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庆企业退休职工医保每月是多少钱
单位退休人员:
单位不缴纳退休人员大额医保费;个人没有变化,与在职职工缴纳的大额医保费相同,目前为5元/月·人。
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的大额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致。即:60元/年(5元/月)。
㈡ 重庆市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比例每个地区都有不一样的标准,具体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医保缴纳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大概在85-95%左右。
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3万元:91%;3万-4万元:94%;4万元以上:97%。
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3万元:92.2%;3万-4万元:95.2%;4万元以上:98.2%。
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3万元:94%;3万-4万元:97%;4万元以上:98.2%。
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若超过7万元,则不论医院等级,超过的费用均按70%报销。
当然,每一个人都要遵守规矩,为了大家的方便,我们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门(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2、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
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大病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㈢ 重庆退休职工医保卡每月返钱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是按照个人工资的8%收取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医保卡上的钱有两部分组成:一、在职的:45岁以上的:1、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2、从单位的8%里提出1.4%划入个人账户。一共是每月工资的3.4%打入。二、45岁以下的:1、个人缴纳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2、从单位的8%里提出1.2%划入个人账户。一共是每月工资的3.2%打入。退休的个人不缴纳。每月打入是工资的3.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㈣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各地不一样,大约在85-95%左右。
具体查询当地的医保办法。住院费用则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费用分段报销。
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至3万元:91%;3万至4万元:94%;4万元以上:97%。
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至3万元:92.2%;3万至4万元:95.2%;4万元以上:98.2%。
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1300至3万元:94%;3万至4万元:97%;4万元以上:98.2%。
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若超过7万元,则不论医院等级,超过的费用均按70%报销。
通常比在职人员要高,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咨询当地12333劳动保障热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㈤ 重庆退休职工医保卡每月返钱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㈥ 、重庆退休职工医保补缴怎样计算
一次性补交的,以上一年度的交费标准缴纳。分一挡和二挡。即2014年补交,二挡按照内全年容3745元缴纳。2015年补交,二挡按照全年4208元补交,有一年补一年。
具体政策可以咨询重庆社保服务电话:12333
㈦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含)以上医院700元、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为300元;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为200元;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线标准为700元。门诊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根据病种确定不同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