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
3、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本人历年所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按其所缴养老保险费的总额计发。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4、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㈡ 广州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工资是否发放
广州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保待遇有以下这些:
(一)养老保险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二)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