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如何提前退休
问题一:城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应具备什么条件 可以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问题二:提前退休的条件与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办理提前退休需要提交一下材料:1、亥工所从事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批复件;2、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本人退休申请报告;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和企业张榜 公布单; 5、《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即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6、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提供本人申请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7、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职工本人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相关材料。
问题三:如何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 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
3.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 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
其他的很难办理的,除非有关系.
问题四:为什么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企业为什么要编造和更改职工档案,让职工提前退休是因为可以降低成本,企业不再承担职工的“五险一金”和职工的所有费用,全部推向了社会。这样减轻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了上班职工的效益。对退休人来讲每月可以拿回退休金表面看是照顾了职工,实际上是站了国家便宜,钻了国家的空子
问题五:只有国企人员才能申请 提前退休、而在私企人员就不能申请吗? 您好!只要符合提前退休的政策,不管在什么企业,都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2014年退休政策正常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2014年退休政策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国有企业(含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在按下列补费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对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身份的人员,必须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及复转退伍军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另有规定者,可从其规定,下同);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参加工作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按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作过一次性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比照办理。
二、小集体企业职工及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如何处理
新劳险(2000)46号文件规定,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在《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应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做一次性处理。但对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和个人不愿补缴的,应做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三、2014年退休政策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S=C1/12N×(X0/C1+X1/C2+……XN/CN+1)
其中S代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X0……XN代表本人退休当年至N年(指统筹年度)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C1……CN代表本人退休年度(指统筹年度)的前一年至前N+1年各自然年度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我市计算参保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从1994年10月起计算,其相应年度所采用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分别问:4252、4252、5348、5987、6558、6837、7453、8610……
四、2014年退休政策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区别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年限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的长短。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一般企业为1994年10月,行业企......>>
问题六:劳动法规定哪些特殊工种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特殊工种相关政策如下
塔吊司机架子工机械操作信号工客货电梯操作安全资料员卫生急救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爆破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编辑本段]特繁工种工人退休问题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特繁工种工人退休规定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五、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申请条件: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0年;②累计从事井......>>
问题七:国务院对企业提前退休的人有什么政策 已经让你提前退休了,这就是政策,你还想要什么样的政策,可以说说吗。
问题八: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
问题九:去什么单位办理提前退休 去什么单位?首先就是您自己的单位。据我所知,提前退休并不是人人可以随意办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行。您自己如果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提前退休的话,应该向自己的工作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位审核同意后,会告诉您下一步如何办理的。
仅供参考,祝您好运!
问题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根据国家的相应政策制定)
办理机构: 区(县)社保局
申办对象资格: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保局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申办手续:
(1)《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局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办理程序: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㈡ <1999>8号文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查和纠正
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㈢ 中办国办对国有企企业的离休人员管理如何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社会化管理移交的完成时限及范围。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为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托管企业的退休人员视为已移交,原则上参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不移交。办理社会化管理移交的方式。国有企业和各区(县、市)政府统一对接,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原则上不由退休人员自己单个办理。
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档案及党组织关系移交的问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党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清理规范。由县(市、区)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等的人事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待遇水平不降低。
㈣ 工会对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论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机制、用工制度和分配形式,均应按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计拨工会经费。
二、从1992年7月1日起,工会经费的计提口径,由过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后的2%计算,改按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计提的工会经费,各类企业单位均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渠道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三、为便于全面、准确、及时地计拨工会经费,各基层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本月工会经费,并于每月15日前按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有关规定上解经费。对无故逾期拖欠或不如实计拨的单位,主管部门可按〔81〕京银会字第26号文规定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四、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费用列支渠道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
五、市、区、县工会和编制在市、区、县工会的靠财政补贴或工会经费补贴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的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同级党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其中实行社会养老统筹的人员,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人员,其费用的支付渠道和解决办法,分别由市、区、县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按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商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㈤ 外资企业女员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外资,还是中外合资、内资,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退休制度。按国发(1978)104号《工人、职员退休、退职暂行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岁,工人岗位年满50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四十五周岁。
女职工退休,均须连续工龄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州乎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如果男性得到60周岁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女性50周岁开始领取哦
以前说是推迟到65周岁 一直也没有落实目前还是60周岁
2014年退休年龄政策最新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瞎御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qzrls./zcjd_detail.asp?id=538
目前没有残疾军人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
不过你最好到当年劳动部门问问清楚。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制度。
所以,女员工的退休年龄要以中国的法律为准执行。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磨迹岩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正常到龄退休: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的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也有个别地方规定女性50周岁退休)。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男、女都是60周岁。
什么企业都是一样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退休了,如果企业还希望你工作,企业还可以返聘你。
㈥ 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三条正常退休: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四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第五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
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六条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具备退休年龄,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休办理程序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力资源部整理当月符合退休员工的相关资料并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
第九条 对公示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地区社保局审批;
第十条 除正常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办理破产提前退休除外,及
其他提前退休的都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正常退休的,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报地区社保局审批。非正常退休的,除退休审批表盖章后,人力资源部还需填写《退休、退职手续公示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会章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地区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审核批准通过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退休人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退休人员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将退休审批结果及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指导退休员工至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 内退
第十七条 内退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
年),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第十八条 内退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审核职工是否符合内退条件,并反馈于职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办理内退审批表》和《职工办理内退审批明细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内退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内退人员离岗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内退待遇
(一)内退期间按照哈密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