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企大集体企业现已解体,职工还能按照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吗
假如原先国企所属的大集体,通过当地劳动局准许,能够申请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的,并在当地劳动局办理备案,员工在大集体所有制工作期间,通过企业公示公告和汇报,确定为在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上工作中,每年都向当地的劳动局备案的,即便之后大集体所有制瓦解了,但职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因为已经在劳动局办理备案,这一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是真实有效的。
那如果自己在大集体所有制工作的时候,尽管从事了一定年限的特种作业人员,但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的期限,或是在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期内,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那么这种参加工作时间若不能视作为缴费年限,这也是无法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来办理退休的。
B. 集体企业改制退休工人能有补偿吗
企业改制,弯春与退休人员没有任何关系。
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终止后,退休人虚闹升员已经不是企业职工了,所差老以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C. 大集体工人退休政策
通常情况,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退休根据我国相关办法规定,对于集体工退休的年限以及待遇暂时没有统一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