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异地工作退休后能否在户口所在地领取退休金有什么附加条件吗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后到外地居住领取养老金的流程: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
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
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
❷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退休人员在区外居住就医的政策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就医就地报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退休人员在区外居住的,在居住地选择两所不同等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定点医疗鉴定,向呼和浩特市所在区县(旗)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经呼和浩特市所在区县(旗)医保局把备案信息上传至人社部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呼和浩特市的规定报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便捷。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六)规范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区分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 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参保单位分支机构驻外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选择当地两所不同等级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关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按照本市住院标准执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转外地医院住院标准执行。
❸ 退休人员异地托管是不是强行
应该不可以强行,托管应该自己选择才可以。这应该是公民自己享有的选择权
❹ 什么是离休干部的异地安置
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离休干部而言,不是”异地安置“,而是”易地安置“。
1983 年 5 月 16 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 20 号文的解释是: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根据上述解释,则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是指离休干部跨省、地、县安置。
离休干部安置的原则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和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的安置规定
(1)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2)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3)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4)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项规定办理。
高原地区是指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离休干部安置报批手续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损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的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❺ 户口和工作关系异地能办理退休吗
户口和工作关系异地能办理退休。
但是具体的手续和操作流程建议到当地的人社局窗口查询,以免有所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