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肃省2022退休金上调标准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增幅为4%左右,将惠及全省168.27万名退休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 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100元的,调整到3100元。
Ⅱ 2021年甘肃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定额调整
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40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40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0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75%。
(三)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含五七家属工、被征地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增加5元、6元、7元、13元和18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70元的,调整到297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Ⅲ 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调整如下:
1、定额调整为,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
2、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3元。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1、6%增加。
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截止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3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2021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全文
Ⅳ 甘肃省退休养老金调整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2.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自2013.1.1起调整 基本养老金 。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工龄钱:退休(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含视同,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 2元。 (二)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125元 ②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20元 ③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15元 ④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13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 70元 ⑤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90元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⑥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45元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元。 ②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灶锋颂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20元; 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0元。 (四)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 企业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相应标准。 (五) 退休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隐郑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 退休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上述退休人员增资时,对差额部分不足基迟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内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 “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①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甘肃省要求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调待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调待工作平稳进行。从省社保部门获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甘肃省决定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依照规定,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领取6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领取5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领取4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包括: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依照规定:本次调待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调基本养老金:1、按退休(职)人员人均调整。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加141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人均增加109元;2、按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调整。在普调第⑴项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给2011年1-6月退休(职)的人员补调。凡2011年1-6月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先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7号)规定的普调标准进行调整(不含特调部分),之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特调基本养老金: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60元;副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130元;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在普调和特调第⑴、⑵项基础上,企业已退休(职)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1849元的,一律调整到1849元。“五七工、家属工”养老金最多增加112元/月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为:领取6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12元;领取5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领取400元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86元。另外,对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五七工、家属工”,在2012年3月底前纳入发放待遇的,按2012年调整的标准,把应调整的部分增加上后再发放。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Ⅳ 甘肃省2022年养老金上调标准文件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甘肃省全面启动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甘肃省2022年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第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较2021年定额调整50元,下调了12元;
第二、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每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甘肃省2022年养老金调整覆盖范围包含了上年度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并于2022年1月份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四、倾斜调整,年满70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第五、艰苦边远地区,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3元、4元、5元、11元和16元;
第六、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100元的,调整到3100元。
Ⅵ 甘肃2022养老金上调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和批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7月18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增幅为4%左右,将惠及全省168.27万名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养老金上调的相关说明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定额调整指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Ⅶ 甘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挂钩调整部分: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三)适当倾斜部分: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物坦每月增发40元。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晌蚂洞、调整水宴枯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0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
三、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0元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18%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741元的,补齐至2741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Ⅷ 甘肃退休人员涨工资2022最新消息
甘肃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增幅为4%左右,将惠及全省168.27万名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具体为: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1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1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以上内容参考:嘉峪关市财政局 - 甘肃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惠及全省16
Ⅸ 2023甘肃退休职工工资多少
甘肃退休养老金上调,甘肃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
概述: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达到2168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达到2251元,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提高10%左右;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10%;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9%、9.2%、9.6%、10%,分别达到1470元、1420元、1370元、1320元。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人社通[]10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时间
从1月1日起调整。
三、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养老金养老金调整养老金上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20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