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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7-07 02:19:25

『壹』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费用-个人首先负凳老猛担20%的费用)×[(75+年龄×0.2)/100],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级别划分:枣桥
一级医院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
二级医院为580元;
三级医院为970元;无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含迅住二级以上医院(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的,逐次减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60元。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由低级别的定点医院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只补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线标准为700元。门诊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根据病种确定不同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贰』 株洲市医保报销比例

株洲市医保报销复比例80%。医疗制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3.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4.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叁』 湖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报销额度和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最多报销1500元、2000元
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不仅统账结合模式的参保人员能够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单建统筹的困难人员也能够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最多能够给参保人员实际报销的金额。
“目前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确定的支付限额,再加上个人账户划入的金额,总体上来说,可以基本满足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需求。”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伍国用表示,我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设计体现了待遇支付适当向老年人倾斜,也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近就医。
【慢特病门诊保障】
享受特殊门诊待遇后也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
同一笔费用不重复享受待遇,报销额度分开累计结算报销
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一直备受关注。
湖南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门诊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
我省研究制定了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诊断纳入标准,明确门诊慢特病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评审程序,实行门诊慢特病药品单列支付管理。
目前,已经组织临床专家制定了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现有43个病种纳入门诊慢特病报销范围,并确定了每个病种的报销比例和额度,还将建立门诊慢特病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共济制度实施之后,享受了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同时享受普通门诊报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共济制度实施之后,享受了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也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但是同一笔费用不重复享受待遇。特殊门诊的额度和普通门诊的报销额度是分开累计结算报销的。
例如:参保人享受“高血压病”的特门,每月待遇标准是260元,参保人每月正常享受特门的待遇之余,如因疾病去医院看门诊,相关医药费用是可以按照门诊统筹政策进行报销的,与特门的费用不相冲突。同羡隐一笔费用门诊统筹报销后(包含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特门进行报销,同样,已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费用(包含个人自付费用)不再纳入门诊统筹进行报销。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个人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允许家庭成员相互使用
职工医保实施“门诊共济”后,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将进行改进。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2023年1月1日起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伍国用表示,据测算,改进个人账户计入方式后,当年会有约90亿元的基金用于加强门诊保障。这笔钱就可以当期变为实实在在的基金投入,真正用于患病者身上,特别是老年人身上,真正用于对医疗服务的支付,从而支持基层医喊派敬疗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利用。所以在基金的使用效率上,是一个极大的激活和提升。没有新增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的条件下实施了制度转轨,提升了制度效能。
改革后,将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但不得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据了解,医保部门正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做好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
【实施进展与保障】
年底前全省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省本级已认定首批149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目前,湖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已在省本级、长沙、株洲、湘郑慎潭、邵阳、郴州正式实施,年底前其他市州也将陆续启动。
接下来两个月,怀化、岳阳、张家界、益阳、永州、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常德、衡阳也将陆续启动该政策,年底前我省将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新政将惠及全省1040万名职工参保人员。为方便参保群众门诊就医和费用报销,医保部门不断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推出便民服务措施。
只要已开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原则上都可直接认定为门诊统筹的定点医药机构。目前,省本级已直接认定了第一批149家定点医疗机构,覆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二、三级医院。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医保登记和报销手续进行简化,实行门诊统筹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就医购药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费用医保报销不需“垫资、跑腿”。
省内跨统筹区门诊就医购药医保登记手续已经取消,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无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只需主动表明参保地和就诊类型,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即可就医购药直接结算报销。
为落实门诊统筹政策“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环节,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打通医院内部堵点,开设和扩充门诊统筹结算窗口,制定医院内部结算流程制度,加快院内信息系统改造,实现门诊费用实时结算,方便参保群众看病就医。
体验:“共济”报销,1300元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778元
近日,市民曹庆贺(化名)因腹部不适,来到湖南省肿瘤医院门诊就诊。
接诊医生开具相应的检查,曹庆贺结算时发现一共为1300元费用,但自己只需要支付778元。10月1日起,湖南省肿瘤医院开始执行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普通门诊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具体如何报销的?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以三级定点医院为例:起付标准30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60%予以报销。门诊总费用为1300元,其中自付比例为10%(130元)。那么,本次门诊报销金额=(1300-130-300)×60%=522元(300元为起付线,年度累计300元之后就不需要再扣除了)。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不予支付。
门诊医生开立医嘱后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于门诊专设窗口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和慢特病门诊待遇;“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和慢特病门诊待遇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不予支付;由第三方负担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
延伸
意外受伤的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能否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意外伤害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第一种情形是有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第二种情形是因工负伤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实际操作中,对参保人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或其家家属填写《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健康体检费用能否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健康体检暂不能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旨在减轻参保职工因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负担。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另外,国、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也明确规定“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能报销的有: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有两类药物在报销范围内,一种是甲类,一种是乙类。甲类药物就是我们能够保证临床治疗的最基本的药物。而乙类药物就是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肆』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含)以上医院700元、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为300元;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为200元;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线标准为700元。门诊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根据病种确定不同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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