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保缴纳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去世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贰』 河南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规定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政策出台之前,为维护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保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
二、参保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
(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4个月的,以实际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抚恤金。
四、《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参保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出台前暂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叁』 河南省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大概是多少钱
法律分析: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四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付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死亡职工生前二十个月标准工资。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按本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发给,低于500元的按500 元发给,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十个月的标准工资发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肆』 河南省郑州市未到退休年龄工人病故补发多少个月的工资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一般补发20个月基本工资; 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安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各省市有差异。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如下(各地略有不同):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童赞林推荐
『伍』 河南2022职工丧葬费最新规定
一、职工丧葬费2022最新标准河南省
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此尺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死亡抚恤金的发放程序
(一)政策咨询;
(二)死亡人员所在单位(部队)或人事部门按死亡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出具证明书;
(三)直系亲属递交证明书及家属户籍、身份证材料;
(四)审核;
(五)发给抚恤金。
三、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卖枣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中扒拆。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可见,全国各地的死亡抚恤金的标准绝不可能是一样的,首先有一点就要结合当地职工的平均收入,而且,到底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死亡的也会影响到抚恤金的计发标准,肯定因公死亡要比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获得的抚恤金要多一些。不同的情况下要领取抚恤金的,提交的材料也有差别。
『陆』 河南退休职工丧葬费2022年最新标准
具体要看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是企业退休人员,因为政策和标准都不一样。『柒』 交了养老保险,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和退休后只领取一个月退休工资死亡。如何处理
(一)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
1、社保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去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本息合计由其继承人全额继承,符合当地文件规定者,社保机构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2、《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
(1)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领取一个月退休工资死亡的
退休后人死亡的,如果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7)河南未退休人员死亡怎么说扩展阅读:
退休死亡待遇的领取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企业退休人员抚恤金=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个人账户存储额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举例:退休时核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5000元,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000元,则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为5000-3000=2000元
家属应该自退休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办理死亡待遇的申领。每月的1-25号下午4:30前,家属可带齐资料到禅城区参保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办理。
办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境内人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1份。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1)不能提供社保卡的,提供以参保人名字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提供存折的需提供账户页复印件,提供借记卡的需在复印件中注明开户银行全称、开户名、银行账号。
(2)参保人所有银行账户均注销的,可提供以承继人名字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提供存折的需提供账户页复印件,提供借记卡的需在复印件中注明开户银行全称、开户名、银行账号),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遗嘱(死亡待遇发至遗嘱指定继承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及相关公证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夫妻关系证明(死亡待遇发至参保人配偶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遗产继承证明(死亡待遇发至除配偶外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银行账户的或非遗嘱指定继承人的需提供。提供经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证明和代理人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待遇发至非参保人银行账户,且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提供。境内人员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死亡待遇发至非参保人银行账户,且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提供)。收原件1份。
(8)注明死亡日期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份注明死亡日期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1、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的户口本;2、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