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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退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9 04:18:24

Ⅰ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一)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二)女职工退休
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55周岁退休。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在工人(下岗、内退、失业)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50周岁退休。
(三)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从业年限分别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五)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
(六)档案托管人员退休
缴费年限累计15年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004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就业认定手续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或55周岁(2004年9月17日后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代理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
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种类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国家退休年龄政策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 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申请退休。
二、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退休金会相应减少。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Ⅲ 退休管理办法

员工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依法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全体员工。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三条正常退休: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连续工龄满10年的。
第四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第五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
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六条退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具备退休年龄,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第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休办理程序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人力资源部整理当月符合退休员工的相关资料并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
第九条 对公示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地区社保局审批;
第十条 除正常退休不需要本人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办理破产提前退休除外,及
其他提前退休的都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正常退休的,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报地区社保局审批。非正常退休的,除退休审批表盖章后,人力资源部还需填写《退休、退职手续公示表》,由人力资源部、工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会章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地区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审核批准通过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退休人员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退休人员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将退休审批结果及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指导退休员工至社保局办理退休待遇领取。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 内退
第十七条 内退条件: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
年),男员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第十八条 内退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查阅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审核职工是否符合内退条件,并反馈于职工。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工办理内退审批表》和《职工办理内退审批明细表》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内退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四)内退人员离岗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内退待遇
(一)内退期间按照哈密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Ⅳ 退养人员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生活待遇基本组成部分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去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离岗退养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标准计算。
3、对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
4、所有退养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600元。
5、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从签订离岗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二、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原则
1、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111号令的规定,遵循“尚差五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原则,开展职工离岗退养的相关工作。
2、单位对退养人员应建立管理台账,特别是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3、已批准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也不能返聘使用。
4、各单位应加快内部岗位和人员的调整和整合工作,创新劳动组织,充分使用好在岗人力资源,减小因人员退养对当前工作的影响。
5、对于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人均基本工资和退养人数,核减单位基本工资,事业部、生产厂和子公司的业绩工资基数不变;其他单位业绩工资基数年内不作调整,次年按生产单位每减少1人带来的人均业绩工资基数增量予以调整(不减人单位不享受该基数增量)。
6、集团公司对退养人员生活费单列,各单位据实发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Ⅳ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最新政策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亦可办理内部退养。简单来说,就是在编不在岗
申请条件
根据(湖南)省、市、县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均可办理内养手续:1、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即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2、从事特殊工种且改制时已达规定年龄,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Ⅵ 退养人员待遇的规定

退养人员待遇的规定为:
1.退养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其中,由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的滞后,规定年度内计算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前年标准确定;
2.由于要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才能核定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因此规定在计算基本生活费时,职工离岗退养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标准计算。
3.对基本生活费低于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费+2200的平均值,作为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
4.所有退养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600元。
5.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从签订离岗协议的次月起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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