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职工退休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特殊工种人员,女性退休年龄为45周岁。对于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但是,在女工人和女干部身份界定方面,江苏省在《实施办法》中,进行了细化:
1.如果女工人在50周岁的时候,仍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以在55周岁办理退休。
2.对于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来说,如果曾经是企业的固定职工、或者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且在劳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年满50周岁之前在企业累计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贰』 法官退休后的从业规定
法官退休后的从业规定是:
1、法官从人民法院退休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从人民法院退休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贺拦烂
3、法官退休后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4、法官退休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禅漏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衡握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6、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7、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叁』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除名人员退休办理的方法:被除名后的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的职工,则不能按照事业单位的退休规定进行处理。猛悉派根据相关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枝贺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肆』 江苏退休政策最新规定是什么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伍』 法官退休后的从业规定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的退休金、医疗待遇的同时,还会享受原单位发放的一些待遇、组织的一些活动,包括单位组织职工每年的健康体检、组织职工开展的各种活动、单位组织发放的精神物质奖励、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年终组织拜年、家庭生活困难慰问等待遇。
小编认为:所谓的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应该是指以上的这些待遇和活动。
具体来看一下几条比较重要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有那些意见
1、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而另一方认为:首先,单纯从《公务员法》和《意见》相关规定来衡伍空乎量,新拟定的意见有悖于之前的法律条文。原公务员法规定,两院人员退休后,经过竞业期后,依然可以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新出意见明显地违背了原文的精神,而且还对退休干部个人权益没有保护,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都有什么待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建立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腔悉统的对接
总结退休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也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中担任顾问、行政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亏伏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陆』 江苏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江苏职工退休年龄江苏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江苏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体规定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江苏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一)服务对象:
在本中心存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由本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3)户口本复印件(4)就失业证(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三)办理程序:
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退休上报时间,由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本人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金存折。
三、江苏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1、根据退休年龄,到市社保中心退管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退休的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并签字、一寸近照一张(彩、黑均可);
(2)参保人员的档案(有“确认表”(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须提供“确认表”);
(3)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经公示后的职工退休公示回执单;
(6)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参保人员应提供退休时前五年岗位报备材料;
(7)延期退休的应附延期退休批准材料;
(8)户口簿原件;
(9)有办理过补缴的要提供“补缴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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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
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
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协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五、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年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七、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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