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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企业退休

发布时间:2023-05-19 00:24:02

㈠ 各省上调养老金一览表

法律分析:
2021年青海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补发到帐时间,青海养老金2021年调整方案,2021年青海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21年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览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召开青海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9年1月1日起,再次为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13元,调整幅度5.14%,全省将有45万名退休人员受益。
本次调整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办法兼顾公平与激励,加大了定额调整的权重,降低了挂钩调整的权重。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均可享受政策待遇。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以确保7月底前将1-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㈡ 青海省2019年企业的退休人员会重新核算吗

青海省2019年企业的退休人员会重新核算,这是依据公司内部的政策进行了一个调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的。

㈢ 2019青海省社保对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如何发放,怎么计算

2015丧葬费抚恤金标准规定(以黑龙江为例):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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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青海省退休年龄的规定

党员干部, 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都能够离休。

(一)男法定年龄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与改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
(二)男法定年龄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与改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历经医院开证明彻底缺失专业能力的;
(三)因工伤残,历经医院开证明彻底缺失专业能力的;
(四)因工伤残,由医院开证明,并经劳动者评定联合会确定,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区个体户等灵活就业者、农户同工同酬职工及其采用各种各样灵便方法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在男法定年龄60岁,女年满55岁时,总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纪念的,可按照规定领到养老退休金

㈤ 青海退休工资是多少

2022年青海退休工资计算方法青海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最新消息青海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青海省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新消息和调整方案最新消息!多省份密集公布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消息。截至目前,全国均已亮出具体养老金调整方案。那么,你所在的省份究竟是怎么调整的?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最新相关资讯吧。
青海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概要
省份
定额调整
挂钩调整
青海
增44元/月
一是15年以下部分统一增加30元/月,1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增加2元/月; 二是按上年基数增加1.1%; 三是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 四是70岁~74岁的,增加20元;75岁~79岁的,增加40元;80周以上的,增加60元。
案例演示
田阿姨,参加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4500元,70岁,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缴费年限30年。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月养老金可以增加183.50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为4683.50元,养老金增幅为4.08%。
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定额调整:44元/月
2、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30+(30-15)×2=60元/月
与养老金水平挂钩:4500×1.1%=49.50元/月
3、倾斜调整
二类艰苦倾斜:10元/月
高龄倾斜:20元/月
养老金合计增加金额
=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
=44+(60+49.5)+(10+20)
=183.50元/月
青海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1、定额调整
今年每人一律增加44元。2021年47元,减少了3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022年:15年以下的缴费年限,每人增加30元;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年增加2元。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2022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挂钩,按比例增加1.1%。低于21元的21元增加。
3、倾斜调整
(1)高龄老人
截至2021年12月,年满70岁、75岁、80岁,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标准和2021年持平。
(2)艰苦边远
二、三、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分别额外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标准和2021年持平。

㈥ 青海退休年龄及办理退休流程和所需资料政策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到了退休年龄,却因单位或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及时办理退休。还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些想法都是大错特错的。如果企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为法定原因需要提前退休的,是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需要处理好社保事项。本文我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青海职工退休年龄青海职工退休流程和办理所需材料的相关知识。那么,恢复企业员工退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

一、青海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厅局的人事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单位或主管厅局初审后,携带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审核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规范退休(退职)人员审批程序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66号)规定执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州、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各州、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三、青海职工办理退休所需材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的下列企业职工:

(一) 国有企业职工;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 其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原固定职工(含197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职工退休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再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办理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和符合第十条规定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参加本市地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州(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待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待遇,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第七条 企业职工退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经初审后,如实填写《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审批;

(四)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支付职工的退休待遇。

第八条 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自由职业者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时,由职工档案代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现岗位必须满2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原岗位)及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执行。

第十条 按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允许在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

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企业职工,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职工出生日期,一般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遇有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争议的,应以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与户籍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后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退休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印制。青海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印制(样式附后)(见表),青海省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未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驻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适用本办法,其劳动能力鉴定和退休审批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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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青海四类地区退休年龄

青海四类地区退休年龄:青海省女职工退休年龄: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青海省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青海省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青海省,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青海界于北纬31°36′-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毗连,东南部与四川接壤,位于四大地理区划的青藏地区。
青海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青海省地貌复杂多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东部多山,西部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内陆干旱盆地和黄土高原三种地形地貌,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地跨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青海省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辖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青海省常住人口592.40万人。2021年全省完成生产总值3346.63亿元,比2020年同期增长5.7%,两年平均增长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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