。一般满足条件,职工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细分为三种情况:

1)退休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或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止退休养老金发放,出狱之后恢复发放。

2)退休职工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但缓刑、监外执行,养老金继续发放,但不参与国家年度养老金调整;处罚结束以后,重新参与。

3)退休职工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主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普通职工退休人员,请大家务必注意。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取消退休待遇,代价十分高昂,政治待遇、住房待遇、医疗待遇等基本上没有了,生活待遇也大打折扣,扣除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养老金必然缩水。

对违法人员取消退休待遇,这个说法我们最近一些时日是经常看到的,那么,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事实上这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犯下的错误,对他们做出的一种处理的决定。

正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所说的:

他们的退休待遇是分为两部分的,一是生活上的待遇,二是政治上的待遇。

当然了生活上的待遇,对于他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

生活上的待遇具体指的就是和个人退休时的岗位级别挂钩的一些福利,主要涉及到的东西有:退休金和各类补贴。

政治待遇包括:政治理论学习, 向退休老干部介绍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定期给不同级别的退休老干部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等。

这些取消退休待遇的人养老金基本上都是有的,这个是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东西,但是,其他的福利待遇就没有了。

事实上若是有些人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就应该取消所有的待遇,让他们不作为,让他们知法犯法。

你说呢?

取消退休待遇一般针对的是公职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会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家好,分享社保知识,我是思之想之,最近国家在处理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员时,有人被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待遇包括什么?是养老金吗?养老金有一部分是自己工作交的钱,能取消吗?

没错,大家可以经常看到新闻,有些公职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为违法乱纪被处罚,从而取消或降低了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包括养老金待遇,但是不只是养老金,还包括一定的医疗待遇、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比如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最后处理结果她的班主任被取消了退休待遇,班主任属于教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是有法可依的。

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太严重,但已经退休了就不给处分,而是相应降低或取消待遇,不然,这个处分是没有用的,是虚的,没有实际作用,不能让退休成为违法违纪的挡箭牌和避风港。

同样涉及苟晶事件的公安局退休干部,是公务员,也被降低退休待遇。

这也是有规可依的。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这样做是为了给这些违法违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罚,让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什么惩罚也没有,你觉得公平吗?

况且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没有缴费的,不好好为人民服务,违法乱纪就要自食其果。

而对于企业退休人员,一般是没有取消或降低养老金待遇的。

如果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间的养老金是暂停发放的。不过并没有取消,而是等服刑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了。

我主要回答你在副题中所说的国家在处理违纪违法,取消退休待遇的问题,不包括地方。

主要是两项待遇: 生活待遇,政治待遇。

国家在处罚一些违纪违法人员时,我们看到的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是按照干部任免权限行使处罚权的。

国家处罚的一般是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国家公务人员,央企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人员或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专家、教授。而不是我们这些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靠养老金过日子的“蚂蚁金融”人员。

国家所处罚的取消退休待遇主要是指以下两项:

一、生活待遇

l、工资,离退休干部的标准工资。

2、福利补贴:如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知补费等。

3、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2006]80号文规定。

5、护理费。

6、高龄补贴。

7、电话费。

8、住房,用车。

9、离退休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10、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藉往返车船费。

11、因年龄大不便外出的,发 健康 休养补贴。

12、丧葬费,抚恤金。

13、对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

二、政治待遇

1、组织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2、政治理论学习。

3、参加党员组织生活,参加党员活动。

4、节日慰问活动。

从以上看出,政治地位决定生活待遇,生活待遇凸显政治地位。

警钟长鸣!不管是高官还是百姓,道德的尺度,纪律的红线,法律的底线不允许踩踏。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在处理违法人员的时候,有一项是取消退休待遇的处罚,这个主要是针对退休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在违法违纪以后的一项处罚。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那么退休待遇一般都包括什么内容呢?一般来说,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能够享受到的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政治待遇,以及经济待遇等。

一般公职人员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在职时候的一些生活方面的待遇,虽然不能够全部享受到在职时候的全部待遇,但是仅仅部分生活待遇也是能够让生活过得不错的,比如医疗保健的待遇,还有经常体检的待遇等。

好多公职人员在退休之后,还能够享受到政治待遇。比如订购很多报纸和杂志,能够随时看到国家大事,还可以担任人大,政协相关职位的工作,也能够参政议政,有时候也会被邀请参加各种会议去探讨。

公职人员退休之后,也能够享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待遇。工资人员退休以后,还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和各种生活方面的补贴,有些可能也有电话费报销等待遇。

从上述可以知道,公职人员退休待遇还是不少的,但是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犯法或者严重违纪导致养老待遇取消,如果是判刑的话,那么这些退休待遇包括退休金一下子就全没有了,而如果是违纪,其他退休待遇没有了,而且可能退休金也要下调很多。

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如果被判刑或者处罚,那么可能在待遇方面还比不上普通老百姓了。

处理已退休的违法人员有一项决定就是取消退休待遇。其实,这只是同等于在职违法人员开除公职的处理标准。被开除公职,就是取消了工资待遇及其对应的公费医疗待遇,只要没剥夺公民权利那就仍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区别;退休人员,不挣工资领的是养老金,在职的领的是工资,违法后的处理是相同的,既原有身份都不存在了,只能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退休了,仍然要受法律的约束!

党的十九大以后,在处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时,“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逐渐成为一项高频出现、重要处罚措施。这项处罚,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高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很少能适用,企业职工以及 社会 灵活就业者不存在这种处罚。

这些群体的退休待遇主要是指:

1,政治待遇:可以出席一定级别的政治大会,如在地级市,通常在市委书记履新就职或召开党的特别重大活动时,一般当地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才有资格受邀参加;阅览一定级别才可以看的内部或保密文件。

2,生活待遇: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会享有的使用公车、配备秘书等。

3,医疗待遇:以前,高级领导干部享受的医疗待遇按退休前级别定,有的厅级干部退休时会被组织照顾,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

4,经济待遇:就是退休工资。主要受退休前行政级别影响。

实施“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处罚,一般是因为这些群体的违纪违法性质不算很恶劣,大多配合组织审查或主动投案,且退休多年,岁数较大。处罚实施后,各项退休待遇会有较大程度下滑或失去。

实施这项处罚,目的在于警醒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时要时刻牢记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守好法,用好权。否则,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话,即使退休也不代表安全上岸,依然会受到党纪国发处理。

交了养老保险的按说不能取消退休待遇。只能取消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取消报纸,取消可以参加的活动等。

③ 退休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怎么样处理

退休公职人员是执纪执法实践中的一类特殊主体,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在审查调查程序、处分执行、待遇调整等方面,均与在职公职人员有所区别,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分析,为精准认定、恰当处理此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一、对退休公职人员立案的注意事项
一是立案程序的启动。对于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由于纪律审查没有追究时效限制,可以进行党纪立案。如非中共党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不因其退休而不能管辖,实践中如没有违法所得的,一般需提前研判依法应给予的处分档次,根据立案必要性区分情况处理:依法应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于处分对行为人职务、职级、级别、工资档次等不产生影响,一般不建议立案,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线索处置或初核阶段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应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或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于涉及调整退休待遇问题,需进行政务立案。
二是立案主体的确定。公职人员不因退休而改变原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立案应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干部衡袭管理权限确定立案主体。需注意的是,公职人员退休后因党组织关系转移导致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分离的问题,如某省A市一处级干部,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到本省B市某基层社区党支部,对其退休前违纪违法问题,B市纪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具有优先管辖权,如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A市,由A市调查更为适宜的,经与B市纪委协商,也可以进行立案,此种情形下双方需注意加强衔接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三是立案种类的适用。如发现公职人员退休或离职前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只要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监察机关即有权进行政务立案,并区分情况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退休公职人员为中共党员,违纪违法行为轻微、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可进行党纪立案,若应给予党纪重处分,根据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的原则,须同时进行政务立案。
二、给予退休公职人员处分的文书制作、执行问题
一是退休待遇调整。实践中,调整严重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待遇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在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中直接表述待遇调整事项;
第二,参照政务重处分决定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单独作出《关于调整**退休待遇的决定》;
第三,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书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笔者认为,调整退休公职人员享受的待遇是其承担纪法责任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务处分的延伸,综合考量保障被调查人申诉救济权、决定严肃性及方便执行的需要,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为宜,可灵活采取制发通知书、发函等形式,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依规予以调整。
二是党纪处分决定制发范围的界定。公职人员退休后,其党组织关系归属一般有两种情况,如仍在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党支部,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抄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如组织关系已转至基层社区党支部,根据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制的监督执纪原歼拦汪则,以设区市管干部为例,处分决定应主送所在县(市)区党委,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委,并督促下级纪委抓好处分决定向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宣布、执行等工作。
三是特殊主体的处分执行程序。根据政务处分法、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规定,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处分决定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笔者认为,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教育引导民主党派成员遵纪守法,拟调整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退休公职人员享受待遇,应在处理决定制发后,及时以监察机关名义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并在函告文书中提醒统战部门向民主党派通氏仔报情况,帮助民主党派加强对成员的监督教育管理。
三、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调整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退休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如何处理,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政策规定,且各地实践操作不同,笔者仅选取法规依据较为完备、退休待遇处理标准一致的退休公务员进行论述。根据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退休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则有所区别,具体体现在:
一是行政拘留期间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被行政拘留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要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二是被判处刑罚后待遇处理。退休公务员因刑罚种类不同,退休费待遇处理结果亦存在差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三是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待遇处理。应给予退休公务员开除处分但未移送司法机关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即调整其退休待遇而不是取消。
四、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G省A县农业局一退休干部王某瞒报疫情,被该县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其党组织关系已迁至W市B区某社区居委会,该县监委拟对其降低退休待遇,能否予以监察立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退休,不属于监察对象,并且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使公权力,A县监委不能对其监察立案,只能转去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W市B区纪委对其作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退休,但仍然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A县监委有权对其退休后的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王某退休后党组织关系已经转到了W市B区,A县纪委应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给W市B区纪委,由B区纪委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党纪处分的管辖和处理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但对于退休和离职干部(退休和离职前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立案和政务处分问题则存在较多的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以现有身份还是违法行为时身份来界定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以该案例为样本,对两类特殊人员在不同阶段违法行为的监察立案和处理相关问题进行辨析。
1.监察管辖问题
根据监委管辖相关规定,监察管辖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根据以上规定,退休或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在上述案例中,退休干部王某的干部管理权限在A县,应由A县监委管辖;其次是依据属地管辖,如果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有违法或犯罪问题,普通的违法或犯罪问题先由异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再由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监察立案。特殊的情形是,退休或离职干部在异地与他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则交由主要犯罪地的监察机关管辖。
因此,退休和离职干部的监察管辖主要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其次考虑属地管辖的问题。
2.退休干部的违法问题
退休干部的违法行为要区分两个阶段,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如果是发生在职期间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政务处分规定,退休前存在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发现的仍然可以监察立案,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如果退休干部在职期间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该条规定中的“监察对象”既包括退休前也包括退休后的干部。
如果是退休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后的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执行,即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的王某是在退休后隐瞒疫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被给予行政处罚。王某作为退休党员干部,隐瞒疫情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影响后果较为严重,A县监委对其监察立案并降低其退休待遇是有充分依据的。
以上两种情形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关于退休干部的降低和取消待遇问题,《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
离职干部的违法问题,同样也要区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离职干部的监察立案问题比较特殊,因为离职干部的现有身份已经不是属于监察对象,其干部管理权限也脱离了原单位,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性质来进行认定。
如果是在离职前发生的职务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离职干部涉嫌在离职前的职务犯罪行为,因其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重合,离职干部原来所在单位地的监察机关同样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是在离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则要区分情形来对待。因为此时离职干部的身份已经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行为也不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因此,原则上对于离职干部在离职后的违法行为不能再予以监察立案和给予政务处分,但特殊的情形是,如果离职干部离职后与原单位人员存在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行为,则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离职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并案调查。
4.监察立案的界定标准
通过对退休和离职干部的违法行为在不同阶段的监察立案和如何处理的辨析可以看出,如何清晰地界定监察立案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到底是以现有身份还是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来判断能否予以监察立案?我们认为,通常的判断标准是主要看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身份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则可以予以监察立案。但特殊情形是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虽然其身份不属于监察对象,但监察机关可以并案调查的形式对其立案调查。

④ 这位董事长退休后突然被查!是何原因涉长安时期事情


作者 | 周远征 周冲

编辑 | 山泉

来源 | 征探 财经


2018年8月,时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的尹家绪提前“退休”。

这一年,他才62岁,距离副部级领导退休年龄尚有时间。

“是我主动给领导写信,要求提前退休。”尹家绪对此这样解释。5个月前的2018年3月,尹家绪依然像往年那样发表了春天的祝词《奋斗,在新时代的春天里》。他写道:“大江流日夜,慷慨歌未央。春天是奋斗的季节,在开启的新征程中,我们一定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畏艰险、勇攀高峰,一程续一程,一棒接一棒,奋力谱写新时代,兵器工业创新发展的新篇章、同心齐步迈向世界一流企业集团的新目标。”

如今看来,“一程接一程,一棒接一棒”的说法,或许已经为提前告别埋下了伏笔。

2021年4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尹家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许久未露面的尹家绪就这样被推向了大众的眼前。喜欢春天的尹家绪,终究是倒在了春天里。

接近尹家绪的人士告诉征探君:“尹家绪落马涉及了长安时期的事情,他在非民品方面的利益牵扯太深,退休加速了他被深入调查的进程。”相关人士还告诉征探君,“2015年,调查组曾经进驻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只是尹家绪那一次并未被拿下。”

这一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尹家绪将会在未来的余生里与孤独相伴。孤独感很强的他曾经写道:“我经常特意在房间里把灯关掉,一个人享受一下孤独。”


强烈的孤独感,或许源于尹家绪11岁失去父亲的时候。

1956年尹家绪出生在重庆一个普通家庭,父亲在他11岁时去世,母亲将他独自抚养成人。

20岁时,尹家绪进入重庆渝州齿轮厂。这是位于重庆万盛山区的军工企业,代号5047。重庆是三线建设重地,许多军工厂都设在了大山沟里。类似这样的军工厂,人迹罕至,警戒森严。

与尹家绪同时代的“50后”“60后”的领导中,大多是“新三届”(77、78、79级)大学生,毕业后受惠于政策,很快就走上了仕途快车道。招工进厂的尹家绪不一样。他在军工企业的每一步,都需要隐忍、孤独的努力。

1979年,国民经济调整,军工企业开始军转民,尹家绪所在的兵工厂转得比较成功,除了生产军工产品之外,渝州齿轮厂还生产摩托车传动箱、发动机、齿轮等产品。工厂一度成为中国兵器工业部旗下军转民的五小龙之一。

尹家绪也在这一时期,不断取得突破。从工人到团委干事,再到厂办副主任、党办主任等。尹家绪的成长,让母亲感到欣慰。这一时期,尹家绪也成家了,他对未来充满了无限遐想。

1993年,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将一系列兵工厂从大山深处搬出,其中渝州齿轮厂、重庆庆江机械厂等9个三线厂合并,并搬迁到重庆巴南联合组建重庆大江公司。这个过程中,已经担任了渝州齿轮厂主要领导的尹家绪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不仅要协调处理新旧厂区之间事无巨细的琐碎问题,还要照顾重病的母亲。母亲离世前,曾经想要去新工厂看一看,然而,尹家绪觉得还有时间。一转瞬,却成了尹家绪一生的遗憾。母亲离世那天,他晚上十一点赶回家。第二天早上7点就将母亲火化。

一心扑在工作上的他,认为自己是厂长不能因为这个事情影响工作。搬迁过程中,尹家绪出色的综合协调能力,引起了西南兵工局主要领导的关注。

1996年2月尹家绪赴任西南兵工局办公室主任。

5个月后,尹家绪被提拔为西南兵工局副局,当年8月又被调到长安 汽车 (集团)协助工作,挂职长安 汽车 (集团)常务副总经理。这时候,西南兵工局体系里几位能人也在长安 汽车 。1954年出生的陈永强、1953年出生的赵鲁川,他们将会在未来与尹家绪发生许多故事。

至此,尹家绪正式与长安结缘。长安 汽车 是由长安厂和江陵厂合并而来,军转民时,长安厂生产 汽车 ,江陵厂生产发动机。 但由于二者在企业文化、管理机制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别,长安 汽车 内部矛盾重重。类似的事情,并不是长安所独有。诸多类似的企业,内部都形成了小圈子抱团文化。 尹家绪未来执掌长安后,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

尹家绪到长安 汽车 挂职时,长安的微车销量已经停滞不前,销量从全国第一下滑到全国第四,年产量只有六七万辆,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职工情绪波动极大。长安 汽车 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江陵厂和长安厂的员工也常有矛盾触发。1998年,尹家绪挂职长安即将结束时,长安 汽车 的江陵厂区发生了聚集事件。这时担任长安 汽车 总经理的江从寿正在出差。总工程师出身的江从寿,对于长安 汽车 复杂局面缺乏更有效的手段。

尹家绪迎难而上,前往现场进行处置。他采取了极其强悍的手段,迅速平息了这场惊动高层的聚集事件。

尹家绪在这次事件中展现出的铁腕和魄力令长安 汽车 干部职工感到震撼,西南兵工局领导层也对他充满赏识。本该离开长安 汽车 的尹家绪,最终却出任了长安 汽车 总经理。

长安,迎来了一个改变命运的人物。只是,他的到来无疑也改变了一些人的命运。


这是一个烫手山芋。

1998年长安 汽车 累计亏损高达14.5亿,当年亏损3.5亿。这样巨额亏损,让时任中央高层都觉得不可思议。

尹家绪面对一个数万人的企业,账面上却只有200万元,还面临着企业3000万美元的欠债和某些领导虚开的6000多万增值税发票。

尹家绪开始了铁血整顿,从内部到外部市场进行了拓展。为了带领长安 汽车 脱离困境,尹家绪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号召大家唱三支歌:《国歌》、《国际歌》、《敢问路在何方》。路就在脚下,尹家绪挥起大锤砸车,严肃企业内部纪律,清理库存,统一思想教育等。经过一番努力,长安 汽车 夺回微车第一位置,一年半后就全面扭亏为盈。

治理整顿结束后,尹家绪提出了长安 汽车 发展战略,他希望能够带领长安 汽车 走向中国 汽车 业的第一方阵,随后便提出“东进发展、北上扩张”的战略,初步完成了重庆、南京、南昌、河北四大整车生产基地的国内布局。

担任长安 汽车 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的陈永强在这一时期,也发挥了销售领域的特长。其对长安 汽车 销售增长功不可没。然而,他与搭档的总经理尹家绪的矛盾也日益公开化。多年后,熟悉这段 历史 的知情人士也不胜唏嘘。2002年12月25日,陈永强正式上任建设集团总经理,这个老军工企业将会在陈永强的带领下获得艰难新生。

尹家绪则在一系列布局之后,执拗推进长安 汽车 与福特 汽车 合资。

复盘这段 历史 ,这场合资几乎夭折。其中的关键因素,正是长安 汽车 的合作伙伴日本铃木。日本铃木株式会社社长铃木修,是长安 汽车 乃至重庆市主要领导都感到难缠的人。

尹家绪执掌长安不久,就开始与意欲在中国设厂的福特 汽车 进行接触。最初,福特 汽车 在国家部委的推荐下,谈判对象是东风 汽车 。只是,东风 汽车 后来中断了与福特 汽车 的谈判。这时候,国家部委又想安排福特 汽车 与江南奥拓进行对接。这时候得知消息的尹家绪,开始了“截胡”。

谈判启动后,长安 汽车 也将消息告诉了铃木方面。当时长安 汽车 谋求上市,铃木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协议。此份协议的内容提及到今后长安 汽车 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征得铃木的同意。

铃木方面一开始并没有引起重视,认为福特难以与长安 汽车 合作。尹家绪却把这个事情,当成了长安 汽车 从微车向上突破的抓手。他展开了积极攻势。最开始,上级领导也反对跟福特 汽车 合资,并明说这事国家不可能批。然而,尹家绪与急于引进更多 汽车 企业的重庆市,形成了良好的配合。

他和当时的重庆市政府官员,频频前往北京跑手续。一开始在国家计委、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经贸委都不同意的情况下,长安 汽车 还是得到了关键高层的支持,合资项目最终成型。这一过程中,铃木也不断阻挠。这也为后续,铃木与长安 汽车 之间的矛盾埋下了伏笔。而且,尹家绪与铃木之间的强硬对撞,也渐渐失去了一个信任沟通的桥梁。有所得,必有所失。

回想起来,如果失去了这次机会,偏处西南腹地的长安 汽车 或许将会与同时期的哈飞、昌河等陷入沉沦。 历史 ,有时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个别人物会发挥出关键作用。

2001年4月25日,长安福特 汽车 有限公司(简称长安福特)合资成立。14个月后,工厂建成。长安与福特合资前,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徐留平也来到了长安 汽车 挂职副总经理。他将在未来接棒尹家绪。

到2005年底,长安 汽车 产量由原来不足8万辆增长到63万辆;销售收入从不足23亿元增长到逾350亿元;拥有铃木、福特、马自达等合作伙伴,形成重庆、河北、南京、南昌4大生产基地的国内 汽车 集团;其微车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为38%,稳坐中国微车老大位置。


2002年,已经担任长安 汽车 董事长的尹家绪还出任了兵装集团副总经理。45岁的尹家绪,更加繁忙,头发也白了。

随着长安 汽车 的高速增长,尹家绪在重庆如鱼得水。彼时,征探君也经常小范围参加与尹家绪的交流会。那时候重庆市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长安 汽车 。偶尔,尹家绪还在交流过程中,突然接到电话。接完电话后,他爽朗地笑着说:“X市长晚上请吃阿一鲍鱼。”

全面执掌长安之后,尹家绪的强硬风格依然,彼时搭档的班子并不融洽。一些老长安人也对征探君透露,尹家绪对于一些问题过于强硬,没有留余地,班子里也不团结。

只是,执拗的尹家绪在自主创新上更加坚定。在他看来,“ 汽车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达国家无一不是牢牢地掌握着 汽车 工业的控制权。但是,如果没有强大的自主开发和自主品牌作为支撑,就会失去话语权,更谈不上掌握控制权。”

尽管,长安 汽车 此时已经与福特、铃木都有合作,合资板块将会成为长安 汽车 未来的重要支柱。但是,他依然认为,长安 汽车 需要走第五条道路,全力发展长安自主品牌。一般而言,当时国内 汽车 企业在开发上,采取的是改进、模仿、国产化、联合开发这四条路径来实现自主创新。

长安 汽车 开创性的第五条道路是“以我为主,自主开发”。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时,尹家绪多次提交自主创新的建议。不断呼吁从国家经济战略高度出发,迅速提升 汽车 自主开发能力确保中国 汽车 工业可持续发展。这些建议,振聋发聩,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

长安 汽车 自身也迅速走完了国际通行的开发流程中的所有环节,建立起了完整的设计规范,并基本确立了自身本土化的流程规范体系。长安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开发是2004年的CM8车型,随后陆续启动了CV9、CV6、CV7以及CA20发动机的自主研制。2006年,长安奔奔横空出世,这是长安首款自主品牌轿车,从发动机到外型皆是100%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取得突破之时,尹家绪也即将迎来关键时刻。对于他来说,这是又一个挑战。

2005年9月,一则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即中国南方工业集团)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到境外上市的方案披露。该方案提及,长安集团母公司南方工业集团将长安集团、河北长安等14家企业捆绑组建南方 汽车 控股有限公司,到海外上市。

这对于长安 汽车 发展是好事吗?2005年10月30日,征探君向尹家绪提出了相关问题,尹家绪却出乎意料地表示:“这是他们的事。”

征探君将南方控股深度捆绑长安 汽车 一事披露后,尹家绪就此事连夜向时任兵装集团主要领导打电话道歉,并否认说过一些话。 尹家绪在这个问题上,并不诚实的表现,也反映他处理一些事情上并不像对外形象那样光明磊落。

随着南方 汽车 组建,尹家绪出任了南方 汽车 总裁。尹家绪也逐步进入了告别时刻。2006年2月6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在重庆长安宾馆召开长安集团干部大会,正式任命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徐留平担任长安 汽车 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并推荐其任长安 汽车 集团公司总裁。

尹家绪则在南方 汽车 总裁任上艰难推进上市,最终南方 汽车 上市未果。其在长安的职务,也逐步被徐留平接替。徐留平接任时说:“对我本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007年12月,尹家绪不再担任长安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但仍保留长安 汽车 股份公司董事长一职。2009年1月7日,长安 汽车 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大股东的推荐意见,尹家绪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徐留平担任公司董事长。

经过三年的过渡期,长安老掌门人尹家绪彻底告别了长安的舞台。

他在漫长的告别期中,也看到长安 汽车 收购哈飞、昌河后的隐痛。而且,长安 汽车 还错过了收购沃尔沃的绝好机会。彼时的福特CEO穆拉利,与长安 汽车 和重庆建立了一定程度友谊。有几次,他见到征探君时就提出代问黄奇帆好。福特有意出售沃尔沃时,并不看好李书福。而是告诉兵装集团高层,希望兵装集团接手。

然而,顾虑重重的兵装集团,失去了一个让长安 汽车 上台阶的绝好机会。长安 汽车 一度陷入了哈飞和昌河的泥坑。这场重组的难度,远远大于预期,与哈飞和昌河的磨合失败。长安 汽车 入主时的一些承诺也无法兑现。最终,昌河 汽车 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导致长安 汽车 退出。那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像当年的尹家绪那样迅速化解矛盾。

离开了长安 汽车 后,他感到了更加的孤独。也看着长安 汽车 在收购哈飞、昌河之后遭遇的困境,感到痛心。

告别长安 汽车 之后,他还要离开工作几十年的中国兵装集团。2010年7月,尹家绪调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担任党组书记、副总经理。3年后,他担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5年6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中央第七巡视组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进行了专项巡视,巡视之后指出,有的领导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有的领导人员以权谋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有关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兵工集团没有 汽车 板块,致力 汽车 发展的尹家绪只能够更多地写写春天的寄语。

这里依然不平静。2015年,涉及尹家绪之前在长安的事情也在发酵,调查组一度进入。

落马后,尹家绪在长安期间与一位银行女子的故事也在小范围内再度流传。或许,那不仅仅是因为孤独。 除开这些涉及生活作风的问题之外,熟悉尹家绪的人士也坦言,尹家绪对于一些信任的部下有些纵容,这些人大搞寻租。

相信随着这一次有关部门的调查,许多尘封的故事也将揭开。

“我只是一个没有回忆的手工匠,剩下的唯一梦想就是被人遗忘。”(《百年孤独》)希望被人遗忘、享受孤独的尹家绪,最终却以落马而再度被关注。


END

⑤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领导在任时贪污公款数额巨大,但是已经退休六年了,如果有人举报会怎样处理

在当时没有立案的,现在如果过了追诉时效的,【比照刑法算时效】、一般来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了。

⑥ 领导干部在职时违法乱纪,退休后举报还追究吗

1、领导干部在职时违法违纪,退休后如经查证属实的,仍然会被追究。
2、只要违法违纪事实确实存在,不论是否退休,都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如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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