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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退休30号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01:13:53

㈠ 河北省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回顾|江苏省退休职工退休金增加情况

一、2010年河北省保定市退休职工退休回顾

(仅供河北省退休职工参考)

2010年8月份到退休年龄

2010年8月5日前到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退休待遇核算科办清退休手续。

2010年11月9日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待遇纳统业务(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毁高敬老金

计发表)。

2010年12月15日发给退休金存折(邮政储蓄存折),一次性发放2010年9月到2010年

12月四个月的退休金。"上半年退休职工2010年9月15日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累计的退休金

",退休职工可免费办理邮政储蓄卡,储蓄卡没有年费,每月可在柜员机提取退休金,而不

用到邮政储蓄所内排队提取,耽误时间。

2011-1-15按月发放给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若15日是周六,一般提前一天发放退休金。

一、经办机构: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二、地 址: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

三、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四、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工作业务内容

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纳统和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一)经办科室:社保所退休待遇核算科

(二)咨询电话:0312-5077053

(三)办理时间: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企业新增退休人员档案审核手续;6-25日

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待遇纳统业务,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补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表,核发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待遇。15-20日领取新增退休人

员支付养老金存折通知单。6-31日核对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数据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健康调查

等工作,并接待企业和退休人员政策咨询。

(四)申报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2、养老保险手册;3、经劳动部门审批的职工退

休审批表;4、填报退休人员花名册;5、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丧葬费待遇还需出示火化证明。

二、2011年调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回顾

2011年2月9日在燕赵都市报看到河北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2011年2月12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1]3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纤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

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1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1〕17号),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2011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

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4%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

基本养老金1.5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

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60元,念游副高级职称

的每月增加4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增

加10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70元。2010年年度内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

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80

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

2、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

每月增加20元;满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满81周岁以上

的,每月增加3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

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

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

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

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

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

到145元。

6、2010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

金仍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00元的补足到500元;其中:按

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

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

员,按高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

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20元的补足到52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

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要通过扩大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

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

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2011年调个人审批表.doc

附件2:2011调整汇总(1).花名册.电子档.xls

2011年退休金与调整退休金的发放

2011-1-14发放一月份退休金;

2011-1-19发放二月份退休金

2011-1-25发放1月份和2月份预支工资200元

2011-2-3至2-8春节放假7天

保定市劳动局要求必须在2011年2月底前各单位劳资人员办清2010年前退休职工基

本调整信息"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与"2011调整汇总(1).花名册.电子档"。

2011-3-15发放调整后的三月份退休金;

2011-3-30发放1月份和2月份补发的退休金。

2011-4-14发放四月份退休金

2011-5-14发放五月份退休金;

2011-6-14发放六月份退休金

2011-7-14发放七月份退休金;

2011-8-14发放八月份退休金

2011-9-14发放九月份退休金;

2011-10-14发放十月份退休金

2011-11-14发放十一月份退休金;

2011-12-14发放十二月份退休金

三、2012年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回顾

2012年1月20日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3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11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在冀人社发【2010】10号

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600元。即: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

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15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

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14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1240元。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

取暖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年度取暖补贴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月数×取暖期剩余月数计

算。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二、关于调整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11年冬季取暖期内发放取暖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加发600元。其中:2012

年1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增加部分, 2月份随养老金一次性发放;2月份(含2月份)以后

退休人员,增加部分,在退休次月一次性发放。

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退休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

来的按月发放改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为当年取暖期开始的上一个月,取暖期内退休

人员的取暖补贴在退休后的次月随养老金发放。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11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2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

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在执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012-3-15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下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2〕11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

(人社养司〔20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

〔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

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一次性补缴15

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

养老金3元。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

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

增加17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58元的,补足到158元。

6、2011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其中: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1:2012年调个人审批表.doc

㈡ 石家庄市2023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客观:

石市社保局已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即日起石市企业退休人员可到原所在企业或现所在社区查询、核对本人2013年调整养老金情况。据悉,2013年是自2005年以来第9次上调企退人员养老金。石市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河北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企业养老金调整调整方案,此次调整依然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每月可再增加60元,总共上调150元。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135元。在普调基础上,六类人员的养老金调整还可享受倾斜政策。其中,最具亮点的是对老龄群体的“特殊照顾”,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按年龄段享受不同级别的“高龄补”了。高龄老人调待不但有政策照顾,养老金还有保底政策。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搏者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在两类老龄人群之外,还有四类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具体为: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基腊薯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据悉,符合《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局做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1998年9月30日《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㈢ 2023河北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法律主观: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 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 基本养老金 。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袭并大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蔽如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法律客观:

河北省2013年的调待政策,普调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为体现公平,普遍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经河北省委、省政府同意,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河北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按照要求,河北各地应确保4月拍竖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这是河北省自2005年以来第9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据介绍,河北省2013年的调待政策,普调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为体现公平,普遍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在普调基础上,六类人员的养老金调整还可享受倾斜政策。河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要求河北省各地应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1、2、3月份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退职人员手中,一定要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知识延伸——认识养老金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国家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2012年12月17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2013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亦为退休金。由政府、公司、金融机构等向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月支付的资金。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如美国的401(K)、加拿大的RRSP等,以保证老有所养。加入养老金计划是最重要的投资手段之一。(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

㈣ 河北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3年新政策解读

法律主观:

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申请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一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法律客观:

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旅胡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一、干部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二、工人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四、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缺肢五、其他伏镇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㈤ 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大家的家庭里面都应该有退休人员吧,国家对于不同的退休人员有不同的退休政策,退休前在不同的岗位对于退休补助也会有所差异。那么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北省的退休补贴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河北省关于退休补贴政策:
《河北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按晌氏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0元;1938年乎谨袭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0元。
4、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每月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9元。
5、符合翼劳社(2009)3号和翼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职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6、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7、1998年9月30日翼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5元的,补足到14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按月发放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的套算后的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流动退休退职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关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岁兄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㈥ 河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一、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1、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河政发〔2009〕30号)的规定,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补贴标准为:
(1)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低于1000元的,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
(2)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1000元及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的90%。
2、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河政发〔2009〕30号)的规定,河北省事枣悉纳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补贴标准为:
(1)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低于1000元的,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
(2)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1000元及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原有职务薪酬月平均工资的90%。
二、补贴发放陆乎:
1、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河政发〔2009〕30号)的规定,凳没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按月发放,每月25日发放上月补贴。
2、补贴发放方式: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河政发〔2009〕30号)的规定,河北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按月发放,每月25日发放上月补贴,补贴发放方式以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为准。

㈦ 2023年河北省企业退休涨工资吗

2023年,养老保险会有四项待遇会提高。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就参加了整个社会的保障,只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养老保险的待遇也会一起提高。这一次能够卖祥提高的四项待遇,主要是2023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提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一,2023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8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05年到2022年,我们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历了18年连续调整,相信今年也不会例外。2023年养老金调整受益的老人,主要是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老人。1~3季度,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增长了5.1%,消费者价格指数增长了2.0%。
刚刚过去的10月份,我们的广义货币(M2)增长了11.8%。从以上客观因素来讲,2023年养老金会继续增长的。不过,2015年以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总体水平是呈下降趋势的。养老金调整幅度由2015年的10%下降至2022年的4%,近三年来的调整幅度分别是5%、4.5%和4%。根据物价和工资增长情况,预计2023年的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会在3%~4%之间。二,2023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金计发基数,最终的目标是要过渡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3季度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为15678元,占全部可支配收入的56.7%,同比增长了5.1%。预计明年全国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会在4%~8%的速度增长。
不过,相应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要综合考虑到养老金的增长速度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2021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9.7%,城镇私营单位工资增长8.9%。但是我们的养老金计发基数,2022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只有4%~6%,不过上海达到了10.2%。总体来说,明年各地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速度预计会在3%~6%左右。养老金计发基数提高受益判塌的老人,是2023年1月1日以拍嫌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正好跟养老金调整的受益人员实现无缝衔接。
三,丧葬补助金。从2021年9月份开始,人社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在全国统一了有掘仿圆关的遗属待遇标准。有关丧葬补助金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2022年1~3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482元,同比增长4.3%。按照这一趋势,明年的有关待遇情况肯定会继续增长。受益的人群实际上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去世人员的遗属,这项待遇能够用于减轻他们安葬老人时的家庭负担。第四,袭宽手抚恤金待遇。抚恤金待遇也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的,同样也是跟去世上年度所在省份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会跟丧葬补助金同比例增长。这一部分待遇主要是帮助参保人的遗属,尽快适应参保人去世后的生活。退休职工能够领取到的最高待遇是9~24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地方能达到十五六万元呢。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中厅搏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大陪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伏猜巧轮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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