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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参考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17 20:02:12

A. 55岁女职工延迟退休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2最新版)

很多小伙伴提出了一些疑问:
现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岁?
退休时怎么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已到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未缴够15年,劳动关系应该怎么认定?
不要着急,今天给你带来详细解答。
2022最新版
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帆敬察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龄的重申态茄:
上面提到的都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原版规定。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重申: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再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又作了一次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三、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稿侍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 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
注意:这个只是个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退休时如何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 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所以: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 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未缴满15年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 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 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划重点:
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则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C. 2021年国企退休年龄新规定

2021年国企退休年龄新规定具体参考如下:
1、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种类,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D. 劳动法对退休人员的规定

职员满足退休的条件且在职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后,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请求的,职员可以享受法定的退休金,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 劳动法对于职工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关于社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

F. 事业单位合同工退休政策

公安局的合同工退休后的待遇
临时工退休,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计算退休费,不缴纳养老保险,没有退休费,根据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计算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费就越多。
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工资的问题,合同工怎么领取退休工资?
合同工公司会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工资参考养老金相关政策。
合同工退休档案中必须具备哪些手续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版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权)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合同工在政府机关工作退休后有没有退休补贴
这种情况现在极其普遍,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前的老同志,都属于你说的后者——带编制的zd员工,一般没有合同。近几年及以后新招录的正式在编职工,入职时都要签聘用合同。两者在工资上不会有区别,毕竟都是正式在编的职工,都按照国 家或单位回的规定发放工资及福 利,并且在同样的标准下进行晋升。区别在于,老职工更稳定,并且一些事业单位允许老职工退休后退回机关,享公 务员的退休待遇,人 事档案一般答由上级主管机关保管。新职工相对没有那么稳定,并且退休后都是社会统筹,人 事档案一般由本单位保管。当然,新职工虽然签合同,但是一般合同到期后都会续聘,所以虽然相对不稳定,但其实也还是蛮稳定的
单位临时合同工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退休
按照人社部门规定,一般是保险最低连续缴纳2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我在国企上班是合同工上了六年班45岁她说50岁就要退休了我该怎么办了那还是?
目前来说国企一般女性基本上是50岁退休的,而且不管合同工还是编制内的基本退休年龄是一样的,除非有返聘的情况,所以你要做好心理准备,但是如果不想退休,现在不是有延迟退休的计划吗,不知道你能否赶上,如果赶上了那也不是问题了对吧
合同工退休,企业应不应该有经济补偿政策?
个人认为,企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合同并未到期,就提前中止了,新专劳动合同法属是2008年5月出台的,按新法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至于你父亲以前的工作几年的时间,是不是应该补,是由以前的法律来解释。2008年以前如果合同自动到期,是不补的,08年5月后如果新签的合同,没有到期,是要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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