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社保退休政策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1款、第2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旁困到5711元。
4.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5.企业嫌启纯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6.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芹咐,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国家对退休人员医保卡2019新政策
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今年7月,中央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019年1月1日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收取。这对工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福气,社会保障费用可以按时全额支付,从长远来看利润!
与税务机关相比,社会保障机构的征收权力相对较弱,导致收费不严格和不规范。许多企业支付较少的社会保障费。由于税务部门有更多的企业财务信息,因此让税务部门收集更为标准。除了确保严格收取社会保险费外,收集效率也将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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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左右 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 定额调整 、 挂钩调整 与 适当倾斜 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4. 2019年江阴市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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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年退休基本养老金补发办法和发放标准解读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发?计发的办法是什么?下面大学高考为大家带来相关解读,欢迎查看!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2006]40号和省政府36号令的文件精神,我市对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了改革,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关注。为了使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家喻户晓,市社保经办机构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新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国家、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政策依据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新办法的实施,旨在将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与养老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各年的缴费系数为当年缴费工资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各年缴费系数大于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例如:50、55、60、70岁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170、139、56个月)。
3、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三、新办法还有哪些规定?
1、老人老办法,标准不变。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金额标准不变。
2、设置五年过渡期,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为实现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省政府36号令设立了新老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老办法计发的,仍按老办法计发的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养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200元的,按实发给,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发给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办法高出一定限额的,超出限额的部分发给90%。
3、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我省退休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于2011年6月30日结束。由于部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偏低等原因,过渡期结束后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老办法计发数额。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2011]205号通知精神,对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作如下如下调整:2011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7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四、新办法从什么时候执行?
省政府第36号令于2007年9月1起施行,规定我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于新办法实施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开发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我市正式实施时间是在2008年9月,但新办法的执行时间仍为2006年7月1日。
2008年11月,市社保处对全市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4754名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了新老办法对比演算。其中,有231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额高于按老办法计算额,市社保处对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高出的数额预支进行了补发。12月份将按核定的标准发放,预支部分从2008年2月份起实行多退少补
;6. 黑龙江2019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细则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养老金上调应该更加注重公平性,不能完全按照工资收入“多缴多得”,更应该考虑物价、身份级别、年龄、城乡差别等因素,建立补贴激励之际,将目前的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
养老金上调调整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对、院校等单位退休的退休人员。
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
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
因此,2018年黑龙江省主要会调整挂钩调整。按比例挂钩,黑龙江省去年只有0.5%,这个变化也不会太大,顶多下降0.1%。
按照工龄调整下降,其实也不会很多,顶多有2.5元变为2.2或者2.3元左右。
总的来说,我们黑龙江的平均退休工资是比较低的,国家在对其调整退休金的时候会进行适当倾斜照顾,它的增长幅度可能会达到5.1%或者5.2%左右。
我们国家要求各地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5月31日前,报告人社部批准后实施,预计很快各省的实施方案就可以公布了,很有可能6月份我们就可以拿到退休待遇了,请大家耐心等待。
有人会说,黑龙江的累计结余已经是负的232亿了,怎么还可以增长养老金呢?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国一盘棋,国家会对黑龙江进行额外的支持,而且今年我们国家的全国调剂金制度已经建立,对于我们各地养老金增长是一个坚强的支撑,所以大家放心,我们国家的养老金会持续稳定的向上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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