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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教师退休63号

发布时间:2023-07-17 15:38:54

① 63号文件国企退休教师待遇

法律分析:(一)补贴标准: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二)补贴调整:今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调整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同步调整;其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② 企业改制买断工龄,有31年工龄18年教龄,买断工龄前是企业职大教师,现已退休,是否可享受63文待遇

买断工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检索到--国家相关的法规对买断工龄解释: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3号文说买断工龄不在解决国有企业职教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之内本身就是错误的。

③ 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

我也是一名企业幼教,干啦22年幼教,也没有教师资格证,于2015退休,我内今天知道有这个文件,退休工容资太低,退休三年,长工资三年才2千元,哈哈,我们这里地方老师才退就6千多,同样干啦一生幼教相差也大多啦…

④ 我是企业改制幼儿园一名员工,下岗后一直在外从事幼儿教育至退休,能享受国资委63号文件吗

幼儿园关闭前内退、未转岗,1年后正式退休的幼教老师: 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却对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我深感不解。 我是一名上海市厂办幼儿园教师,在农场工作七年多,1982年顶替进上海正泰橡胶厂,厂里安排我在幼...教岗位上,当幼儿园教师,从事幼教工作这么多年,由于自己不断学习、取得了中等幼教专业毕业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聘为一级教师。自认为在企业幼教岗位上尽心尽职,为幼教事业做出了应有成绩。 1998年企业体制改革,决定关闭厂办幼儿园,按规定幼儿教师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但企业规定凡满45岁,由职岗转为工岗,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当时只要赶上45岁,就可以体面地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这次可以落实政策,而我的年龄只差1年多,我内退了,但未转岗,到了2000年11月,我45岁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证上明确、清楚的写明为幼教老师。 这次上海华谊集团明确表示我这种情况不纳入解决待遇的范围,这次打击不亚于1998年企业要我在幼教岗位上内退的打击,因为那一次,毕竟是为企业改革作出的牺牲。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11年8月8日题为“统一思想认识,抓紧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上海市是否可以不执行国资委文件精神。 我认为从情理上也应当包括因企业改制在教师岗位上内退教师,事实上,在当时企业改制的特殊形势下,由于企业幼儿园关闭,幼教由职岗转为工岗,45岁办理退休和45岁以下先内退后办理退休,从严格意义上,都不是教师法意义上的退休,而是特定历史环境下改革需要,二者在实际意义上无多大区别,都为企业改革作出了牺牲。现在硬要把幼儿园关闭前,先内退,未转岗,后办退休手续,退休证上又确认为从幼教岗位上退休的教师,排除在幼教老师队伍之外,我认为与情与理难以诚服。 我是一个顾全大局的人,也是一个希求公正、公平的人,1998年深化国企改革,从教师岗位上内退,我强忍委屈,深明大义,这一次是又要从名义上,道义上把我踢出教师队伍,是伤害了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终身服务于教育事业的普通教师的心。加薪无所谓,伤心更难受,不要把落实国资委(2011)63号文件演变成为伤害许多终身从事教育事业教师的行为。我期待一个答复。 此致 见谅 盼复 正泰橡胶厂幼儿园教师 徐巧珍 2013-8-1

⑤ 我想知道:天津 关于国资分配发(2011)63号文件实施细则,谁能告诉我

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要求,妥善解决我市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国有企
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协
调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切实维护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师待遇的规定,经过
全市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力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
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
(一)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

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包括

在上述机构中原先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

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

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二)国有企业所办高等教育学校,如高职学院、职大、电
大、夜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及党校等机构的退
休教师。
(三)在改制重组(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
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
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
(四)对于现仍在岗、尚需一段时间方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
幼教教师,待正式退休后再解决其待遇问题,具体办法比照本方
案另行制定。
四、资格认定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须先对退
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的基础性工作,由举办职教幼教
机构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实施。
(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凡在《教
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根据其
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在《教师
资格条例》实施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情
况特殊的,应结合其个人档案记载的职称、任教经历等相关资料
综合核实认定。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结束后,都
要在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公示7天以上,

接受群众监督。
五、补贴核定发放
(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
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
准的,经过核定后的差额部分,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予以补齐;

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

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二)本方案所称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是指
出资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国有企业具体坐落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举办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
补贴仅限于补齐本方案所明确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与所
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不包括医疗
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贴等。
(三)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统一由当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实施步骤
(一)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国
资委监管的国有集团公司、各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
开展以职教幼教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基本情况调查。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根据摸底调查汇总情况,审核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结合天津市教育系统职教幼教
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研究确定需要解决待遇问题的退休教师规模
及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额度,然后拨付有关部门统一发放国
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七、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各集团公司做好职工思
想工作;向国务院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教委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以外的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涉及的总体经费测算、筹集以及补贴资金确认工作,并与
财政部衔接,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的及
时足额拨付与监管。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学校退休教师的
资格审核认定、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负责组织各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并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
用。
(五)各有关企业要深入细致做好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的各项工作,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问题,必须妥善处
理、慎之又慎,确保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⑥ 我是国企退休职工,有27年的幼儿教师工龄,最近看到国资委63号文件颁布,有些问题需要请教大家

最合理的方案就是你是主动不干的还是被动的,要是你单位造成的,那就应该享受63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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