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年石家庄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
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石家庄
职工退休年龄石家庄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石家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石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支持企业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
《实施意见》提到,将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支持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拍野乱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单位脊桐长期停产职工也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间还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袭档的工资。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内部退养和等待退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给予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企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服务。
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社部门报告。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二、石家庄职工办理退休流程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所需材料:
1、
退休人员档案;
2、《石家庄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一式两份,可在社会保险科(或养老保险科)领取样表;
3、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名录批复》、《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退休人员户口本原件;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退休审批(养老金核准)
1、到单位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加盖社保业务专用章,并要求退休职工本人在表上签字确认。
2、下载并安装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 ,安装核准程序,将退休人员信息按要求导入程序计算,打印《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持打印的《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和所需材料到单位参保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科或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审批。
三、石家庄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所需材料:
(1)正常退休:《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连续工龄审定表》、《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曾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供《石家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复印件、女职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除55周岁退休的女干部外其他办理正常退休的女同志还需提供个人签字的退休申请一份、退休人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需复印首页与本人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办理因伤、病退休的人员: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3)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4)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提供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5)转制企业职工:提供《石家庄市企业劳动者封定部分核定表》或转制前最后一张调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6)延期聘用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经养老保险科审批的延期聘用手续;
(7)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转业军人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失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需提供人力社保局审批表原件一份);
(9)农转工、农转自、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劳动局盖章的审批表复印件两份;
(10)所有退休人员都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11)所有退休人员都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2)其他相关材料。
2. 单位改制人员退休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事业编制予以核销。个派郑别事业单位未改企,只是参照企业运行的,事业编制一般不予核销。2、事业单位改企,编制核销,并不意味着原有从业人员全部变成企业员工身份。原有从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会分类处理,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据改革阻力大小决定的,并无一定之规。
【法律依据】: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搭羡高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知尺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3.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退休是按事业编退还是按企业编退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退休是按事业编退还是按企业编退?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职工当然就是按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了。
当然,这只是指随企转制的员工。转制后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或者由组织部门任命到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的,则不在此列。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定性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要求转制为企业,这主要是指宾馆、公用车站等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证、检验检测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都将随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转为企业经营。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也不再保留或者成立此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这个改革工作基本已经完成。剩下的就是定性为公益二类的部分事业单位,也将在今后的改革中,逐步改革。
转企后,这类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也都是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安置。单位中长期以合同制方式管理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都会随企改制,成为企业人员,不再列入公职人员序列。包括以前分配安置的正式职工,仅仅因为进入的行业不同,别人可能都转公务员了,成了领导干部了,自己却工作二三十年后,成了自由职业者。
管理八级以上管理人员,由组织部门安排继续在企业任职,或者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这部分人员因组织人事关系,除非自愿,很少有直接转为企业身份人员,依然保留事业身份。
距离退休不足5年,或者工龄满20年以轮闹上的事业人员,采取自愿,可以提前退休,按事业人员交由社保部门保障,执行的也是机关事业人员差桐薯养老保险制度。
其实改制后,只要是正式的事业人员身份,其来源合适,都会提前分流,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除非是来源身份存疑,或者长期按合同人员管理,工资待遇、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人员对待,这类人员肯定是按企业员工对虚者待。
4. 事业转企对已退休职工有影响吗 已退休好多年 如果单位强行改制成企业退休 请问合法吗
单位转制这个与已退休人员退休工资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退休工资是人社部门发放的。只是一些退休干部的活动等,变成企业后,可能会有变化。
事业单位改革是很正常的事,这个肯定要相关程序才能进行改革的。
5. 北京市养老金上调标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皮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批准,现将本市退休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兆握橘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6250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20元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300(6250+50)元的,补足到6300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族团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
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