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异地就医备案必须退休吗
不需要的,情况一、省内异地就医
1、按照最新的制度,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药费(自费除外)
情况二、离退休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先备案
1、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需要先申请备案;
备案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办理登记。2、第二步、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情况三、转诊人员备案
1、县级医院以上(二级、三级医院)的转诊证明。一般城镇都会有县级的医院。2、在医院社保窗口盖章。一般会设在医院收费口边上,拿着转诊证明去窗口,不用太多描述那边的工作人员是知道你要什么的!3、到当地城镇社保服务中心做外出治疗的登记。自己城镇的社保中心,你应该知道在哪里的呢(1)驻江备案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扩展阅读:
异地就医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异地就医申报标准:
1、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㈡ 异地就医备案必须退休吗
异地就医如何办理异地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提前在参保地以外的国内指定医疗机构完成信息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民:指近期在异地同一城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3)异地常驻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寒假和暑假期间,学生因病返回户口,并在不同的地方学习。在实习期间,他们比其他地方的工作人员更多,不受半年以上时间的限制。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以下转诊规定的人员:
1、经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指定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异地转诊的人员。被保险人因病需要继续在其他地方住院,或因病需要转诊到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2、已办理远程医疗备案的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经备案地二级以上(含二级)指定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移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
(五)异地临时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㈢ 请问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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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