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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退休职工房屋改造补贴

发布时间:2023-05-29 03:37:42

① 最新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

最新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1、其中安家补助的额度在15到800万不等。购房对象是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别给予购房总额20%,最高20到6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则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符合分类目录的顶尖人才才搏磨可获得最高800万元的安家补助;
3、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4、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5、对青年留学归国人才来说,在甬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情况下,可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额度。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神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游银缓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② 云南省住房补贴标准

还有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
(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省财政厅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如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省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省直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省直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省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昆明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年度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的原省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厅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帐户。
实施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省财政厅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省监察、审计、财政、建设和省直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财政厅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③ 2022年退休住房补贴最新政策

一、发放对象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经费纳入我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退休的,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含未经县房改办审批的单位集资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2.根据2022年财政预算安排,决定对2022年11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进行发放补贴及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间已故的符合前述第1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除外,此后批次(或者年度)发放对象的条件及办理时间,由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未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人员的补贴标准。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每平米168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每年每平米3.684元。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平米,科局级(中级职称,含副科)80平米,县处级(副教授级职称,含副处级)90平米,地厅级(正高级职称,含副厅)120平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且已包含规定的阳台面积。职级以申领住房补贴当年的职级为准。
2.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
面积差是指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离退休人员家庭已享受优惠购建房面积的差。
3.发放的住房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建房补助费(包括住房修缮、扩建、新建住房补助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等)。
三、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填写“松阳县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离退休证明文件、原任职文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向原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后,对申请表中个人所填内容和职工家庭住房分配情况审查核实(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并汇总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于2023年01月02日前报县房改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未在前述期限内申请的,本次不再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可随下批次(或者年度)人员申请。
3.县房改办对上报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将补贴对象名单在松阳政府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为补贴对象。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资金到单位,由单位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
4.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后,须将经申领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报县房改办备案。
四、发放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若干补充规定
1.异地安置且户口已迁离本县的离退休人员,在迁入地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以根据迁入地房改部门的证明申领住房补贴。
2.离退休人员异地定居的,按原工作地(松阳县)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已出国、出境定居的,不能申领住房补贴;若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4.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离退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单位要对个人档案进行核对。
5.1999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离退休人员,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去世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6.对不同婚姻状况的,按以下办法核发住房补贴
(1)婚前单身各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2)婚前单身一方购建过房改房的,房改房面积共同享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其中未购房一方可按无房职工标准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3)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再婚前原家庭均购建过房改房的,各自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原家庭购建房改房面积之差核发住房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原家庭购建过房改房,另一方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已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未购建过房改房的一方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5)离婚后现单身,原家庭已购建过房改房的,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原家庭未购建过房改房的,按无房职工核发住房补贴。
(6)离婚职工再婚后又购建过房改房的,其购建房面积加上各方在再婚前按上述规定计算得出的已购建房改房的面积后,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各自按面积差核发住房补贴。
7.住房情况证明
(1)夫妻双方或单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换过工作单位的,须有原所在各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2)配偶方不在本县范围内的,须配偶方所在单位并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军队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及其配偶申领住房补贴的,应提交由军队师或师以上单位房改办或部队营房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8.离退休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9.有条件的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资金自筹。
10.本通知由松阳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其他
个人不实申报住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对骗取住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责任者纪律处分。

④ 云南省退休待遇补贴政策是什么

退休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它关乎每个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还因为近日国家出台了许多退休金待遇的新消息。那么,云南省退休待遇,最新退休补贴的相关政策你是否了解呢?如果答案是并不了解,那么我整理的这篇文章不妨来看看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他类地区和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地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天每月增加25元,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
(一)调整范围
1.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御姿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纯绝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73%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提示:结合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考虑到现实的物价水平,逐步调镇裤绝整的养老保险金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对于养老事业的重视。二云南省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退休金增加了40元。并且,还根据个人基本养老金来调整,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的需求,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

⑤ 退休的人什么时候领住房补贴

关于住房补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是住房补贴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全国各地取消实物住房分配后的政策,因此,全国各地凡时发放住房补贴的地方,都是以1998年作为分界点。

二是并不是退休干部都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凡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过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联建房、团购房等福利房,并住房达标(按国家标准如科级95平方)的人员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三是在职人员是以1998年为分界点,以我们当地为例,凡是1998年后通过公考公招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未享受或享受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公务员才能享受,也就是说以下情况也不能享受住房补贴:(1)虽然通过公考公招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如果以前享受过实物住房分配且面积已达标,就不能享受住房补贴;(2)虽然现在有公务员身份,但不是通过公开考录,而是过渡性考试转为公务员(如招聘干部通过过渡性考试,转为录用干部;或事业干部提拔副科级干部后,转任为公务员也不能享受)的人员也不能享受。

四是各地方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是根据各地方财力来定的,我们这里就是市级公务员有住房补贴,区县及乡镇公务员没有。全国来看,也是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有,有的地区没有,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主要就是因为财力的影响。

五是住房补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以我们当地为例,先是离休干部,后是退休干部,然后是通过公考公招的在职人员,最后才是过渡性人员及事业人员。其中,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一次领取,在职人员是按月发放,均列入财政预算。

答:

住房补贴属于地方性补贴,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各地政策不一。在职人员有的,退休人员当然也会有。不过略有不同:在职人员随工资按月发放;退休后,养老金由社保部门发,住房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所在单位按月发。

据了解,在笔者当地,退休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是:当年退休人员年底集中审批并报预算,第二年补发上年退休后部分,并开始按月发放。

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不是一回事。具体啥时候发,请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

退休人员是不能领到住房补贴金的,因为国家已经取消了住房补贴制度,凡是退休人员都没有住房补贴。国家目前实行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退休时一次返还,并且注销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子宫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②③和四条不一定提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所以说对于有社保领取的人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因为国家已经取消了相关的领取政策,这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说退休的老人就别再惦记着退休以后的住房补贴了。

住房补贴,最初是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强制性。

后来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很多企业早已经不执行了。现在已经基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了。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这就是我们最初住房补贴的来源。

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分配。作为独立主体的企业理论上要把住房货币化的补贴发到工资里,但是结果可想而知。

当时规定,一套建筑面积6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和双职工家庭的平均工资收入比在四倍以上的地区才可以发放。

住房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用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换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属于改革性津补贴的内容了。

具体标准经过多次 历史 变化,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而且各地标准都不相同。有的能够达到40%。

云南楚雄州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人均养老待遇达到5808元,其中统筹外支付的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等待遇达到了1800元。

退休事业人员仍然是享受这一部分补贴的。各地还有一些叫做提租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物业补贴等各种分化而来的补贴政策。

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也是享受一部分补贴的,其中房屋补贴是两元。这个房屋补贴可能跟住房补贴差得有些远。

有些时候,对比起来真的很无奈。
深圳市的房改住房补贴,每月是2400元到4600元。

像杭州市是退休固定价格补贴,应该包含了很多补贴内容。

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仍然是由原单位在统筹外发放。而企业退休人员一般包含在养老金内,但是标准是相差很大的。

住房补贴开始属于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强制性,后来改革了,很多企业不执行了,现在已经基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了,所以呢,要根据地区来划分,有的地区是不会发放这种补贴的,所以呢,也有一定的规定说是一套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和双职工家庭的平均工资收入比在四倍以上的地区才可以发放,而退休事业人员是可以享受一部分补贴的,所以每个地区的补贴价格也是存在不一样的。

住房补贴属于地方性补贴,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没有,各地政策不一。

在职人员有的,退休人员当然也会有。不过略有不同:在职人员随工资按月发放;退休后,养老金由社保部门发,住房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所在单位按月发。

据了解,在笔者当地,退休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是:当年退休人员年底集中审批并报预算,第二年补发上年退休后部分,并开始按月发放。

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不是一回事。具体啥时候发,请咨询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

涨工资,对于退休人员是最关心的。尤其是企业企业单位退休工人。相信同行的都有同感,就不细说了。不知道今年涨不涨?或是涨多少?大家不容易啊。

湖北省最它妈不是东西,把退休职工当垃圾,职工一退体什么都不管你,什么补贴都没有,也不管你死活,恨不得连那点退体金都不发。

后来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很多企业早已经不执行了。以前机关事业单位有的还有这个待遇。不过现在机关事业编的也少了很多这样做的,根据前几年的相关政策,已经开始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也就是把的补贴发到工资里。可是结果不尽人意,具体标准经过多次 历史 变化,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而且各地标准都不相同。有的能够达到40%

例如云南部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人均达到5808元,住房补贴等待遇达到了1800元。

退休事业人员仍然是享受这一部分补贴的。各地还有一些叫做提租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物业补贴等各种分化而来的补贴政策。

青岛市企业退休人员,也是享受一部分补贴的,其中房屋补贴是两元。这个房屋补贴可能跟住房补贴差得有些远。有些时候,对比起来真的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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