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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江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6-07 09:55:34

1. 江苏省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

法律分析: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2. 退休政策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现在有江苏的网友在提问的就是关于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这个的话江苏省是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以及离退休人员没有住房的就是可以进行补助的,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江苏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省房改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
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企业、自收亮袭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职工购房时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对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渠道中统筹解决。
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
新职工自确定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在确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我省同时还要求各市、县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于明年2月之前报省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嫌键纤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往房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度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按苏*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2】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芹仿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
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所谓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所谓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4)工龄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
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
三资企业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以上标准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内执行。
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住房补贴率仍为16%,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单位必须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依据房改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2、购房职工申请。
拟购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
3、单位审核。
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审核后的购房职工填写的《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省直机关房改办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所报材料。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后,机关房改办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5、购房补贴的提取使用。
购房职工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申请支取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省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表六,以下简称《清册》)。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以后年度新分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仍需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将其下属单位的《审批表》(附《清册》)统一收集后,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上面就是关于江苏省的住房补贴政策的,分为两类的,有的是一次性补贴的,有的是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其实主要还是针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给部门审批的,最后还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想要咨询更多的法律法规就找。

3.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 37 次会议精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与杭政 [2000]13 号《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即以 1999 年 1 月 1 日为时点,凡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离退休的,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 1994 年底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 1994 年底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三、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 [2003]13 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4. 退休人员房补政策

退休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 江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文件

法律分析:工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6. 退休后住房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三、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7. 退休后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退休后住房补贴,仍然是由原单位在统筹外发放。而企业退休人员一般包含在养老金内,但是标准是相差很大的。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 退休后住房补贴怎么算

退休后的住房补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
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怎么算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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