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休假,休假这段时有工资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有明确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而此例中,受伤职工已经65岁了,超出了法定工龄。此种情况目前在《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各省依据《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各不相同,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
1、虽然职工已经超过法定工龄,但是单位在聘用后,仍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此时应按未退休职工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
2、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其超龄,按民事纠纷解决,走法院系统判定解决。
3、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协商以向劳动局工伤管理部门申请委托鉴定的方式解决,即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及工伤赔偿标准解决。
Ⅱ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Ⅲ 退休返聘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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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这个跟是否返聘无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Ⅳ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如何赔偿
除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之外,其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Ⅳ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怎该按在职人员工伤待遇算。返聘多少工资一分不少的发,不然怎么叫工伤。
Ⅵ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6)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发放工资标准扩展阅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Ⅶ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赔偿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制定了《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回些省市的政答策具体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赔偿标准,查阅下本省政策,或去当地劳动局咨询。
2、如果本省未做明确规定,按各地级市的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规解释,各不相同。
有的退休返聘人员,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部门予以认定为工伤,按《条例》规定享有工伤待遇;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有的省市允许其进行委托鉴定,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单位支付;
有的省市按民事纠纷解决,去法院起诉。
Ⅷ 退休员工工伤期间工资是怎么发的
您是说退休返聘人员手工伤?
还是退休时的相关补偿?
1、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Ⅸ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应如何赔偿
单位有责任也需要负责
退休人员与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如果工作期间受伤,单位有内责任,可以要求单位按责容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和单位无法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工伤,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工作受伤去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有纠纷是申请劳动仲裁
Ⅹ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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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版劳务关系,发生工伤权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纺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2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