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属于劳务报酬吗
首先退休人员是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其次退休返聘实际上是退休人员和返聘单位之间形成了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聘用合同关系;再次聘用合同或者事实聘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不是劳务报酬。
㈡ 退休后的医务人员劳务费怎么交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文件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返聘退休的高级技术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所以,一般按此项执行,既按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退休后每月取得的劳务收入在3500元以下,不用缴税,多余3500元的,超出部分分段计算缴税(税率为3%~45%),一般受聘单位会代缴的,个人不用操心,当然年收入超过12万需要写张委托书。
㈢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报酬用参加年终综合汇算吗
这个我不知道,你们那个年终综合会算是包括什么,不过这个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是在人员工资里面的,这个看你们这个人员工资算不算综综合会算?
㈣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㈤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如何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㈥ 退休人员返聘劳务费是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中列支吗
是的,退休人员返聘劳务费,是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务费中列支。
㈦ 退休人员个得税如何计算,包括退休金和返聘的劳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抄总局关于个人兼职袭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㈧ 后返聘,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费计算吗
存在连续的雇佣关系,返聘是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如果是因某项单独的业务或劳务按劳务费,劳务费的特点是非雇佣。
㈨ 退休职工返聘后需要开劳务费发票入账吗
退休职工返聘后是不需要开劳务费发票肆者入账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专局公告属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新招聘的退休的职工,他们的工裂纯薯资可以直接入裤滑账,不需要去开劳务费发票。
㈩ 退休返聘人员要开劳务发票入账吗
存在连续的雇佣洞者关系,返聘是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纳蚂薯税;如果是因某项单独的业务或劳务按劳务费,劳物闭务费的特点是非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