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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配车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22 01:49:38

1. 离退休公用经费是什么

问题一: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包括哪些 所谓行政事业单位概念,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惯提法.实际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大类.另外,有时人们还习惯说企事业单位,就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 通俗地讲,(一)所谓行政单位,就是国家各级 *** 机关部门,其成员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党委系统、人大系统及法院、检察院).(二)所谓事业单位,就是事业编制单位.人员进出由 *** 人事部门控制.其经费分为三种情况: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中有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单位虽然是事业性质,但有 *** 职能,也就是说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处罚,如卫生防疫站等,这样的单位属于 *** 全额拨款的具有 *** 职能的事业单位.(三)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如报社、出版社等都改成集团了
追问:
可不可以列出行政单位有哪些机关部门?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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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业单位
商标事业单位
版权事业单位
其他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其它类,如粗睁环保事业单位,莫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等等!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问题二:请介绍国家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5分 目前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没有公用经费一说啊。离退休人员不再办公,自然不会有公用经费的。

问题三: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指什么 行政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公务员个人部分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基本工资。它是国家 *** 给予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包括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等组成)、半脱产人员生活费补贴、保留工资等。
补助工资。它是基本工资的补充和延伸,是对在职职工生活、工作方面的补贴,包括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粮油补贴等。
其他工资。它是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行政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它是用于增进职工物质福利,帮助职工家属解决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探亲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公费医疗经费、洗理费等。
社会保障费。它包括丁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2)公用经费支出。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用于设备设施的维持性费用支出,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公务费。它是指行政单位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取暖费、会议费、租赁费、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用油和燃料费等。
业务费。它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包括县以上党派团体业务费、宗教业务费、外事部门及其他行政单位的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和外宾差旅费、招待费、有关部门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材料的印刷费等。
修缮费。它是指行政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租用公房租金,以及不足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设备购置费。它是指行政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设备购置、专业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图书购置及其他购置等的费用。
其他费用。它是指除以上各项费用之外的费用。
经常性支出的核算,通过设置“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二级科目进行,并在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发生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
借:有关科目
贷: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
年终结账后,“经费支出――经常性支出”科目无余额。

问题四:山西省离退休公用经费 您好!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都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金额,调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5%,不管什么时候发放,都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目前除了上海市已经于2016年6月15日发放到位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最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谢谢阅读!

问题五:离退休特需公务费是什么意思 (1)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中组部、人事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
(2)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通知,提高后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200元原则上仍按我省原有规定发给离休干部本人自主使用,其余3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直接平均发给离休干部本人。

问题六: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什么科目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费用,其中就包含有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地方统筹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离退体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 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

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所以退休人员活动费是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问题七:企业慰问离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列入什么科目? 管理费用--福利费

问题八: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 转载自政策网络: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 *** 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

问题九:退休老干部活动款记在哪个科目里? ?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退休老干部成为社会人,不应该有公款支出的什么活动费。
如果是 *** 党组织的活动,由党费支出;如果是政务活动,由单位相关经费支出,如果是借党员活动之机,游山玩水、锭款消费则是违规违纪行为,不但不能报销,还要追究责任。
我们国家,老人干政现象严重,助长了部分退休老干部有人养无人管的歪风邪气;退休下来仍然在原单位要待遇要福利,不仅对在职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问题十:退休干部的待遇求详细 受党中央早在1982年中发13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该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一、 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 中组发【1981】17号文件“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列入重要议程。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做得好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切实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 关于老干部阅读文件规定。1981年中组部和中央办公厅下发厅(密)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的通知”,要保证离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由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文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阅读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适当的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发多少份文件,各单位可以报市委办公厅增发。2、 要让离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材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3、 各级党委组织要建立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辆接到单位来阅读,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指定专人到家里和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精神。4、 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退休干部的专用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失密泄密。三、 关于老干部报刊征订工作新党老字【1986】14号文件要求各级老干部门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种报刊意愿的前提下,为他们顶一种报刊,其费用从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1、 公用经费包括活动经费和特需经费共计900元,特许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新人发【2002】40号、乌人字【2002】72号 )2、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发挥作用,开展文体活动、订阅学习资料、节日慰问活动、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等开支。公用经费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关于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新党老财基字【1992】19号文件的规定。1、离退休干部在新疆老年大学及其分校学习,凡学习一个专业的,其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全部报销;凡学习两个专业的,第二个专业的学费,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报销50%,个人负担50%;从学习第三个专业起,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2、离退休干部上老年大学,因报销的学费,在其单位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中列支。五、关于老干部探亲和享受一次性探亲待遇的问题根据劳人老【1982】10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陪同人员费用自理,另外只报直线,绕道费自理,时间不限。一、 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参观和车辆配置的规定1、 根据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组织老干部健康疗养要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2、 关于参观工农业建设,可按照劳人老【1983】18号文件执行,这项活动以就近就地为主,原则上限于自治区境内。3、 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新党办【1995】30......>>

2. 离退休干部车辆使用有何规定

无车
如果答案对您有帮助、盼采纳为最佳答案。

3.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丛罩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3)离退休人员配车标准扩展阅读: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告凯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渗友闹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4.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啊哪位大虾给予指点。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

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上述规定,从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起开始执行。(民优发[1992]32号)

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 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资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民优函[1994]212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医疗保健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劳人老[1982]10号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国办发[1983]39号)

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劳人老[1983]17号)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中组发[1990]5号)

对离休干部不能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一旦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就无力支付,甚至影响治疗。这些办法是不可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坚持实报实销。(组通字[1990]2号)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探亲

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劳人老[1982]10号)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劳人老[1983]20号)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住房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国发[1978]104号)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中办发[1984]18号)

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国发[1983]193号)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用车

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国发[1980]253号)
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车条件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国办发[1983]39号)

离休干部的配车、用车,要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如本人自愿,可将专车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统一调度。高级干部原未配专车的,离休后不再固定专车,但要保证用车。(中办发[1984]18号)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组通字[1986]19号)

经费

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药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国发[1980]253号)

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贴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凡系老干部管理部门出面组织老干部参加的有关体育活动,如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其费用可由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劳人老[1984]12号)

特需费、公用经费 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要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劳人老[1982]10号)

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劳人老[1983]20号)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文体、学习、健康疗养和必要的差旅费等开支,特费,按财政制度是老干部特需用费,这笔钱应该拨给,用在老干部身上,亏损企业的经费,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在核定时,就应该把离休干部的费用,列入政策性的亏损范围来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亏损企业,可以采取按地区、按系统统筹的办法来解决。(组通字[1986]19号)

困难补助 《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国办发[1983]39号)

洗理费 离休干部洗理费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劳人老[1983]20号)

5. 交由民政管理的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多少休干可以配备一辆车

现在公车管理这么严格,也没有哪一条政策规定离退休老干部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

6. 关于干部配车的标准~~~

各地标准不太一样,给个江苏的新标参考:

厅级及以下官员不配专车
据介绍,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键念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领导干郑磨部调动不准带车

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
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
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

机关不得与下级企事业换车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照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稿丛困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单位车辆维修。

提倡机关租用社会车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

7. 离休干部多发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您好!您的问题请参阅以下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国发〔1980〕253号 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3、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1999〕150号 4、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5、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一 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1997〕207号、新政办〔1999〕139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2003〕152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2005〕246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 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6、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新政办〔1999〕150号 7、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新政办〔1999〕150号 8、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新政办〔1999〕150号 9、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新党老字〔1999〕10号文件、新劳社字〔2003〕12号 10、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文 11、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1984〕055号;新财事字〔1984〕132号;新劳人字〔1984〕425号)。 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劳人薪字〔1990〕315号、381号、515号 12、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新劳人字〔1989〕19号 13、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 14、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新党发〔1984〕37号 15、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新党发〔1983〕71号 16、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新政办〔2001〕47号 17、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8、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新政办〔2001〕47号;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9、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新上P234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2006年6月30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 20、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 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 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 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 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 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21、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22、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新党老字〔1996〕24号 23、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中国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24、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新财文字〔1996〕1号 2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新党办〔1993〕26号、新党办〔1995〕30号 26、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中国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新党办〔1997〕16号 27、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国发〔1980〕253号 28、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新党老字〔2002〕16号、新人发〔2004〕64号、 组通字〔2005〕29号、新财社〔2006〕15号 29、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新人发〔2004〕64号 30、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 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组通字〔2007〕20号 31、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新党组通字〔2005〕44号 32、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新计生委字〔2001〕33号 33、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新政外侨发〔1999〕89号 34、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劳人老〔1982〕10号 35、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36、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老干部工作问答》劳人老〔1982〕10号 37、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国发〔1993〕79号 38、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劳人老〔1982〕10号 39、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40、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厅字〔2000〕61号 41、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组厅字〔2003〕18号 42、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厅字〔2000〕61号 43、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厅字〔2000〕61号 44、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厅字〔2000〕61号 45、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厅字〔2000〕61号 46、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厅字〔2000〕61号 47、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厅字〔2000〕61号 48、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发〔1998〕44号 49、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厅字〔2000〕61号 50、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劳人老〔1982〕10号

8. 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x0dx0a(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x0dx0a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x0dx0a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慎或含(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宽笑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x0dx0a(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x0dx0a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x0dx0a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x0dx0a(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x0dx0a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x0dx0a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x0dx0a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x0dx0a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x0dx0a(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x0dx0a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x0dx0a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x0dx0a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团信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x0dx0a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x0dx0a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x0dx0a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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