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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发布时间:2023-06-06 16:03:53

A. 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B. 重庆市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2)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扩展阅读:

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C. 退休遗属费领取的条件

1、条件:
(一)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二)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三)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遗属补助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D. 有谁能提供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及丧葬费标准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黔人通[2007)11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补助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遗属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二、发放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五、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 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六、经费支出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贵 州 省 民 政 厅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财 政厅
黔人发〔2007〕29号

贵州省民政厅 人事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人事(干部)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共印550份

民 政 厅
人 事 厅
财 政 厅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的岗位工资。
(二)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 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事(干部)部门。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注:贵州的执行94年文件丧葬费为1600元加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乘20个月。

E.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遗孀补助发放标准

得到2000补助
自然死亡没有抚血金,直系亲属中无固定劳动收入或养老金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自定标准给遗孀补助 。标准由单位定,但一般和其他同级单位差不多的。如果一家有多人需要领的,总额只能有一份,大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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