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休工人住院有二次报销吗
退休工人住院有二次报销,医保二次报销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
2、自费部分超过起付线;
3、报销项目在医保目录内;
4、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报销总额不可以超过实际医疗费用。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大病医疗报销可以进行二次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一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包括了大病医疗保险,当参保人员遇到了重大疾病产生了医疗费用时,医疗报销报销之后费用依旧非常高且达到了二次报销的起付线,那么就可以再次报销。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1、药品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药物,其中甲类药物是临床治疗必需的,使用广泛,这类药物的药品费是全部按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的。乙类药物是先自付一定比例,然后再按医保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是不同地方的医保局规定有不同;
2、诊疗项目是指医院进行救治时,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主要是两种方式报销全额统筹项目是全部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比例支付。部分统筹项目,是先自付一部分,然后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3、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指的是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这之类的,各地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不同。如果是社保中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针对医保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报销,包括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贰』 退休人员大病可以二次报销吗
众所周知,我们有两种医疗保险,分别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无论哪一种,符合条件的话,都可以参加二次报销。『叁』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有二次报销吗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当然是有二次报销的,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当职工退休之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退休职工人员完全还可以按照一定的金额比例再报销一次。
『肆』 退休人员二次报销政策
退休人员二次报销政策如下:
1、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
2、二次报销申请人需携带住院病人、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二次报销,医保二次报销,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
(1)一个年度以内,首次报销的,起付线金额为1300元,第二次按照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确定,为650元;
(2)一个年度以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在职工人急诊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退休职工为1300元起付线。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伍』 退休职工住院有二次报销吗
退休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等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一次。
报销条件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
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陆』 退休职工医保有没有二次报销
有的。退休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等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销一次。这种情况,你可以去你所在地医保局咨询,工作人员会详细给你解答怎样第二次报销医疗费的。
退休职工医保二次报销: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二次报销申请人需携带住院病人、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二次报销。
二次报销需要的手续:
1、参合住院病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2、参合住院病人合作医疗证;
3、出院证明;
4、医药费收据;
5、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6、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