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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退休丧葬费

发布时间:2023-06-27 17:38:08

『壹』 浙江省2021年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怎么计算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敏轮历。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桐棚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桥搜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贰』 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可以领取2笔钱:一是丧葬费;二是抚恤金。
这两笔钱,主要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的年限挂钩。
全国各地标准,略有差异,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依据
1.丧葬费
计算公式:去世时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2个月
2.抚恤金
计算公式:去世时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9~24个月)。
比如:王大爷,缴费年限35年,领取了25年的养老金,86岁去世。
35-25=10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 )。
二、2022年丧葬费和抚恤金计算标准
从上表可知:
1.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
上海、北京、浙江。丧葬费分别为13738元、13586元、11414元;抚恤金下限分别为61821元、61137元、51363元;抚恤金上限分别为164856元、163032元、136968元。
2.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排在后3位的分别是:
甘肃、吉林、黑龙江。丧葬费分别为6032元、5942元、5608元;抚恤金下限分别为27144元、26739元、25236元;抚恤金上限分别为72384元、71304元、67296元。
写在最后:
1.对于企业退休人员,除了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外,如果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养老账户和医保账户还有剩余金额,还可申领办理账户剩余金额退付,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
2.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有很大差异。相对来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的地区,丧葬费和抚恤金就高一些,反之,就会低一点,全国层面只是实现了计算方式的统一,未能实现计算标准的统一。但是对于全省而言,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是一致的,完全实现了省级统一。
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等有关问题,欢迎留言!

『叁』 浙江企业退休职工丧葬弗怎么计算

在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为:
1、丧葬费为4000.00元;
2、抚恤金按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为10000.00元,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抚恤金1000.00元,最多增加15000.00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2013年1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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