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已经退休的,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退休回
第八十七答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2. 离退休人员什么意思
问题一:离退拦信休职工是什么意思 您好?所谓的离退休职工就是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中有的是干部有的是职工,所以人们习惯了这种合起来称呼这一穿人员,就叫离退休职工,之所以称为离退休职工,一般情况下都是指离退休的职工,不是干部身份!祝您在外平安顺利!
问题二:离退休职工是什么意思 1.离休是建国前参加工作,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退下来的人。 2.退休是指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到龄退下来的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就是没到退休年龄,由于各种原因退下来但是仍然开工资的人员
问题三:离退休时间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是已经退休的,那就是你办理退闹尘休的时间,如果你还没有退休,那就是指你在什么时候到退休年龄,什么去办理退休。
问题四: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什么区别?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退休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液衡禅作,并享受供给制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离休手续的为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1俯0%的原工资标准。
问题五:离退休金是什么意思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退休金算法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问题六: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什么区别 退休人员是指按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凡解放后参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称作退休人员;而在解放前参加工作现目前退休的,称作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的工资标准原则上比退休人员高,且每年还还有书报费、体检费、交通费、医疗费全报销等退休人员没有的待遇。
问题七:请问离休人员是指什么?包括退休人员吗?谢谢 离休人员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而现在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等。
应该说他们也属于退休,但是因为资历较老、待遇较高,所以区别于一般的退休人员。
所以说,他们的群体较小,退休人员群体较大。是退休人员中有一部分叫离休人员,而不是离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问题八:什么是离退休干部 1、离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包括供给制)的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规定的离休待遇(注: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属于干部身份的,只能称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1949年参加革命的干部就是退休干部,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2、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退休人员是只报销大部份(按一定的比例)。离休干部就算纳入社保局的医保管理,报销金额也是没有上限的,而其他参保人是有基金支付封顶线。
3、离休干部的工资待遇调整是跟着 *** 公务员一起调整的,无论是行政或企业的离休干部。
4、在企业,离休干部比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要高很多。就算两人工龄相同,养老金也完全不同。
5。锭前我国人事管理上有国家干部和工人之分。离休退休干部必须是国家干部编制。工人编制的只能是退休工人。
问题九:文件中有“含离退休”是什么意思。 该文件“含离退休包含离退休概念相关的一切内容适用如:物业。劳保,医疗补贴等等。
问题十:非离退休是什么意思 不是离退休人员,特指在解放前就参加革命或工作的老同志。
3.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法律分析: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公务员现已退休,但因在职期间违法被判刑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发给生活费,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根据《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5.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改亏丛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核樱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空前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
和
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