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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政治认同

发布时间:2023-06-02 16:40:26

A. 两部门正式发出提醒: 2022年这类退休人员将面临新情况...

01
这类退休人员
将面临再就业的新情况...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鼓励开发初老群体人力资源价值的建议》,在其中建议鼓励初老群体再就业,让老年人收获更多认同感、荣誉感。
本以为只是说说而已!没想到这次真的来了!!
昨天,7月12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申请银龄讲学计划的退休教师以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
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
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讲学。
02
要找到最适合自己
的退休生活
大多数人认为鼓励初老群体再就业,是基于价值和经济双重需求的选择,不仅可以发掘老年人的技能潜能,丰富老年生活,让老年人收获更多认同感、荣誉感,减轻其由于“空巢”带来的焦虑!
同时还能缓解社会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缺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健康支持体系的压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佐宏也提出四个方面建议:
一是树立正确的老龄观,鼓励全社会发展为老服务业,为初老群体创造就业机会;有针对性地为其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与专场招聘会,培育初老群体再就业的竞争力。
二是尽快实行弹性退休政策,按照老年群体不同的职业特征、岗位属性、生理心理等综合要素,进行统筹谋划、精准施策,让有能败盯力、有意愿继续工作的老年人,继续便利地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中。
三是鼓励企业废除招聘年龄限制,积极接纳老年群体,对于雇佣超过60岁老人的企业,给予营业税等方面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同时享受一些特定的政策福利。
四是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返聘老年人的劳务收入,可以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以提高其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
但新老人认为,保障中老年人再就业,让老年人老有所为,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不过,老年人毕竟是上了年纪,身体机能都比较差,而且还很多带着隐藏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之类,无论是自己还是企业都不敢冒风险。况且,老人辛苦了一辈子,好好胡枯哪安享晚年是应该的。
总之,每个人身体情况不同、情感需求裤码各异,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退休生活才是正确选择。

B.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干部作为老年群体的一部分,为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是摆在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体系

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及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这是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和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

二是要纳入各级党组织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提到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

三是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和优势。要按照创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五个好”的标准,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选配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班子,建立各级党组织联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制度,帮助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处理党务、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党支部的吸引力。实行党支部成员联系老党员制度,随时关注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四是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离退休干部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抓好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

多年的工作经验表明,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是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抓好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走访慰问、参观工农业生产、领导联系离退休干部等政治待遇的落实,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做到政治坚定、理想永存、思想常新。要探索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新思路、新方法。我州将全年老干部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将落实离退休干部待遇分解到每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工作任务、范围、目标,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离退休干部待遇的落实,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坚持开展主题学习教育活动

要在离退休干部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进一步增强离退休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当前,我们要重点抓好“热爱伟大祖国
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离退休干部对主题教育活动深刻内涵的理解和把握。要组织离退休干部系统学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州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推进巴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形势教育学习班、专题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以及给离退休干部发放《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宣传教育提纲》、《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问答》等,增强离退休干部对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理解。

四、不断创新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途径

(一)创新形式。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学。一是加强沟通联系。坚持联系制度,经常接触离退休干部,参与他们的学习、娱乐活动,要进一步健全和畅通老干部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的机制和渠道,积极引导离退休干部关心党的建设和社会发展。二是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本地工农业生产、社会发展情况,让他们亲身感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新变化、出现的新气象,加深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定期召开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引导老干部敞开思想,在思想交流中明辨是非,也便于我们掌握思想动向,理清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确立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四是从心理上关怀。有研究表明,离退休干部从工作岗位离退休以后,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失落、孤独、抑郁、焦虑等情况。要通过组织离退休干部喜闻乐见的活动和经常性的联系、走访,帮助他们消除心理上的孤独等情绪。

(二)创新内容。在内容上要紧跟形势,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通报上级的新精神和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情况,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以老干部活动中心(室)、老年大学为阵地,组织老干部开展理论学习、科学知识讲座、文体活动等等,将思想政治工作寓科学健身的文体活动、延年益寿的保健活动之中,用先进文化去占领他们的业余文化阵地,让他们通过更多的渠道吸收更丰富的精神营养,开阔眼界,保持平和的心态,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境界。要针对部分离退休干部出不来、看不清、听不见等情况,采取解读文件、送学上门等,及时帮助他们学习新精神、新知识。

(三)创新方法。一是要发挥主阵地的作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干部党校等是开展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阵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主阵地在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特殊作用。二是要树立先进典型。要善于发现离退休干部中思想先进,作用发挥好的典型,大力宣传表彰,通过榜样示范和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加强引导。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的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离退休干部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及时把握离退休干部的思想脉搏,加强正面引导,有针对性的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州委党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对一些理论热点问题和老同志关心的问题,采取组织党员到企业、农村、社区考察,党支部提出问题和观点,老同志讨论,党支部归纳回答的方式开展学习,老同志认为,这种学习方法观点准确、说理透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四是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要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采取重点帮扶,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为离退休干部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

C.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D. 离退休人员有哪些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法律主观:

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在职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只按当月的工资计发离退休费。2006年7月1日以后在职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先在本人级别工资档次上增加半个级别工数亩资档差的工资额,再按相关规定计发退休费;当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在次年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档差的工资额,再按相关规定计发退休渣档费。离退休费由基本离退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三项构成。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将原基本离退休费中所含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剥离出来,离休人员按100%剥离,退休人员按85%剥离。将原离退休费中的知识分子津贴归并到基本离退休费中。保留地区补贴在工资改革中已包含在基本离退休费中,不再另外计算。生活性补贴同在职人员一样,现每人每月增加到900元,离休干部和退休的厅级干部原执行的特殊补贴(护理费、通讯费、交通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一、离休人员办理离休手续时,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之和全额计发。2006年7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休费。二、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没有学历的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以后在职人员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时,工资中的工作性津贴部分不再享受。2006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退休费。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资改革后,不再随在职人员同步调整离退休费,具体调整时间按国家政策执行。

法律客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待遇(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薯梁森效的治疗。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5、丧葬、抚恤待遇。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 退休人员的政审证明哪里出具

1、先由所在地村委或居委开具证明,然后由本人持该证明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即可。
2、政审证明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4、不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入党的政审材料都是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写。综合性政审材料的写法综合性政审材料是党组织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较为全面评价的重要材料,也是党组织接收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当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拟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及时把他的全面情况综合起来,形成材料,以备讨论其入党时向支部大会报告。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其入党以后,要将政审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2、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F. 退休人员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和基本职责。着重抓好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广阔平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加速推进,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元,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作为工会组织如何实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在企事业单位发展建设中找准位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摆在当前工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方面,我所工会坚持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从而使余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职工积极性明显增强。
一、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权
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渠道。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体现职工的政治权利,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力也是工作组织的义务。在推行所务公开的过程中,我所不断拓展渠道,坚持以职代会为所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所务公开民主监督职能,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所各项工作的稳定发展。我们的做法是:
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正副组长,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所“所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一是审议、讨论和通过了我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设想》。二是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通报各部室工作完成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下达任务。三是定期向职工代表汇报我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通过实行所务公开,进一步完善了职代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了职代会的职权,增强了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有力地推动了我所各项工作的进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 开展职工素质工程,维护好职工的发展权
随着企事业单位竞争的日益加剧,打造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共识。现代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发展的基础上,因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素质的提高是“双赢”的。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要靠职工素质的提高来实现,而在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又必然会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当前,我所存在这样的矛盾:现有职工多数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偏高,其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高素质技能人才又严重缺乏。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蓝领”职工,已成为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工会必须抓住这一环节,并把它作为职工发展自我、提高自我竞争力的一个抓手,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积极为职工自我发展搭桥铺路。为此,我所工会以“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为载体,制定详细计划,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一是健全组织、设定目标。我们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建立了以党政领导为组长,以工会和团支部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主管所长为组长,以技术骨干为成员的授课组。制定了创建学习型组织、部室的工作安排。明确了学习内容,以提高站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为重点。力争通过岗位培训、技术创新、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使职工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掌握一门以上新的专业技能,从而推进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排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是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在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中,工会积极引导职工开展以“三法”为内容的活动,并引导职工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有效的将学习转化为创新力应用在本职工作中。
通过学习活动,广大职工真正把钻研业务、永不满足的创新进取精神体现在做知识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设者上,表现出了“竞争、创新、突破”的学习和工作积极性,营造出了互带互学、互相促进的良好学习氛围,为实现现代化余泥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维护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权
帮扶是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在具体工作中,所工会建立了困难职工互助基金,划拨了专项资金,为搞好帮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工会及时掌握特困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坚持做到职工遇事“五到位”,遇到职工家中有白事,坚持党政领导亲自到职工家中慰问;对生病住院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做到工会干部到医院探望;把所领导的关心送到每个职工的心坎上。对困难职工,坚持到家中进行慰问、到岗位上慰问,同时送去困难补助和慰问品,以满腔的热忱、扎实的工作,把组织的温暖送到职工手中,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营造企事业单位的文化氛围,维护好职工精神文化权
工会是打造企事业单位文化的主体,这一特殊位置为工会组织提供了大搞文化建设的舞台。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的基础是企事业单位精神的铸造,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精神对企事业单位文化的建立起这主要的、核心的实质作用。
我所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以满足职工精神文化的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所工会坚持每年重大节日前组织职工开展寓教娱乐的文体活动,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如:在“三八”妇女节,所工会组织女职工参加登山活动;元旦和五一节,所工会安排了包括职工健身同乐、职工卡拉OK、篮球比赛等文娱活动。在活动中,职工们精心准备、热情参与,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华和特长。

G. 如何做好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同志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3.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

H. 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退休职工思想动态分析

近日,笔者通过走访、电话采访等形式,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公司部分退休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有普通职工、党员及退休干部,调查内容主要是就当前退休职工的文化生活、理想追求及愿望等方面。

一、通过调查,该公司退休职工的思想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状况:

1、整体心态乐观,但也不同程度存在失落感。

2、对政治待遇的落实比较满意。

3、对社会不良现象有不满情绪。

4、思想观念与时代发展存在反差,对有些问题感到困惑。

5、对老龄事业的发展趋势认识不够,担心生活水平下降。

6、部分退休人员家庭负担重,心情不愉快。据统计,目前退休人员中负担父母、老伴、子女和第三代生活费的占退休职工的多数。这些退休职工中有的父母、老伴无工作,有的子女无业,有的子女收入低并且第三代还在上学,都要从他们的退休费中进行补贴,他们为子孙后代的生活担忧,有失落感,情绪郁闷,心情不愉快。

7、退休前后收入上的反差,在心理上有一个适应过程。这主要是针对退休前是干部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退休职工都希望能够共享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对“企业待遇”期望值较高。

二、从上述退休职工的思想反映来看,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反映。之所以该公司退休职工的思想状况有差异,笔者认为主要是由几方面的原因所致。

1、客观差异性。一是文化水平不同。有的受过高等教育,也有不少是小学以下文化,甚至有的没有文化。二是工作经历不同。有的担任过领导,有的是一般干部,大多数是井下工人。三是身体状况不同。有的长年卧床,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身体好闲不住。

2、人员难控性。有的职工退休后,自我约束意识下降,思想和个人行为较大程度上受自己的认识水平和直接利益得失左右,具有较大的.起伏性、变化性和随意性。

3、居住分散性。该公司退休人员退休后,分散居住在不同的县市及农村,退休职工居住较为分散。

4、思想多元性。调查中退休人员关注的问题很多,各种问题都有不同层次的退休党员关注。

三、以上分析充分说明了,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必须引起社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只有切实做好退休职工的工作,才能真正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对于退休职工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时跟进,很容易引起退休人员整体上的不稳定。在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只有加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才能变消极为积极,变被动为主动,真正达到理想的目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在对象上,要坚持区别情况,增强针对性。针对公司退休人员这个特殊的群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年龄、身体、家庭负担和收入情况等,要区分情况,因人而异。定期到家中谈心聊天、做思想工作,满足他们的精神慰藉和心理需求。

(二)在生活上,重视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退休人员的许多思想问题往往与实际困难有关,解决他们的问题等不得慢不得。要多方筹措资金,统筹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如每逢重大节日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困难补助。遇到家中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帮助退休职工家庭度过难关。

(三)不断加强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加强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做好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心活动,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开展了走访慰问活动,坚持为退休人员送温暖,及时了解他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望生病住院的退休人员,积极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帮助退休人员解决了思想和实际问题,把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加强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主阵地。

(四)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生活。丰富多彩的文体生活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有了大量的闲暇时间,再加之矿区生活的单调,使退休职工更感到无事可做,生活更加没有重心。所以作为企业,应该因地制宜积极为退休职工提供学习、健身、娱乐的场所和条件。通过举办棋类比赛、知识竞赛、参观游览等,使退休人员在丰富的文体活动中陶冶情操,强健身体,拓展了生活视野,精神世界和日常生活得到了充实。

(五)积极支持退休人员继续发挥作用。支持退休人员继续发挥作用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面。退休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再做贡献,是继续实现人生价值的自身要求,是老有所为的具体体现。发挥退休人员作用,满足退休人员再做贡献的需要,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鼓励和支持退休人员因地因人制宜、量力而行发挥作用,既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健康长寿。在这一点上,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有很多退休职工都参加了矿上成立的巡逻队伍,继续为矿山的安全发展奉献着自己的余热。退休职工也一致认为这样挺好的,既增加了收入,同时又让退休后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企业退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相对弱势的群体。其身体、心理和思想变化上都有它显著的特点和规律性。企业退休人员,对企业有着无法割舍的感情。他们年富力强的时候,正是企业艰苦创业的时期,企业的成果,有他们辛勤劳动的汗水,企业的发展,深深地印刻着他们人生的足迹。离开工作岗位退下来,对他们来说是一次重大的人生转折。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的变迁,也使他们在心理上发生细微的变化,同时,由于企业的生产、生活居住区大都在偏远地区或城市与乡村的结合部,社区建设尚未完善,社会化管理还处于过渡时期,退休人员既是“企业人”,也是“社会人”,这种双重身份也使他们的思想状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企业更有必要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切实为这些为企业发展奉献了青春的老工人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难事,让他们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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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怎么让领导关心退休人员

周到服务,使其老有所依
坚持“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一是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离退休干部的联络工作,联络人员确保与离退休干部信息双向畅通,及时、主动联系离退休老干部,随时掌握离退休老干部的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二是每个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联系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三是认真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好离退休老干部参加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四是高度重视离退休老干部的慰问安抚工作,在重大节日或者离退休老干部生病住院时,及时进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并帮助办理相关事宜,主动参加治丧活动,为治丧活动提供便利。

关心关爱,使其老有所乐
一是关爱关心离退休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以老年活动中心为阵地,辅以书香社区打造,为丰富活跃离退休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服务。二是组织退休老干部学习党的理论方针,为老干部订阅党报党刊供老干部学习,让离退休老干部关心国家大事,知晓东津新区的发展变化。对不便参加集中学习的年老离退休干部,将中央、省、市、区各级的最新的方针政策、理论知识整理成材料,由专人上门进行送学服务,使离退休干部能及时接收最新的国情国策,与时代接轨。三是定期举办“茶话会”、重阳节聚会、参观等活动,通报新区近年来的发展,与老干部促膝长谈,引导老干部们继续发挥作用,为新区发展发挥余热,贡献力量。

紧密联系,使其老有所为
一是开展退休离岗谈心谈话,帮助适应退休生活。为帮助退休干部顺利完成从职业生涯到退休生活的过渡,避免出现焦虑、失落等负面情绪,实行各单位班子成员与各级退休干部进行退休离岗前一对一谈心谈话,谈话突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重点强调退休后的政治要求、纪律要求,安排工作人员为退休干部讲解相关政策,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帮助他们尽快适应退休生活。二是建立离退休干部定期联系制度,通过每月打电话、发短信、面询等多种方式,掌握离退休干部工资福利、看病医保等情况。对离退休老干部提出的合理合规要求,由联络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进行认真办理。三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离退休老干部的走访活动,热情邀请、积极动员老干部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文明城市创建、两新党建指导等工作

J. 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③因工致残,评残定为1-3级。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1、离休待遇: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增发本人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93年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基本工资;未比照在职人员套改增加离休费的,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满1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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