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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22:47:19

①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

这个案例我们(上海)刚刚仲裁过:
外地一名退休人员(女)回到老家上海,进入一家私企工作。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致残,因为劳动关系和补偿金的问题申请仲裁,经过审议和参照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确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并由此认定适用于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承担补偿费用责任。
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这家私企诉至法院;最后法院维持仲裁结果。
此案新闻媒体也跟踪作了报道。

② 案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合同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回系,答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是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的,是受民法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③ 真实案例:实际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内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容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④ 关于退休后在新的工作岗位死亡赔偿案例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退休人员国家是不提倡再次参加工作的,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都不规范调整退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的行为,因此,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调整,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得到赔偿。

⑤ 法院执行局用本人退休[超过70岁老人工资收入执行法院判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抄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2002.01.30

⑥ 谁能举个例子,看看养老金怎么算的

以北京市为例。

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依据《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考虑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也就是说,北京市养老保险以职工为例,缴费标准按照9000元计算,那么职工个人要交纳的费用为:9000*8%=720元。而企业需要按照12%交纳,也就是9000*12%=1080元。合计就是720+1080=1800元。

(6)退休职工案例扩展阅读:

以北京市为例,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用每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除以相对应的上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比值相加后除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即得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可以理解为个人缴费水平和社会平均缴费水平的比较,在计算养老金时,这个指数起到了对计算基数进行放大或缩小的作用。缴费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养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网络-北京市养老保险

⑦ 符合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难道和领取养老金还不是一回事吗看下面案例,可办理退休但不能领养老金。乖乖

个人认为,既然办理了退休手续,就意味着符合退休条件,当然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回要不然就不能称之为退休答。领取养老金是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结果,二者紧密相关。
至于您说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个文件是1978年发布的文件,当时并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个人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强调的是连续工龄要满10年才能到龄退休,自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但是文件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有效,对此国家没再修改过。
后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文件均强调文件发布后参加工作的个人要缴费,并逐步形成了缴费至少要满15年到龄才能领养老金的前提条件。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再次重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⑧ 女职工退休案例:55岁退休,她究竟有没

管理岗位和自由职业女性是55岁退休。

⑨ 返聘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出现工伤怎样处理及案例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赔偿。

⑩ 以身份证为准确定退休年龄的案例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一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退休 年龄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零年人事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报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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