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南京市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特别注意: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1、住房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2、收入情况: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难家庭认定标准。
3、工作情况: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3、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是在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5、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持本市合法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南京市连续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条件。
6、优先保障: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Ⅱ 江苏省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
法律分析: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条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Ⅲ 江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文件
法律分析:工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Ⅳ 退休政策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现在有江苏的网友在提问的就是关于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这个的话江苏省是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以及离退休人员没有住房的就是可以进行补助的,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江苏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Ⅳ 退休后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退休后住房补贴,仍然是由原单位在统筹外发放。而企业退休人员一般包含在养老金内,但是标准是相差很大的。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Ⅵ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
有些单位对于退休的人员是可以办理住房补贴的,这对于退休的人员来说也是不错的政策,因为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住房的问题。那么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呢,有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
有些单位对于退休的人员是可以办理 住房补贴 的,这对于退休的人员来说也是不错的政策,因为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住房的问题。那么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1、对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审查、各单位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分配对象。审核,其中职工工龄应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2、其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 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1、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如果申请住房补贴也是需要一些条件限制的,达到要求的才可以办理。
Ⅶ 退休后还有住房补贴吗
有补贴会按照比例进行一次性
发放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经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缴纳住房公积金领取的个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