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离退休人员
问题一:请问离休人员是指什么?包括退休人员吗?谢谢 离休人员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而现在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等。
应该说他们也属于退休,但是因为资历较老、待遇较高,所以区别于一般的退休人员。
所以说,他们的群体较小,退休人员群体较大。是退休人员中有一部分叫离休人员,而不是离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问题二:离退休职工是什么意思 1.离休是建国前参加工作,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退下来的人。 2.退休是指1949年10月后参加工作到龄退下来的人员,
3.内部退养人员就是没到退休年龄,由于各种原因退下来但是仍然开工资的人员
问题三: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有什么区别?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为退休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办理离休手续的为离休人员。离休人员享受1俯0%的原工资标准。
问题四:什么叫退休干部?什么叫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是指在1949年十月1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两的人员现在离休后称为离休干部退休干部是指在1949年十月1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称为退休干部
问题五: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员工就工企业退休人员。
问题六:什么是离退休干部 1、离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迅运革命工作的(包括供给制)的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规定的离休待遇(注: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属于干部身份的,只能称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1949年参加革命的干部就是退休干部,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2、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是实报实销的,退休人员是只报销大部份(按一定的比例)。离休干部就算纳入社保局的医保管理,报销金额也是没有上限的,而其他参保人是有基金支付封顶线。
3、离休干部的工资待遇调整是跟着 *** 公务员一起调整的,无论是行政或企业的离休干部。
4、在企业,离休干部比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要高很多。就算两人工龄相同,养老金也完全不同。
5。锭前我国人事管理上有国家干部和工人之分。离休退休干部必须是国家干部编制。工人编制的只能是退休工人。
问题七:什么叫退休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数次调整退休费计发标准,总的趋 势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计发比例有所区燃昌桥别。
一、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二、事业单位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皮猛)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按规定相应打折扣。有些职工原享受的 *** 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费计发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四、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退休费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的5%~10%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五、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权限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六、对在边远地区(如 *** 、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幅度为5%~10%。
七、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死证明,支付单位凭此证明按期支付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应按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八、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退休费;人员找到后可补发退休费。
前不久,中组部召开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会议提出新世纪初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
各级党委部门、老干部部门要按照《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一次性清理两费历史拖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省区市、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向党委、 *** 汇报离休干部两费清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逐人解决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
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保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二、继续贯彻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要积极组织老同志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二要切实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建设和教育管理;三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形式、方法和途径上有所创新;四要进一步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
问题八:离退休时间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是已经退休的,那就是你办理退休的时间,如果你还没有退休,那就是指你在什么时候到退休年龄,什么去办理退休。
问题九:什么叫社会退休人员? 退休后,你的关系由单位转到社区,以后也就是社会退休人员了
问题十:退休人员与退职人员是什么意思 退休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离开岗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种退休,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只能退出岗位,经过社保部门批准,按照退职办理,退职按月领取的不叫退休费,也不叫退职费,叫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很低,每年调整的也和退休的政策不一样
㈡ 什么叫企业离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是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离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以上供参考。
㈢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地方管理,社会通筹外的房补那部分,企业应该继续承担,你说呢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税前列支的问题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着征纳双方的问题。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第一条的规定:“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列支的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在列举职工福利费项目时未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而财企[2009]242号文则明确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统筹外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现在的保障体系,从理论上讲,后两者能够税前扣除,统筹外费用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时就提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税法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国税函[2010]148号的第三条第1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的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㈣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秘书、会务、机要、文书档案、安全保密工作;承担机关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局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二)政策法规信息科开展本系统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政策法规汇编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政策宣传、舆情监督和引导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项目管理规划;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局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拟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四)就业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银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负责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配、日常管理及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招聘洽谈活动;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劳务输转工作的协调指导;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备案事宜。(五)公务员职位管理与录用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调任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市直机关及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落实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
(六)公务员考核培训与奖惩科落实公务员考核奖惩法规和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和政府奖励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和竞争上岗管理;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工作;审核呈报以国家、省部级名义表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承办市政府行政奖励和市内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有关事宜;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与实施计划;负责拟定公务员中长期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效能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能力建设等工作。(七)事业单位管理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聘)、考核奖惩制度;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及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聘)、考核奖惩等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职工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和社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级鉴定考核工作;贯彻国家和省上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管理、使用、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人力资源规划,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境内自费留学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督促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择业登记和毕业生就业选拔考试等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转正工作。负责研究生工作站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留学回国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及科研资助等工作。负责全市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境)外专业技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与管理工作。(十)职称管理科(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负责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评审工作;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各类职称考试及培训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十一)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和津贴补贴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十二)养老失业保险科拟订全市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政策;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落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及应急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三)医疗生育保险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和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认定;指导并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十四)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标准、规划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政策,落实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和待遇给付标准;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 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的工作。(十五)农村社会保险科拟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整顿规范各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的工作。(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申诉劳动、人事信访事项。(十七)劳动监察科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监督检查中央在甘、省属国有企业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
㈤ 退休人员死亡后工资怎么发
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