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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离退休人员安置费

发布时间:2023-08-08 10:40:39

『壹』 福建省仙游县公务员三十年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退休的条件

所谓退休,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所谓公务员强制退休,是指公务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强制退休。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1978 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1982 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沿用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退休年龄作明确的规定,继续沿用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所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是指因病或意外事故,人的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极大的损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状况。公务员如果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就应当退休,进行休养和康复。在这里,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体现了机关对公务员的爱护和关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法对此作了改变。这意味着,公务员如果只是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不是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就不应该退休。对于这种情况,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公务员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的生理与心理状况,给予安排适当的职位以解决其工作问题。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般退休年龄以前,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时,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建立自愿提前退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另一方面也照顾了一些公务员希望提前退休的愿望和需要,为他们提供了选择的机会。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自愿提前退休制度。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照有关规定,男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上,并且在机关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务员一般在五十岁以上,并且在机关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例如,从事核试验、野外作业以及工作过程中会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质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这有利于保护这类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的程序有:首先,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公务员自愿提出申请是提前退休的启动程序,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提出了退休申请才能够让其提前退休。否则,就算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令其退休。其次,任免机关批准其提前退休。任免机关在接到公务员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公务员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的,不予批准;如果该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就应当批准。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一、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务员退休后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主要是指经济待遇,即退休者应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补贴。退休金是公务员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国外公务员退休金的标准一般根据退休前工资基数和工龄长短计算,大多是按月或按年发放,少数为一次性发放。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分担筹款制,即退休金由政府与公务员共同筹措,采用这种方式的有美国、日本等。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退休金来源于四个渠道:一是公务员每月交纳工资的7%作为退休基金;二是公务员所服务的政府机关交纳与公务员相同的基金数额;三是政府拨专款;四是以上三项基金的利息。另一类是政府筹款制,即退休金全部由政府筹集,所需款额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公务员任职期间无须定期交付退休基金。英国、法国等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筹集方式,属于第二类,即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需交纳。我国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方法通常为退休前的标准月工资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百分比的高低则根据工龄的长短来确定。退休金实行按月发放,其最低额应能维持社会一般生活水平,最高额则不应超过现任职同职级公务员的工资。除退休金外,公务员退休后,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一部分是在职时所享受的,退休后继续予以保留,一部分是国家为退休人员专门设置的,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寒暑补贴、车旅费、丧葬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等。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权。同时,公务员退休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当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其中。机关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待遇预算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

公务员在退休后,可以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继续为社会与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充分调动众多老年公务员的积极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力量支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目前许多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健康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但由于国家实行公务员强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必须执行退休制度,按时退休。在退休人员中,有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组织管理能力,有一些学有所长,又长期从事某方面的工作.成为某些领导的专家;还有一些具有某些特殊的才能。发挥这些退休人员的长处,既可以使其老有所为,又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组织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应当遵守法律特别是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表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退休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退休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种规定,有利于预防腐败的发生。如果不对公务员退休后的活动领域与方式进行规范,公务员就可能在退休后,利用其原有的身份与人际关系影响国家的正常、公正的决策。同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退休,指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也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度并颁布实行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总称。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2、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有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鉴别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3、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社会化管理运行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设立事业性的协调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金的预算、给付和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四、公务员辞职辞退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疏通国家公务员出口的重要环节。允许国家公务员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同时对不胜任国家公务员工作和不忠于职守的国家公务员予以辞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为国家公务员依法维护其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国家公务员队伍优胜劣汰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国家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后,即自动失去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特征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赋予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双向选择权。即国家公务员可以主动提出终止其应承担的国家公务员义务,与国家行政机关终止任职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辞退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辞职有如下特点:

1.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定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广义上讲,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是国家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形式。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完全由公务员本人决定,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辞职虽然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为了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严格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度,辞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经法定程序,辞职的法律行为才生效。3.辞职权利具有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是虚无的、不现实的权利。对国家公务员辞职权的保障就是法律规定的辞职待遇。如依法辞职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权利等。

『贰』 2021年福建省迢休人员工资计算基数

2021年福建省退休金计算基数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58号)精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488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按3488元/月的基数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应缴纳3488/月*百分之20=697.6元/月,一年应缴纳8371.2元。
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莱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号储存额÷139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②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叁』 企业退休人员的安葬费如何算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

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

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

(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

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

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
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

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

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

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亡待遇

(一)丧葬费=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
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

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亡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

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亡需提供:

(1)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

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

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

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

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

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

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者原单位报

告,原单位获得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

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

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

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

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肆』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一、统筹外费用都包括什么
总体费用包括:1。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费用;2.统筹以外的其他费用是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3.退休后保留的员工工资和福利。外部协调成本是在最有效解决事件的基本原则下的额外成本负担,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是不合理的成本。即全面有效地利用现有的一切条件,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完成既定的任务或工作。它通常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日常接待工作等。以及采购部门的不合理支出。辞职标准包括:1。身体残疾。经医院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50岁以下的男性;45岁以下的妇女;3.工龄未达到退休年龄。工作不满10年,或者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提前退休,必须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学诊断。其次,将取得的医学诊断证明送当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检查,做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号法律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统筹外待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1。包括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其他统筹外费用。2.统筹外的其他费用是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3.退休后保留的员工工资和福利。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支出。包括以下向职工支付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给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医疗费用、尚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医疗费用、自办职工食堂补贴或尚未开办的职工食堂统一午餐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未分离的企业内部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护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和其他人工费用。
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的计划外补贴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受雇于本企业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由于退休人员没有在职或在职,支付给他们的补贴不能作为工资税前扣除。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统筹以外的费用,包括退休人员医疗费和退休人员统筹以外的其他费用”为福利费,“企业改制涉及的退休人员统筹以外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该文件是对国[2009]3号文件的补充。财企[2009]242号虽然是财务会计规范性文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和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以及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款,与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因此,根据税法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补贴不能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应计入福利费,按14%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四、社保机构经常提到的统筹内退休金和统筹外退休金指的是什么?
统筹养老金是指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统筹养老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支付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物价补贴和其他补贴。外统筹养老金是指不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养老金。养老金统筹之前,都是单位或企业统筹,自己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后,社保部门将重新核定职工退休费用,纳入统筹项目的,在统筹范围内支付。未统筹的,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和支付。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不降低,未统筹的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所以也造成了养老金超出统筹。扩展信息:1。相关法律法规(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发布前已经退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符合项目和标准。
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二)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发生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二、计提方法由退休金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退休费用总额与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换算成一个比例,作为统筹退休金率。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通知所有参加统筹的单位,按照批准的统筹退休金率乘以本单位年末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在“其它支出"或以营业外支出”项下提取退休金。提取后的交拨办法有两种,1.全额缴拨法:企业将本单位提取的退休金如数全额上交统筹单位。本单位需要领取的退休费用,由统筹单位如数拨给,各清各帐。2.差额缴拨法:企业按照统筹退休金率提取的退休金,比本单位实际需要开支退休费用的多余部分上交统筹单位,不足部分由统筹单位专项拨付,互相抵帐。统筹单位掌握的退休金,当年结余应当抵充下年的提取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可在下年度补提。
五、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项目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供给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打点的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填补养老保险费(年金)、填补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搜罗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出的以下各项现金津贴和非货泉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糊口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泉性福利,包孕职工因公外埠就医费用、暂未实施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给午餐支出、合适国家有关财务划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手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行动措施和人员费用,包孕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剃头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调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坚苦补助,或者企业统筹成立和经管的专门用于辅佐、布施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务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设费用财务治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度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后世费、投亲假路费,以及契合企业职工福利费界说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金钱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业为职工供给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施货泉化更始的,按月按尺度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理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施钱币化刷新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按照国度有关企业住房轨制刷新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该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抵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节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公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小我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四、企业应当慢慢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离散改造,经由过程市场化体例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连系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慢慢成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契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钱币补贴纳入薪酬系一切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钱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钱银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物和处事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酷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物和处事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验公允生意,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2-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六、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吗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福利费项目范畴

『伍』 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相关规定,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去世后,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照死亡时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福建省2021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262元,所以2022年度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是8524元
指迹如果按之前老政策,则是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的。2021年福建省非私营单缓逗含位月平均工资7345.75元,所以老政策标准就是14691.5元。
2.抚恤金以死亡时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养老金每领取1年抚恤金领取月数减少1个月,但减少后的发放月数不能低于9个月
也就是说,抚恤金标准在9-24个月之间,具体到每个人不一样。
按照上述政策和福建省2021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2022年度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最少是38358元、最高是102288元
按老政策,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5倍发给。福建省2021年企退人员人均养老金是2818元,5倍就是14090元。
综上,2022年福建省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去世,按照新政策,每个人不太一样,总体能领到4.69万-11万元左扰笑右的丧葬抚恤金。如果按照老政策,虽然标准都一样,但总共只能领到2.88万元左右,比新政策要少不少。
最后提醒一下,如果去世退休人员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医疗卡里面仍然有余额的(这个可以凭社保卡在网上或现场查询到具体数额),可以到社保机构和医保部门申请全部退还。

『陆』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正2006)4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闽)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结合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经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除厦门市外)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中的代理人员(下称代理人员)的有关档案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本人档案中记载。其中,原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套改;原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

二、上述代理人员,一律按2006年6月30日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职务工资对应的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套改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并按套改后档案工资调整养老保险费缴交标准。2006年7月1日后,上述代理人员若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所在单位聘任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可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整核定档案工资,并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对上述代理人员,人才中介机构应及时为其设立工资台帐,办理记载档案工资事宜。在代理期间,本人及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经过档案所在人才中介机构确认签章后,可报同级人事工资部门核准记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今后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按规定予以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并相应调整社保缴费标准。

四、上述代理人员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提供档案工资记载表、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录(聘)用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批。

五、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但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为工作人员后,由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其经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或核签的报到证或保留其全民所有制人员身份手续的文件、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档案工资记载表等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认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其档案工资转移衔接手续。录(聘)用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档案工资记载表等材料,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认定连续工龄,并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追加工资基金。

六、本文所提到的档案工资,作为已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代理人员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参考因素,也作为代理人员重新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的工资衔接参考因素,不作为其现所在服务单位发放实际工资的依据。

七、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人才中介机构办理退休确认手续。其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人才机构报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退休养老金。

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代理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确认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签章后,可以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2006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机构确认签章后,按闽政〔2006〕40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养老金。上述符合退休条件人员今后遇国家调整退休费标准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养老金标准。

八、本文从2006年7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上述意见有不一致的,按上述意见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柒』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有哪些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2、其他统筹外费用为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3、退休后留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7)福建省离退休人员安置费扩展阅读

退职人员是指对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是解决那些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岗位人员的一种养老制度。

退职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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