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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企业退休教师

发布时间:2023-06-13 21:42:27

Ⅰ 教师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操作层面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厂办大集体等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遗留的部分中小学教师、转岗后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保育员、工勤、教辅人员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2.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管理人员,原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且仍未脱离教育教学任务的,退休后纳入政策范围。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实施改革的原省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资金,省财政不予补助。
4.国有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中心、教培处等承担培训职责的机构,不属于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高等教育机构、党校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5.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政策范围。
6.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7.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时间,以1996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8.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通过岗位审核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可其工程师、经济师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视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9.今后一段时间内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落实,按国家及省有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调度督办。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国资委)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调度,定期通报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和督办。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和通报。市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工作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大推进力度。
2.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协调开展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42号)对退休教师的资格和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31号)做好生活补贴资金测算、筹集、上报和拨付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2号)对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进行审核确定。对部分地方和单位操作不规范、审核不尽责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坚决纠正,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3.强化绩效考核。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国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州完成情况从严进行考核。
4.材料申报要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退休教师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在市县的,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州、省直管县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再由市州、省直管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每年于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对口上级部门(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2011—2013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六)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由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按照经认定的退休教师人员名单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限要求,按时足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到位,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范围人员情况以及实施操作中的特殊问题及时向上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请示汇报。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于目前仍然在岗,今后一段时间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岗期间仍执行原待遇标准,退休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在浙国有企业所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退职)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所在地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工作不上网,不做公开报道。各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使企业职工尤其是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Ⅱ 关注中央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的实施进展情况

我也是一名企业幼教,干啦22年幼教,也没有教师资格证,于2015退休,我内今天知道有这个文件,退休工容资太低,退休三年,长工资三年才2千元,哈哈,我们这里地方老师才退就6千多,同样干啦一生幼教相差也大多啦…

Ⅲ 63号文件国企退休教师待遇

法律分析:(一)补贴标准: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二)补贴调整:今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调整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同步调整;其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Ⅳ 2022年教师退休新政策

一、教师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1)公务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教师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所以教师退休年龄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总结:男性均为60岁退休;女性干部为55岁退休,工人为50岁退休。
二、教师退休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退休教师工资主要由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独子费、住房补贴等几项组成,其中基本退休费为退休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_之和*退休费比例(工作满35年为90_,满30年不满35年为85_);退休人员补贴按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职务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独子费10元;住房补贴为上述几项之和的13_。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小学公办教师,教龄满30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任教30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并由省教委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基本社会保障分成5个等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城市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各个不同类别的人退休后的保障力度也不同,但在同一分类里,退休金的计算方式确实大同小异。双轨制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一般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0%~90%左右,教师为100%,不同省市根据经济情况的不同略有调整,但大体不会相差太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Ⅳ 国有企业教师退休待遇97号文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教师退休待遇97号文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是为了解决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而下发的通知。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Ⅵ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意见

法律主观: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凯御皮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盯差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拆态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 基本养老金 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Ⅶ 中央对退休教师政策

教育部2022年教师工资政策调整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大于等于当地公务员。
2022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把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的收入保障情况作为督导的重点。
如果发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会采取约谈或者问责的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义务教育是属于公益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只会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会进进一步提高。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什么是退休金
1.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
2.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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