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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号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3-05-29 18:37:24

㈠ 外地人养老退休如何办理

社保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锋培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按情况不同办理方式如下:
(1)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或者养老金旦基禅领取资格证、工资卡、协助认证表到本人居住地乡镇劳动保障所;
(2)居住在市外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身份证、退休证、工资卡到居住地市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认证。
退休工资的计算标准:
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5年,并在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审核与申领。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都对养老保险待遇有影响,其本质是多缴多得。若您在退休年龄之前,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已缴费满15年,则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纳;但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男性连续25年,女性连续20年。
社保退休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员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员工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发月数=101~195.(国务院规定:50岁退休--195;55岁退休--170;60岁退休--139;65岁退休--101)
办理社保退休的具体流程:
(1)去社保局开户;
(2)社保局拿取员工社保申报核定表;
(3)拿社保申报核定表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4)最后去公司开户。
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模尘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㈡ 人社部66号文关于受处分人员退休后如何订薪级档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2010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仔握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耐拿(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昌戚搭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5号
2010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8号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技术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岗位技术等级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受处分前技术等级为初级工的,不降低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为初级工1档;津贴补贴按新岗位技术等级确定。机关普通工人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按降低两个档次确定,最低降至l档;不降低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 察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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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普通员工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07]66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规定的基数计发。

(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标准执行;2007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我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㈣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自己管理的参保单位仅需跑一趟提交档案,个人及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参保单位无需跑动。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1

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是落实市政府审改办《关于推进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建设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统深化“局处长走流程”开展行风建设提升行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搭建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向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在联办平台提交联办申请的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人员。

开通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网上办理渠道能给大家提供哪些便利?

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主要是将与退休人员紧密相关的养老金申领、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事项统一申请入口、打包联办,实现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最多跑一次”。

为什么是“最多跑一次”?

退休“一件事”办事场景上线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为其在网上提交联办申请和材料即可。人事档案自己管理的参保单位需“跑一次”提交人事档案。

无用人单位参保人,如果其人事档案在本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存放,以及人事档案在外地的外埠人员,个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即可。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外迟宏含其他存档机构的(如,全国人才、冶金人才、原用人单位),需个人按照存档机构规定办理“跑一次”提交人事档案。

登录联办平台有哪些渠道?

1.网址: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zgtx/

2.登陆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办好一件事”专区-退休服务“一件事”场景

3.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点击“个人登录”或“法人登录”,在“服务列表”中点击“养老金申领”。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2

即日起,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实现养老金申领、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销户公积金提取事项网上打包联合办理。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自己管理的参保单位仅需跑一趟提交档案,个人及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参保单位无需跑动。

《通告》明确,联合办理主要包括5个环节,分别是:提示告知、提交申请、信息确认、核算发放、社会化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个月的参保人都可以通过网上提交联办申请。

提示告知环节:人社短信平台将向还有一年时间退休的参保人和其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发送提示短信,方便参保人和经办人员及时了解相绝慎关信息。

提交申请环节: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6个月的参保人,个人和参保单位均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办好一件事”专区,通过两种渠道都可以进入“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提示操作提交申请。具体申报情况主要分为两类:由参保单位申请和参保人申请。

一类是由参保单位申请:在参保单位缴费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并负责提交人事档案等材料,个人应配合单位做好申请和材料提交。其中人事档案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码笑中心负责提交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存放在外地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人事档案,由本市人社部门发函获取相关信息。

另一类是参保人个人申请: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可以个人网上提交联办申请。其中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参保人,由本市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提交人事档案等材料(人事档案存放地与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第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其他机构的参保人,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参保人须及时通知存档机构按系统提示时间提交人事档案。

第三,人事档案在外地存放的参保人 ,由其在本市的居住地(或在本市最后一家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属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第四,无人事档案的参保人,由户籍地(居住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信息确认环节:提交人事档案等材料的10个工作日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可登录“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在线查询,并下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告知单》,人事档案存放在外地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关注“申请进度查询”栏即可。

核算待遇环节: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人社部门将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自动办理减员、核算,次月发放养老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在核算当月20号之后登录“退休打包一件事”平台,在线查询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医保部门在核算养老金当月为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发放养老金当月为参保人办理退休销户提取公积金,结果均可通过“申请进度查询”栏了解。

社会化管理环节: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需求的参保单位,可按照社会化模块中提示的申领流程申请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事项。

北京实现退休“一件事”网上联办,办理退休最多跑一次3

“办退休,那可是一个‘大工程’。得提前5个工作日约号,到了日子,我就抱着一大摞材料去朝阳社保大厅办理。”付玉说,每个人的材料都得有两指厚。

到了约号日,付玉先要到综合管理科去做社保减员,然后前往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递交资料,需等待三个工作日才能领取退休审批结果,她还要再去综合管理科一次,办“退休二减”。一切顺利的情况下,需要跑两趟。但是,由于参保人很少提前关注自己的人事档案等情况,申报材料总是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经常需要回去补充。

领养老金这事就算落实了,但这还不算完,还得再去办医保和公积金。人事专员尚且如此,灵活就业的个人去办退休,那就更加费劲了。

退休打包成“一件事”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今年2月2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统深化“局处长走流程”开展行风建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出台,这份方案提出,要把群众“一件事”变为部门“分内事”,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少跑腿”“快办事”。失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11个打包“一件事”被列入清单,限时完成。

“以群众和企业办事需求为导向,推动与相关单位横向联系、并联办理,努力实现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局长章冬梅提出要求。

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先搭建退休“一件事”平台,试点将现场办转线上办。申请退休不用再跑办事大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网上审批,全程不用见面。同时,探索新增市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服务相关事项,将养老金领取、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公积金销户多个事项纳入统一申请入口。

11个“一件事”4件已完成

清单中的灵活就业“一件事”,更为简便。改革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只能线下受理,需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请表等材料;改革后,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合并在一起,线上办理甚至无需提供材料,无需跑动。申请人只需要选定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登记就完成了,填报内容减少了78%。这一功能目前正在海淀区、怀柔区进行试点运行。

上半年,北京市人力社保系统已完成第一阶段4个打包“一件事”场景改革任务。其中,失业“一件事”中填报项已从69项减少至10或16项;灵活就业“一件事”中申报必填字段由23个减少至5个;退休“一件事”实现了退休业务办理最多跑1次;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一件事”中减少了至少2次页面跳转,实现了“全程网办”。其余7个打包“一件事”也已开始事项整合与流程再造。

㈤ 谁知道陕西省对60年代离退休人员(现在回农村了)有什么补助政策

陕人社发[2011]181号陕西省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陕人社发[2011]181号 颁布机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逐步提高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结合我省各级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生活补助费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30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0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进行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㈥ 青海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青海职工退休年龄青海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青海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厅局的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单位或主管厅局初审后,携带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规范退休(退职)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66号)规定执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各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三、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的下列企业职工:

(一) 国有企业职工;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 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原固定职工(含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职工退休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办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和符合第十条规定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参加本市地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待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第七条 企业职工退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经初审后,如实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批;

(四)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职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条 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自由职业者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职工档案代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现岗位必须满2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原岗位)及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

第十条 按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允许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企业职工,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职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遇有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争议的,应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与户籍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后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青海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样式附后)(见表),青海省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未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驻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其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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