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陕西省关于两山参战人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96号)精神,这次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
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办法
上述人员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享受以下政策:
1、为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养老金水平,上述人员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 200元,省和市、县为其代缴1800元(省和市、县各承担50%),合计个人缴费为2000元。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财政给予缴费补贴200元。当年计入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财政补助额为2200元。财政代缴费时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年满60周岁,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个人每年补缴费标准为200元,省和市、县每年为其代缴费标准为1800元,代缴费年限与个人补缴费年限相同,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从个人补缴费下月起执行。
3、上述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年缴费为100元,省和市、县财政为其代缴费年标准为1900元。
(1)陕西军队退休人员移交政策扩展阅读
参战人员身份认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的界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卸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的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部队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戒严、平息动乱暴乱、抢险救灾等任务不包含在作战范围,部队出国维和也不在此范围。在身份认定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二是有1—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人必须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
证明人与被证明人必须具备“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证明人承诺对出具的证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3)对个人持有参战纪念章、纪念物品的认定。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物品,不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主要考虑这类纪念品数量众多,纪念品上又没有本人姓名,容易相互转借,如以此认定参战身份容易造成混乱。
(4)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同时又没有战友证明的人员,属人数相对较多且反映强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他们的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只要部队有原始参战记载,其原部队番号与个人档案或退伍证中部队番号一致的,可做为认定的依据。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人员的界定。8023部队是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46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❷ 军人退休移交地方条件
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团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❸ 军队非军籍职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 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助补贴及补助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地方财政解决。 希望能帮到你!具体详细细节,有关符合你的本人情况的,请拨打12345市政府热线,咨询相关部门查询。
❹ 现在部队退休职工还可以异地移交地方吗
军队支付相同的退休金,2000+。地方民政局的差距很大,这和地方经济发展有关,但城乡之间也有差距。全国平均每年城市为 10,000 人,农村地区为 4,000 人。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附:一、退伍军人安置基本政策和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使退伍军人回国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到原采集点,并发挥积极作用。基本原则:“从哪里来,从哪里回来”(《退伍军人征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经明确)。意思是:入伍时有农业户口,入伍后应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当你参军时,你有一个市区的非农业户口。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工工作;他们入伍的时候,都是学校还没有毕业的学生。二、现行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法规是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制定的,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在长期实践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军人和志愿人员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安置暂行办法》现役,历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引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退伍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以农村为重点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全国退役军人安置主要集中在农村。)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下乡军人占退役军人总数的75%以上在那年。这部分退伍军人人数众多,回国后遇到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对此,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我省每年从省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130万元用于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津贴。二是支持两用型人才开发利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立足地方,积极帮助两用型农村退伍军人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大力鼓励他们建立第三产业并进入国内。乡镇企业,成立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我省农村退伍军人双用型人才年开发利用率达80%以上。(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士官和应征人员由于服役年限和贡献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对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除了应征入伍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自己的特殊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从现役”。放置。一、复员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暂行办法》,“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满一期或二期现役并符合调离或退伍条件的士官,以及自行申请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予以安置。作为复员。其中,在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其中,服役期间曾获得二等以上功绩和二、三等伤残军人的,可纳入城市安排。在农村入伍,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干部,经申请并经批准复员安置的,准予在城镇登记;进城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转业士官进城安置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与退伍军人安置基本相同。应征入伍。2. 就业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现役士官安置暂行办法》,服役满十年者;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二等以上功绩的;二、三等残疾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转入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和当地需要并自愿调动工作的士官,一律调往其他工作岗位。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区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原征集地区人民政府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区域内统筹安排。 ,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的需要;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居住(部委等地除外)并有常住户口(含配偶婚前因工作调离)的人员、毕业生分配、调动工作、开除军队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户籍常住,职业稳定)转为士官,允许异地安置。主要管理层审批。接受调离的士官实行集中交接,由各主要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出具《接纳安置通知书》。接到《录用安置通知书》后,调动的士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培训。训练结束后,他们将在一年中的指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理全部转会手续,并持有审批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告。调动士官的工资由军队支付至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调动士官的地方单位支付;被调动的士官因所在单位不能接受其原因未能按时上岗的,由调动的士官的工资承担。接收单位;对8月1日后未转业的士官,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自8月1日起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其他调动士官的工作安排与安置退役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相同。 3. 退休安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退现役士官安置暂行办法》,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30年的;现役期间因战争或因公致残者,列为特等伤残者;士官在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卫戍医院确诊,经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确认的,应当予以退伍。退休士官年满 55 岁,并已服役 30 年。被评定为特级、一级伤残的,参照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法;对因病基本不能工作的,按原收集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分配安置,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4. 其他。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理党(群)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交接手续,并在返航途中领取工资、伙食、各种补贴和旅费。按照规定到安置点。到达安置点所在县、市、市辖区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如因个人原因,当地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按失业人员处理。 .退役士官上报前的问题,由原部队处理,上报后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士官因家庭重大变动需要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10年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等级。 .士官服现役未满当期规定期限,严重违纪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取消退伍义务;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失业人员处理。 . (四)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以前,干部转业安置主要针对服满刑满出狱但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转业制度,选择转业退伍。 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转业军人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征联字1号) ,调整了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❺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含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第三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做到“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确保干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干休所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五条干休所实行下述领导体制: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第六条干休所所长的职责主要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领导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所长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第七条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干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第八条干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所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所长和党组织搞好干休所建设,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干休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要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保持革命晚节。同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强团结。第十条干休所的机构设置要精简。工人的比例必须高于干部。选配工人要实行合同制。有条件的地方,对所长可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一条干休所要勤俭办所。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干休所实行民主管理。注意发挥干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干休所建设献计献策。要实行“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第十三条干休所服务工作主要是集体性服务项目: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第十四条干休所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中遇到的困难,对危重病人要及时组织抢救。第十五条干休所要开展一些生产经营活动,以增强自身活力。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依法经营。生产经营的收益要公开,分配要合理。第十六条干休所对分散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他们的各种待遇。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