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没有火化证能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没有火化证明可以领取抚恤金,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
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流程如下:
1、法定继承人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
2、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准备离退休人员火化证、代领人身份证等资料;
3、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4、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相关待遇。
二、申领丧葬费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
1、死者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无法证明的,需提供派出所核实的关系证明,如果退休档案材料能够证明关系,也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死亡后待遇统一划入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抚恤金的分配如下: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
2、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总而言之,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Ⅱ 请问:湖南省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
企业离休人员病故后,发给丧葬补助费1500元,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16490元调整为18360元。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湖南省退休人员去世没有火化证明有丧葬费吗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Ⅲ 丧葬费新规施行之后,退休职工死亡后不火化能可以享受丧葬费吗
退休人员走后,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证明方能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办理丧葬费时需要提交亡者的火化证明及注销户口原件去单位或社保中心办理。
要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不火化安葬是可以的,多数不火化安葬是不可以的。
一、不火化不可以的
退休职工去世,按照相关规定,尸体应当火化安葬的,领取丧葬费必须提供尸体火化安葬证明。
尸体应当火化安葬而尸体不火化安葬的,当然不可能提供火化安葬证明,也就是不能领取丧葬费的。
二、可以不火化的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亡人员有两种情形可以不火化安葬,也就是不提供尸体火化安葬证明,也可以领取丧葬费的,但必须提供尸体可以不火化安葬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二)部分少数民族
《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以及其他可以尸体不火化安葬的少数民族等,如藏族实行天葬、水葬。
我们这里,去年开始,亡者必须火化,某些少数民族例外。农村户口也如此。没有火化证明及社区证明,任何人也领不到一分钱的丧葬费。不过,只要家中有亡者,亍道管理人员及社区工作人员,就会上门服务,开具死亡(火化)证明。总之,正常情况下,遗体不火化是不可能的事情。别多想了,按当地政策法规办理亡者后事,省得麻烦。
六九老翁。
从以往各地区标准不统一,有的包干,有的挂钩,到最终实现了与当地月支配收入相挂钩的统一模式,更加清晰明了,也更加的合理。
因此丧葬费新规客观上来说,统一标准之后,更具有公平合理性,也更容易让人接受。
退休职工死亡后,绝大多数地方都要求火化处理,然后在办理丧葬费时,都必须要凭证火化证(或者是火化收据),否则将无法享受丧葬费。
那有没有退休职工死亡后不火化处理,依然可以享受丧葬费的情形呢?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肯定会有这种情况的存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山高路远比较偏僻,人口稀少的地区,由于不具备火葬条件,可以允许土葬。
由于火葬是殡葬改革的主要方向,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土葬陋习,节约殡葬用地。
但是由于现在很多地方火葬条件并不具备,可以允许土葬。因此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那些可以土葬的地区,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不用火化便可以领取丧葬费用。
2、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退休人员死亡可以实行土葬而不强迫火葬。
目前对我国回族、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给予尊重,不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也不干涉。
3、对于藏族人的葬礼方式予以尊重。
藏族人的丧葬习俗有塔葬、天葬、火葬、水葬、土葬五种形式,而且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界线分明,至于采取哪种葬礼,它由喇叭最终的占卜决定。
其实藏人的土葬极少,只有那些身患瘟疫,或者是强盗、杀人犯死后,才会被土葬。
至于题主所在地区,退休人员死亡后是否火葬,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看看是否属于火葬区。当然也可以咨询当地人社局,退休人员死亡不火化能否领取丧葬费,也就一清二楚了。
分地方吧,我嫂子刚领退休金没几年得癌症去逝了,土葬的,医药费、丧葬费都报了
我们这里有些人死后,也按照规定做了火化,也领取了丧葬费。最后,还是买棺材进行了土葬。这完全背离了国家出台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希望引以为鉴。
公墓证明是不是有点偏颇了,人没了,死亡证明开了,火化证明有了。人家愿埋愿放是个人的事,有必要不埋不给丧葬费的道理吗?这和证明你是你自己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效啊
Ⅳ 退休工人死亡后不火化就没有丧葬费吗
是的,需要火化才能有丧葬费。国家提倡的是火化,不提倡土葬,所以不火化没有丧葬费。
Ⅳ 退休工人死亡后不火化就没有丧葬费吗
有
“法律分析:有。退休职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领取抚恤金,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死亡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Ⅵ 退休职工必须火化才有丧葬费吗
法律分析: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领取丧葬费需火葬场开票据。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不再需要火化证明了。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Ⅶ 职工去世后没火化能领丧葬费吗
法律分析:一、退休职工死亡未火化可以领取抚恤金,只要有死亡证明就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死亡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
二、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