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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返乡算寄户吗

发布时间:2023-07-06 02:13:56

退休人员回乡落户文件

具体的退休人员回乡落户的政策性文件以各地方政府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落户的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13条、19条的相关规定。退休回乡落户人员,可在迁入地办理准迁证,然后回现居住地将户口变更迁出,换为迁移证,之后就可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登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⑵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退休年龄新规定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4、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5、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退休返乡迁户口参考如下: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必须是由原籍转出;
4、在村里有宅基地;
5、退休或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长期在村里居住。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供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声。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的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⑶ 异地退休后回乡,请问户口怎么转

按照《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文件精神,以下2种情况可以办理“老人投靠”:
(一) 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 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果你母亲不符合第二个条件,目前无法办理投靠落户。

⑷ 离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能不能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

户口迁回农村的,能不能享受农村分红,不能一概而论。
返乡(今后在农村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回农村),如果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其应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可以参与分红。
但是一些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离休政策或已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即使户口迁回了,也不应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不可以参与分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2、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3、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在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内,丧失原拥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这些人员因其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认定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退休职工返乡算寄户吗扩展阅读
迁回条件:
1、本村村民户口迁出农村,后经村民代表同意迁回的
改革开放前期和中期,城市的福利待遇都要比农村好很多。很多农民外出工作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农村。现在若想把自己的户口重新迁回农村,则需要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小组和本村20名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开具书面同意迁回证明,才可以迁回原村。
2、在城市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夫妻一方或者父母户口在农村的
如果父母在农村务农,且自己在城市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居无定所的,可以提供两个人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以书面的形式向村里申请投靠父母。注:部分地区可能需要提供单身证明和无收入证明。
3、读书时候将户口迁出,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的
考上大学在农村可以说是光宗耀祖的好事儿,可是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变大,很多大学生毕业后也没有自己满意的工作。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选择回到农村老家。但是这部分人一般读书的时候就已经把户口迁走了,他们是没有土地并且不享受宅基地继承权的。这部分人需提供毕业证和无工作证明,可以向村里申请户口迁回。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户口迁移

⑸ 退休职工关系能转到公共户口吗

不可以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不能转回户口所在地发放。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是省级统筹,退休职工已经退休,不存在工作关系。基本养老金在办理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外地退休的,不能转回户口所在地发放。但可以回到户口所在地居住,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生存验证,养老金可以用工银行卡在户口所在地支取。

⑹ 关于退休人员回家返乡路费的政策规定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国家没有出台过任何路费方面的政策。只出台过一个离休人员报一次探亲路费的政策。

⑺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退休人员回乡建房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呢

退休职工返乡建房子,这是有先决条件的,这一必要条件便是返乡,依照我的理解之前是以家乡出来工作的,退休之后想回老家,这样的人本身就是大伙儿所讲的农二代或者农三代,假如超过三代,只有属于自己籍贯所在地,或者自已的祖籍地,可能就算不上返乡建房子了。

那样子女做为城镇户口工作的人员,还可以承继乡村房产和农村宅基地吗?继承房产是完全没问题的,城镇户口的子女要承继老年人在乡村留有房产这是违法的,民法也是有具体规定,一定要按照有关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承继办理手续,这个房子就会有需要由老人名字改成子女的名称。

但农村房子和城市的房子是不一样的,城区房子是房子和农村宅基地是一个集合体,都是有一定产权的,二者是一体的;农村的土地是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不可以变成个人全部,换句话说,农村房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是互不相关的,即房子归个人全部,土地资源归全民所有。假如农村宅基地里的房屋一直存在,子女继承之后可以保持原状的依规履行使用权,倘若房屋早已坍塌、损坏,则房地产荡然无存,产权年限亦即消退,接下来就是团体的土地。

总的来说,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退休职工返乡继承房产是没问题的,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在老家并没有旧房子要重新买地建房更是违法的;仅有村内的村民,并没有住宅或者宅基地的,才能够根据城镇审批,县市级政府机构批准后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基本建设住宅。

⑻ 城镇离退休人员能否返乡建房

能,城镇离退休人员能返乡建房有两种情况。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能返乡建房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你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你自然符合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标准,还是可以盖房子的。如果你不是农村户口,但你的爱人是农村户口,同样可以申请土地盖房子。
2、那如果你的户口已经迁出农村,扎根在城市了,这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你在村里有老房子存在。城市户口的居民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也就是说,你虽然把户口迁到了城市,但是你农村的老房子也没有转让和卖掉。那么你退休了之后,自然可以回到农村的老房子那接着去住。毕竟是自己盖的房子,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你的。不过这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重新翻建。第2种情况就是你在农村没有房子,但是你的父母有农房,而且父母还健在,或者有一个人存在也行。那么你可以出钱帮父母翻修农房,将来以继承的权利居住。同样实现了退休之后在农村建房的愿望和需求。
二.宅基地的要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的规定:
1、目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自建屋不得超过三层。每一户的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60平方。
2、如果你在农村,你建的是联排别墅,那么也不得超过4层,每一户的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450平方。
3、在农村建房最好是形成统一的风格,每个村根据村庄的特点,风俗习惯和民情,确定统一的住宅建筑规格,形成统一的风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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