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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职工退休移交民政待遇

发布时间:2020-12-14 20:25:07

『壹』 国家民政局对参战人员2017至2018年退休有什么待遇

国家对2017、2018参战人员退休待遇的规定: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拓展资料

1、没有统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个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补助金。2014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

『贰』 70年代从总后军工厂调至地方是否属于无军籍退职职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号]下发以来, 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一) 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二) 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 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三) 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 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四) 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
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三、对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会所在地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部队原单位帮助解决。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计划进行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员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的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五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列入当年的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队师以上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于年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
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 104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第111号文件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对此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其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缓当前这部分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部队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职职工,由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此项经费,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有关经费开支。医疗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
军地双方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安置范围有关条款的说明
为使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便于掌握,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以接待军内人员为主并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
二、装备修理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维护保养任务的修理厂、所(分队)等。
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院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
四、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单位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
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担负或主要担负本单位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筑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
六、文印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并在军内发行的印刷厂、所(室)等非企业化单位。
七、军人服务社:指军队队列单位开办的、主要为军人及家属服务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
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列编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为补助部队供应、改善部队生活举办的农场及农副业生产机构。

『叁』 部队退休职工移交民政好不好

军队干部退休,将来统一移源交到地方民政局,由所属的干休所统一管理,分散居住,要参加干休所的各种活动,比如教育、党日、文体等,从移交后的第二年,工资由地方发放,和部队一样,每年的一月份还要增加工资档次,有交通费、书报费及水电补助,如果是寒区,每年按级别发放取暖费,过年过节时适当发放慰问品等,按地方公务员标准享受医保,如果部队涨工资,也会跟着涨,只是时间推迟几个,条件好的干休所还组织旅游。个人认为,干部退休后属于无组织状态,只是每年过年的时候才重视一次,而交到民政后,又算有组织管了。
交到民政比在部队好多了。

『肆』 军队非军籍职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助补贴及补助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地方财政解决。 希望能帮到你!具体详细细节,有关符合你的本人情况的,请拨打12345市政府热线,咨询相关部门查询。

『伍』 军队(北京)退休职工己移交民政,2016年至今没涨退休金,全国退休职工都涨了,这为什么。求解

全国退休人员只会移交到社保,不会移交到民政。

『陆』 民政局部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是公益性的吗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是地方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的场所,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机构,隶属于民政部门领导。

不属于公益性的,应该属于民政部下属部门

『柒』 2015年部队职工退休人员什么时间移交到民政局,移交民政局的人员属于参公人员吗

办事流程有问题。首先,退役士兵的档案是由部队人员移交给退伍办,由退伍办签收。退伍办发现档案不全,应该发公务函要求部队把缺少的资料补齐。退役士兵可以向原部队的上级提出申诉。

『捌』 军队职工1984年退休,已移交至民政局,按照现行政策及当时移交协议规定住房仍由军队保障,现本人已去世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专按本人级别调整属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玖』 2017年无军籍退休移交民政什么时候开始

军队无军籍职工工资福利一般由地方财政负责,部队统一管理除工资福利外回的权限.如县级武装部答职工.一般野战部队没有无军籍职工.你们的情况,还要你所在部队(现役单位)的负责你们的军务或政治部门给予明确答复比较好.

『拾』 参战人员怎么认定,参战老兵退休待遇及优抚政策

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认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是目前居住农村的或者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对参战老兵退休待遇以及优惠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做了相关规定。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10)部队职工退休移交民政待遇扩展阅读

14类战役包括:解放一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包括四川凉茂西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炮击金门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

“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援越抗美作战;援老抗美作战;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参考资料:网络-参战退役人员

参考资料:网络-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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