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16年生活补贴上调标准出台了吗
出台了。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我省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逐年调整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在国家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按照全省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增加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生活补助金。即按照转业时师职90%、团职80%、营职及以下70%的比例增加生活补助金。1953 年12月以前入伍的再增加20%。
二、如果当年国家没有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可按上年标准等额增加生活补助金。
三、所需资金按照黑人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以养老保险隶属关系,按原渠道在当地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中解决,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以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300%作为上限,基本养老金与生活补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上限时,不再加发生活补助金。 五、此方案执行到2013年,届时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另行研究。
(1)全国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情况扩展阅读
此次调整根据国家要求,实行普遍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三结合,即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进行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
一是普遍调整。对全部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7.5元;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按照本人2016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按照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
三是倾斜调整。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高龄退休、退职人员给予倾斜,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再增加40元;
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80元。
② 企业军转干退休生活补贴规定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的标准,各省政策具有差异,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浙江省,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③ 志愿兵退休后是不是和干部的待遇一样的,退休后还有什么补助吗
国家并未出台新的退休规定,还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原则和1996年2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
(一)增加离退休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定期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
每年1月增加离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从离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具体为: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职务工资档次最高档差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军职以上(含享受同等离休费待遇的干部,下同)26元,师职24元,团职22元,营职以下18元。
比照同职级在职干部军衔工资年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的标准:1988年9月以后授予军衔和1993年10月以后评定文职级别的,少将和文职级别二级以上的15元,大校和文职级别三级以下的10元;其他离休干部,军职以上15元,师职以下10元。
2、退休干部
以上述同职级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同期离休的干部定期增加离休费的时间相同。
3、退休志愿兵
每年1月增加退休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4年起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年度起执行。其标准均以下列数额为基数,按本人退休费比例计发。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七、八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四级的志愿兵为32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五、六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三级的志愿兵为28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三、四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二级的志愿兵为24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一、二级和之后退休的军衔一级的志愿兵为18元。
(二)"第二步"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3年10月起,每人每月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50元,团职以下4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40元,团职以下3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师职30元,团职以下20元。
(3)全国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情况扩展阅读:
志愿兵在复原时就已经了结了待遇问题,该拿的钱已经拿了,工作也安排了,企业退休就按普通职工办理,但是,还有一点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样,如浙江省: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决定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2)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3)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愿兵。
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
(一)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二)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④ 企退军转干最新政策
一、军转企业干部退休最新政策是:
1.根据最新政策,今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统筹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随同基本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暂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按月代发。
2.省部属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和门诊医疗补贴,先由当地财政部门垫付,年度终了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实际垫付情况,向省财政结算。
3.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1、军人转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凳雀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侍判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政策依据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
3、补贴
(1)补贴是由制造商或批发商传递给零售商并给予其销售职员用于主动性销售某种商品的费用。补贴一般用于新项目、较慢周转的项目或较高毛利差额的产品。它们经常被用来推动家具、服装、消费电器和化妆品的销售。
(2)综上所述,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三、军转干部转业流程:
1、军转干部转业大致的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确定转业对象;
(2)整理移交档案;
(3)考核安置分配;
(4)办理手续报到。
第一步,转业意向摸底。一般在士官选改、老兵退伍结束后,各单位就会开始转业摸底。需要正确地将个人情况、个人诉求向组织如实反映;
第二步:批准转业干部枣谈早名单。各单位统筹单位建设发展及干部自身情况,研究确定及上报转业干部名单。
第三步:完善档案确认安置地及安置方式。一般为3月上旬,转业干部将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复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户口本复印件提交单位,补充到个人档案,作为地方军转部门判定转业安置地的依据。
第四步:参加安置考试。填报完安置地及安置方式后,转业干部基本可以离队,筹划安置考试的相关准备事宜了。
第五步:选岗及报到。根据考核安置办法确定选岗顺序,个人选择好岗位,至此军转安置基本结束。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程序将军转干部个人档案保存到单位内人事部门,适时通知军转干部报到。
四、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按转业时所任部队职务发放补贴。其中: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500元;原副师职职务每月补贴4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4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3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3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300元。
2、门诊医疗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门诊医疗补贴。
五、补助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1、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
2、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
3、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
4、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文。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四、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同时要注意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先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⑤ 军转企业退休干部最新政策文件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1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3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21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2021年12月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966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966元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他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渠道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2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时前,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发放落实进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22年8月15日前会同各市财政局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