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返聘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的主体资格,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公司返聘退休人员进行工作,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❷ 国家退休返聘政策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退休金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满整年后的剩余月数,每个月按照0.083%计发。
一、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1]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二、退休返聘的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三、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❸ 退休之后,公司回聘应不应该回去呢
朋友小敏说上个月打电话给已年满60周岁的叔叔,聊一下近况,得知他已经退休,现在在家闲得没事,不习惯退休后的生活,正好单位有返聘他的意向,所以他干脆果断的答应了。
小敏说:“你都工作这么多年了,现在已经退下来,就应该出去玩一玩,走一走,或者安静地享受老年人的生活,不要再折腾了。”
他叔叔回答:“退休后太无聊了,还是工作充实一点,顺便还能发挥一下余热呢。”
现代社会中的企业是否采纳返聘制,更多是取决于企业情况和退休人员的个人情况来决定。
但为了保护返聘退休人员,以及考虑整个市场的就业情况,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合理的政策制度,才能使返聘制呈健康趋势发展。
❹ 50岁,公司叫我签返聘合同有效吗
你如果没有退休,属于劳动关系。已经退休的,属于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内争议案件司法解容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❺ 退休后,原单位和其它单位都想返聘你,你会怎么选有什么利弊
我选择原单位,旁薯雀毕竟单位人员、环境都熟悉。但一定要端正心态,尤其是原来有一定手旦职务的,不要有失落感,千万不要奢望所有人都会捧你、尊重你!
我是在原单位先返聘了一年半,后来找我的单位多了,我就是谁给我钱多我就给谁干…,不然自己的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认可承!
肯定不选原单位。大家都聘你,说明你确实有点技术。如果在原单位返聘,第一和新岗位的老同事相处起来很难。管多管少都不对。第二,要多少工钱很难出口,基本就是补差。但到新单位就不一样了,既然要拼你,必然是有需求。你所处的地位必然不低,收入可以谈。底下的新同事因为你的地位也更友好。 !!
怎样选择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是原单位给的钱多,当然首选原单位了,熟悉的环境,和谐的氛围,工作起来得心应手,很惬意啊,但也可能存在离家远、受你以前带的学生、手下人使唤,有的人疏远你等弊端,内心有点不悦。二是如果你以前在单位受打击、排挤或当过领导,尤其还是中层以上,尽管其他单位钱少些,也要选择其他单位,工作舒心。因为你在管理层,尽管是用制度管人,但督查还是要有人来执行,你在位时,底下人都阿谀奉承、低眉顺眼的,有的尽管违反制度受过处罚,内心再不舒服,但也不敢发作,表面见你还是很热情的,可他口服心不服啊,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要知道人们尊重你的是你哪个位置,而不是你这个人,前人总结出的人走茶凉四个字,同样会发生在你身上,并得到验证。所以,你退休了,在原单位,有的人见你就爱搭不理的,甚至于有的还要说几句难听的话,发泄发泄当年的不满,你若有事找别人帮忙别人也不会像你在位时那么尽力了,巨大的失落感让你每时每刻、所到之处都能深刻的体会到,你能开心吗?二是其他单位钱多,离家也不远,工作条件还可以,领导又重视,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就选其他单位,但也存在陌生的环境、同事以及新的机器或设备不会操作等弊端。
如果是我,我会选择原单位,因为工作,同事,朋友圈都是自己熟悉的范围,退休和不退休没有什么影响,反而多拿一份退休金。
一定去!
如果热爱自己这份职业,在没有其他事情忙的情况下,当然是最好的选择。
我觉得如果有返聘机会的话还是选择去外单位,在原单位虽然人员都熟,但是毕竟是退休返聘回来的,关系处理上还是挺不适应的。
要是在原运早单位一直干的顺心,工作环境也好,可以考虑
选择其他单位
❻ 返聘一位退休女职工,对公司有哪些不利的地方吗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内一有风吹草动容、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 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❼ 用工单位使用退休工人返聘单位承当哪些的风险
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使用已经办理了正式退休的人员。因为返聘退休人员,由于其退休后工伤保险协议已经终止,所以一旦在工作职场发生疾病等意外情况,单位就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❽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风险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针对退休返聘员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典》等。,(一)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但有个别地方认为这属于工伤。,(三)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高伍贺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三)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一)单位需要避免发生事故,并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1、因为单位无法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险,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至少可以报销部分费用。,2、单位应该和员工签订协议,说明因为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单位发生了符合工伤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所以需要员工自己注意。,3、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主要针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进行管控。,4、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指定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戚派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橘物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❾ 退休人员返聘,于公司存在什么风险,如何避免此类风险
1.退休人员的返聘 对于公司没有特殊的风险 而且如果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返聘还无需考虑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但工伤保险应当缴纳)
2.如果要说风险 个人认为 可能发生的风险在于劳动保障这一块 原因在于
退休人员的年龄普遍较大 因此身体健康方面容易出现问题 进而导致在工作中发生工伤 该问题是公司需要面对的风险
3.还有的风险就在于 某些特殊岗位的退休人员(比如公检法)是不能在某些单位任职的 根据我国《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
4.返聘的退休人员仍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