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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退休职工遗孀困难补助

发布时间:2023-05-31 13:13:26

Ⅰ 山西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孀每月补贴

法律分析: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实行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为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户口所在县(市、区)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阳泉市城区标准键蠢)的190%,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为22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知亮迅民政厅关于调整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实行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为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户口所在县(市、区)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阳泉市城区标准)的190%,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为22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搭此决。

Ⅱ 2022年山西省公职人员遗孀待遇

山西省的标准胡明分为两种,对于家居省辖市的遗属,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40元。对于家居县(市)、镇喊做败的遗属,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20元。对于家居农村的遗属,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00元。而对于山东省的企业职工遗属,则是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不同,发放不同的金额,标准有三类,分别是530元、480元、430元。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放。所以在新的政策落地执行后去世的企郑颤业职工,他们的遗属每个月就不会有生活困难补助了。
对于改革前去世的人员,遗属依然可以按照之前的标准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Ⅲ 山西省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说起丧葬抚恤金呢,这个话题多少有点沉重,发生这种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个很重的打击,不过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国家也有一定的相关条例发放抚恤金。下面呢,我们就分别来看看,山西省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三个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
首先是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实行的都是一样的标准,是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来算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山西城镇的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按照两倍的标准来计算,今年山西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可以有元。可以看出丧葬费的计算,是与居民生活所在地,

个人可支配的收入息息相关的,会随着地区的发展而增加。
第二是一次性抚恤金。
先来说一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这里需要注意,机关退休人员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机关退休人员去世后,能拿到的抚恤金,是上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除此之外呢,还要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这位机关退休人员在去世前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是4000
快钱
。在今年可以拿到多少钱呢迅缓?首先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伍昌誉支配收入47412×2+基本退休费4000×40=254824元。
与机关退休人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本人生前只有腔段20个月的基本
离退休
费。
假设这位机关退休人员,在去世前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是3500元,在今年可以拿到多少钱呢?答案是基本退休费3500×20=70000元。
而企退人员的抚恤金,是要根据退休人员死亡时,山西省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按照死者本人在退休前的缴费年限,来确定发放几个月。如果缴费年限是15年,那么就会发放9个月;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多缴费1年就多发放1个月。最多可以发放24个月,还有重要的一条,大家要注意,那就是养老金每领取1年,抚恤金领取月数就跟着少1个月,保底月数是9个月。所以每个人的领取月数也有可能不一样,还要根据大家的实际情况来看。
第三还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个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呢,企退人员是享受不到的。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这个待遇。这个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呢,要看所在地的,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80%来发放。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建国前参加的是革命工作的,这样的父亲、母亲还有配偶,是按100%来发放的;如果是孤独遗属的话,也是按照

100%来发放的。
这里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策和标准是相同的。
最后,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地提高,山西省的企业退休职工的丧葬福利待遇,也会越来越好的。

Ⅳ 山西遗属补助认证方式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兆弊的慧猜毁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一、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农村户籍,属于农民制合同工。
二、申领所需资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单位代办时需提供,个人办理无需提供);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3、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
4、参保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前备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Ⅳ 山西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标准: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①丧葬费:5000元;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
拓展资料: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Ⅵ 山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遗孀补助标准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期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十日主题词:人事工资福利补助通知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2007年6月11日印发

附表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补助标准(元/人·月)省直、石家庄市

220秦皇岛市

210唐山市

225承德市

185保定市

190廊坊市

195衡水市

190沧州市

190张家口市

180邢台市

180邯郸市

190

Ⅶ 山西省最新丧葬费标准

1、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标准,都是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2021年山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19.42元,所以2022年度山西各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标准是6238.83元。
2、一次性抚恤金机关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政策不同。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山西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的80%计发。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计发;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计发。

一、丧葬费申请条件:
1、《养老失业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遗属申领待遇声明》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殓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之一。
二、丧葬费申请程序:
1、申请丧葬费等费用单位应提交相关的函或报告;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前一个月的工资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Ⅷ 2014年山西省供销社退休人员死后能领取那些补助

工作人员死亡,由原单位发放遗属补助。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近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鉴于近几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从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户人均月180元调整为200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新泰市、芦唤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遗属补助标准随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而相应提高,执行时间与当地政府调整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间一致。(市人事局)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御举,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镇哗碧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退休职工去世后有丧葬费和养老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退休职工死亡后,除了按照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外,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的每月平均养老金支付丧葬补助的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丧葬补助标准,为其生前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Ⅸ 山西省女退休职工病故,配偶无收入,可以享受遗属补助吗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设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的配偶,不论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3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企业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亦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三、此次调整后,以往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不再执行。
四、调整后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Ⅹ 山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法律主观:

一、调整 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 因晌仿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此手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宴扒纤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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