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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泰州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3-05-21 05:14:46

㈠ 泰州市医生退休有房补吗

退休后之后,没有住房补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积金制度。关于住房方面的问题都将使用这一制度。

㈡ 离退休住房补贴最新规定

一、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㈢ 退休人员房补政策

退休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㈣ 退休政策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现在有江苏的网友在提问的就是关于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问题的,这个的话江苏省是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对于一些事业单位以及离退休人员没有住房的就是可以进行补助的,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江苏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的。
江苏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省房改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为,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
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企业、自收亮袭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职工购房时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住房专项资金账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对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渠道中统筹解决。
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
新职工自确定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
在确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我省同时还要求各市、县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于明年2月之前报省备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嫌键纤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往房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度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按苏*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2】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芹仿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
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所谓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所谓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4)工龄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
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
三资企业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以上标准1998年12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内执行。
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住房补贴率仍为16%,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单位必须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依据房改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2、购房职工申请。
拟购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
3、单位审核。
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审核后的购房职工填写的《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省直机关房改办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所报材料。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后,机关房改办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5、购房补贴的提取使用。
购房职工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申请支取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省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表六,以下简称《清册》)。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以后年度新分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仍需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省属企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将其下属单位的《审批表》(附《清册》)统一收集后,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上面就是关于江苏省的住房补贴政策的,分为两类的,有的是一次性补贴的,有的是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其实主要还是针对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给部门审批的,最后还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想要咨询更多的法律法规就找。

㈤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法律主观
目前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按照正部级、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正处级、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阶按月予以补贴。
一、住房补贴标准
1、目前发放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按照正部级、副部级、正司级、副司级、正处级、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科以下分阶按月予以补贴。2、法律依据: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中枝规定申请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二、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1、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2、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搭培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卖枝敏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3、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
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法律客观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㈥ 退休职工房补标准

国家退休住房补贴政策
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比如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按照规定银锋卜是90个平方。但是房改的时候夫妻双方均未分房也未购买房改房,那么就按照90个平方给予补贴。如果双方分房或者购买房改房合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要补贴10个平方,如果双方的面积超过90,就不再补贴,也不用退还。就这个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离休干部,那么按照高级别的算。比如一个是处级,应当110平,一个是科90平,俩人加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补贴30个平方,夫妻双方合起来算,只补贴30个平方。
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二、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锋穗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基竖,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㈦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申领条件有哪些

有些单位对于退休的人员是可以办理住房补贴的,这对于退休的人员来说也是不错的政策,因为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住房的问题。那么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呢,有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

有些单位对于退休的人员是可以办理 住房补贴 的,这对于退休的人员来说也是不错的政策,因为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住房的问题。那么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

1、对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审查、各单位对申请表和职工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确定分配对象。审核,其中职工工龄应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市房委办审核、市房委办根据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审核。

2、其退休人员如果住房是单位分配的、也就是公有住房、应享受未达标差额 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按照以下顺序发放、无房户按月补贴、无房户一次性补贴、未达标差额补贴、级差补贴、退休职工排在在职职工前面。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

1、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凡易地安置自行解决住房、就地安置居住私房、自建住房或租用私房的,分别增发一次性住房补助费。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2、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住房补贴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住房补贴?江苏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住房补贴条件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如果申请住房补贴也是需要一些条件限制的,达到要求的才可以办理。

㈧ 退休后住房补贴怎么算

退休后的住房补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
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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